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女子被朋友叫去饭店吃饭,有8个人她都不认识,席间,女子喝了很多啤酒,之后,女子又和大家去KTV继续喝酒,凌晨,女子一人走进小巷不见了,朋友没找到她,就回家了,第2天,女子被发现死在一大坑里,女子父母将和女子聚餐的9人告上法院,索赔98.4万,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沙玉红接到朋友格梓林的电话,邀请她去一家餐馆吃饭,让她快点。
沙玉红正好在家闲着无聊,一听有饭局,立马换了漂亮衣服,开开心心去赴约了。
到了餐馆门口,格梓林笑着出来迎接沙玉红,还说要给她介绍一些新朋友。
沙玉红到了包间一看,心想好家伙!这么多人。
桌子前围坐着一群人,一个她都不认识。
格梓林为了缓和紧张又尴尬的气氛,一手搭在沙玉红肩上,一边介绍说:这是我的朋友沙玉红,大家互相认识一下。
此时,饭桌边围坐了8个人,他们也是朋友介绍,互相邀约过来吃饭的。
看到沙玉红来了,一个叫阿峰的先站起来和她打了招呼,还自我介绍了一下。
而另一个男子也来到沙玉红跟前,笑着说他叫陈广勇。
随后,其余6人也纷纷的自我介绍了一下,气氛瞬间轻松了不少,大家开始坐下吃饭。
格梓林又叫服务员拿了一些啤酒,开始招呼大家喝酒,不要客气,一回生二回熟,都喝起来。
大家一边聊天一边笑着调侃格梓林,我们又不是梁山好汉,整那么豪迈干嘛。
其中,有6个人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饮酒,酒就算了,还说吃饭就行了。
格梓林也不再勉强那6个人,他便和沙玉红、阿峰、陈广勇一起喝。
吃完饭,大家都觉得意犹未尽。
这时,阿峰提议,不如咱们去KTV唱歌吧?
沙玉红有些微醺,兴奋的表示同意,格梓林也跟着附和道:走,玩就玩个尽兴。
这时,吃饭时没有饮酒的6人中,有两个人说,不早了,他们就不去唱歌了,便离开了。
随后,阿峰、沙玉红、格梓林等一行人到了餐馆旁边的KTV唱歌。
伴随着动感音乐,大家尽情的唱歌玩耍,而沙玉红继续和阿峰、格梓林、陈广勇一起喝啤酒,唱歌。
另外4人只是跟着一起唱歌,期间也没有喝酒。
之后,另外那4个人陆续离开了KTV。
转眼到了凌晨时分,唱完歌喝完酒之后,沙玉红独自走进一条小巷。
格梓林发现沙玉红不见了,他有点担心,便让陈广勇先回家,便去找沙玉红。
格梓林四处找了找,喊了半天,也没有回应,找了半天没见到沙玉红,格梓林就回家了。
第二天,有人发现了沙玉红倒在一个大坑里,一动不动,知道是出事了,急忙报警。
警方到场确认沙玉红已经死亡。
而后,沙玉红的父母并没有主张给女儿的死因进行鉴定。
一个好端端的人,出去吃个饭就没了,沙玉红父母难以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女儿的死就是因为和那些人聚餐喝酒才导致的。
于是,沙玉红父母将和女儿一起聚餐的格梓林、阿峰等9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3.3万余元。
后来,庭审中,沙玉红父母又把赔偿金额变更为98.4万余元。
1、格梓林、阿峰、陈广勇没有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格梓林、阿峰、陈广勇三人和沙玉红一起大量饮酒,大家没有考虑酒后会有危险的后果。
而且,三人在酒后也没有好好的照顾沙玉红。
以至于,沙玉红走进小巷,掉进坑里意外死亡。
所以,三人饮酒和沙玉红掉坑里意外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三人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2、沙玉红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大量饮酒的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沙玉红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程度,也应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更应该知道大量饮酒的后果以及危险性。
但是,她明知喝酒喝多了的后果,还在聚餐时大量饮酒,并在去KTV继续饮酒,最终发生惨剧。
因此,法院认定沙玉红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沙玉红应格梓林邀约参加聚餐,大量饮酒,最终走入小巷跌入坑中死亡。
参加聚餐一共10人,除了格梓林、阿峰、陈广勇,另外和沙玉红共同饮酒的其余6人未参与饮酒。
而且,其余6人也没有劝酒行为,另外,沙玉红父母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6个人对沙玉红的死亡造成了损害。
因此,其余6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格梓林是组织聚餐者,对沙玉红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阿峰张罗大家去KTV唱歌、喝酒,承担6%的责任。
陈广勇作为共同饮酒者,承担4%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
格梓林赔偿沙玉红父母91711.6元。
阿峰赔偿55026.96元。
陈广勇赔偿36684.64元。
判决后,沙玉红父母不服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呢?
判的可以
都不知道尾数几块几毛是怎么算出来了,只要老百姓的赔偿,都能算得这么精细
如今喝酒的风险不是一般的大,弄不好就被人告[哭笑不得]
大坑是在路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