上海,28岁的小伙拍下一套法拍房,准备用来当作自己的婚房使用,谁知拿到房产证后,

小蚂蚁评事 2024-11-14 10:42:22

上海,28岁的小伙拍下一套法拍房,准备用来当作自己的婚房使用,谁知拿到房产证后,原房主竟不肯搬出。无奈之下,小伙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之诉,由法院判令原房主迁出该房屋。最后历经十年,小伙终于搬进了自己的房子,但事情已经变得面目全非,“未婚妻没了,自己年纪也大了。”   (来源:新民晚报)   朱子怀(化名)父母是20世纪70年代返城的知青,回到上海,父母和朱子怀住在一间只有12平米的小房子里。   或许是过惯了苦日子,朱子怀父母觉得没什么,日子照常地过,平淡而又幸福,但朱子怀长大成人,情况变了。   考虑到朱子怀要结婚,需要有一套属于他的房子,不能和他们继续住在一起,朱子怀父母到处看房子,想要选一套位置不错,又比较宽敞的房子。   经中介介绍,朱子怀父母看中了一套法拍房,想买下作为婚房。   这套房子的拍卖价比市场价少了几十万,小区位置不错,距离地铁站、公交站不远,满足了朱子怀大部分要求,只是有一点不好,房子上贴着法院封条进不去。   为此,中介带朱子怀看了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   接着,双方签订委托代理拍卖的格式合同,朱子怀父亲特意提出“自该房产证拿到后三个月内交房”。 而后,朱子怀通过浦东新区法院司法竞拍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五个多月后,他拿到了房产证。   然而兴冲冲地准备搬入新房时,朱子怀一家三口竟发现原房主还在房间里住着,并以他正在和别人打官司,还没结束法院就把房子拍卖了,不肯搬出。   1、法拍房有瑕疵,法院是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   法拍房不适用“所见即所得”的标准,而且拍卖公告中都有对标的物(房子)的特别提示,“拍卖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在公告中注明“拍卖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后,便不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既不再承担拍卖物存在瑕疵或者问题的责任。   2、法拍房中的拍卖须知,特别规定:“标的以现状拍卖,有人占据使用。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清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最高院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针对原房主不肯腾房一事,朱子怀可以求助于拍卖法院,让法院帮忙腾房!   但朱子怀一家三口向拍卖的法院求助后,法院以特别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拒绝了朱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   有网友表示不解,《最高院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不是说了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怎么又饶回来了。   朱子怀买房子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的规定还没有出来,所以法院才没有受理他强制执行的规定,现在买发拍房,由法院负责腾房了。   3、无奈之下,朱子怀只好起诉到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原房主孙某迁出该房屋。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不料,一审法院竟认为朱子怀是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房屋,应向原拍卖法院即浦东法院申请交付房屋,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最终,朱子怀花了十年时间,法院才认定其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原房主孙某不具有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朱子怀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这件事告诫大家,法拍房中有很多坑,拍卖之前一定要进行实地勘察,充分考虑,不要匆匆忙忙地交定金,竞拍! 秋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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