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江苏无锡,男子开车进小区停车时,被66岁的小区保安阻拦,双方

雪峰说法 2024-11-14 10:32:20

“不是谁死谁有理!”江苏无锡,男子开车进小区停车时,被66岁的小区保安阻拦,双方还为此发生争吵,保安不让男子出门并报警,不料警察到场后不仅,保安突然倒地身亡,保安家人要求男子赔偿25万元,男子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保安是因自身疾病身亡,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朱胜君42岁,是一名推销员,事发当天上午9时40分许,朱胜君开车到教工小区附近的宜兴特产店推销过节物资,但路边没有停车位。 朱胜君就乘教工小区门卫盖福龙没有注意,直接开进教工小区的停车位上,盖福龙说不能停,朱胜君表示只停几分钟就走。 盖福龙仍然表示不能停,并称朱胜君是小偷,是去探路的,故双方发生争吵,后盖福龙不让朱胜君出去,朱胜君就趁别人进门时出去。 朱胜君到特产店推销几分钟后,就回到教工小区准备将车开走,盖福龙不让其走,后双方又发生争吵,盖福龙报警后,朱胜君就在路边等警察来。 警察到达现场后,与盖福龙进行沟通,盖福龙突然倒地,后民警协助盖福龙家属将盖福龙送往医院急救,入院诊断为基底动脉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高血压Ⅲ等。 治疗期间,医院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为5级蛛网,预后极差,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停止死亡,可考虑暂行脑室外引流手术,但手术风险高,预后差。 家属商量后决定,要求暂予以药物治疗,予以脱水、抗感染、止血、预防血管痉挛等综合治疗,盖福龙持续昏迷,家属因经济原因要求自动出院,盖福龙不幸抢救无效死亡。 派出所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朱胜君与教工小区门卫盖福龙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盖福龙报警,民警到场后不久,盖福龙身体突发异常情况,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盖家人多次要求朱胜君进行赔偿,但朱胜君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盖家人诉至法院,主张损失共计841451元,由朱胜君承担30%责任即252435元。 盖家人表示,朱胜君未经小区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小区,扰乱小区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执意停车,多次和死者争吵,导致死者突然死亡,存在过错,应当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朱胜君辩称: 第一,自己没有与门卫发生肢体冲突,整个过程中都比较克制,只是门卫说反光照着他,自己才进去和门卫理论,说根本没有反光。 第二,自己和门卫争论时门卫精神很好,声音洪亮,其未发现门卫有不舒服的情况,也未发现门卫有伤,故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朱胜君未与门卫发生争吵,而是门卫故意关闭伸缩门,两次不让朱胜君出门,并诬陷朱胜君是小偷,侵犯了朱胜君的通行权与自由,危及朱胜君人身安全。 朱胜君作为被侵权人要求门卫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朱胜君没有侵权过错,没有侵权行为,原告也不能证明死者的死亡与朱胜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朱胜君的行为存在违法性,故朱胜君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死者本身具有多种基础疾病,且事发当日天气炎热,门卫室没有空调,不排除死者是因自身身体原因或天气原因而导致死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死者与朱胜君因停车事宜发生争吵,且教工小区门口并未设立“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的警示牌。 朱胜君提出盖福龙自身存在多年高血压、脑梗死后遗症、右下肢动脉缺血等多种基础性疾病,并提供盖福龙于2017年12月的住院医疗资料予以证明。 盖福龙家属认可盖福龙存在一定的基础疾病,所以在主张赔偿时,已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故仅主张由朱胜君赔偿30%。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盖福龙与朱胜君因停车引发口角纠纷是事实,但教工小区并非全封闭式管理小区,当日事发前小区伸缩门原系开放状态,门口也未树立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的告示牌。 朱胜君停车时是正常驶入停车,盖福龙作为教工小区门卫,虽有管理小区职责,但朱胜君临时停车的行为,即使存在不当之处也极为轻微。 而盖福龙在朱胜君进出小区和准备离开时,多次关闭伸缩门对其阻止,进而报警,该行为系对朱胜君的临时性停车行为反应过激,扩大了矛盾。 同时,根据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附近相关人员的陈述,可得知盖福龙与朱胜君虽发生争吵,但争吵并不激烈,更未发生肢体冲突,仅为一般性的争执。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争吵与盖福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朱胜君存在过错导致盖福龙死亡,故原告要求朱胜君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负担,对此,你怎么看? 法治的细节*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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