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一小伙坐出租车的时候,不慎将手机落在车上,的姐捡到手机后,向小伙索要2000元补偿费,小伙多次恳求无果,反被的姐教育凑一凑,最终将补偿谈到了1300元,在转账拿回手机后,小伙又做了一件事,让的姐退了钱。
小伙李明(化名),这天正赶着去参加一个重要的事情。他在路边焦急地等待着出租车,终于一辆出租车停在了他的面前。
李明急忙钻进车里,告诉司机目的地后,便开始思考着接下来的事情。不一会儿,出租车就到达了他要去的地方。李明付了车费,匆匆忙忙地下了车,却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手机落在了车上。
出租车司机是一位的姐,名叫王芳(化名)。她继续开着车在城市的街道上穿梭,拉载着下一位乘客。在一个红绿灯路口等待的时候,王芳听到了后座传来的手机铃声。她回头一看,发现了一部崭新的手机。王芳心想,这肯定是刚才那位小伙子落下的。
王芳本想着尽快联系上失主,把手机归还给他。但是,当她看到这部手机的价值不菲时,心中不禁产生了一丝贪念。她想着,自己每天起早贪黑地开出租车,也赚不了多少钱,如果能从失主那里得到一些补偿,也算是一种意外之财。
于是,王芳决定等失主主动联系她。没过多久,李明就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他心急如焚,因为手机里不仅有很多重要的联系人信息,还有一些工作上的文件。李明赶紧用别人的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
电话很快就被王芳接起了。李明欣喜若狂,连忙向王芳表示感谢,并请求她把手机归还给他。王芳却不紧不慢地说:“小伙子,你这手机落在我车上了,我也不能白给你送回去吧。你得给我点补偿费。”
李明一听,心里有些不舒服,但他还是好声好气地说:“大姐,你看我这手机也不是故意落在你车上的,你能不能行行好,把手机还给我,我一定会好好感谢你的。”王芳却不为所动,坚持要补偿费,并且开口就是 2000 元。
李明惊呆了,他没想到王芳会要这么多钱。他开始苦苦哀求王芳,说自己只是一个学生,根本没有这么多钱。
王芳却态度强硬的称,我看这个手机很不错,我就想自己用,你要是愿意要就给我发2000元,不然就算了,你去起诉吧。
李明无奈之下,只好继续和王芳商量。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他们把补偿费谈到了 1300 元。
李明虽然心里很不情愿,但为了拿回手机,他还是按照王芳的要求转账了 1300 元。拿到手机后,李明越想越气。他觉得王芳的行为实在是太过分了,这根本就不是拾金不昧,而是趁机敲诈。于是,他决定把这件事情曝光在网上,让大家来评评理。
李明很快就把自己的遭遇发在网上,于是,大家纷纷谴责王芳的行为,认为她不应该索要这么高的补偿费。
王芳一开始并不知道李明把事情发到了网上。但是,随着电话越来越多,王芳也不堪其扰,主动联系了李明,退还了他 1300 元的补偿费。
李明也接受了王芳的道歉,他表示自己只是想让王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不是真的要为难她。
从法律角度来看,王芳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王芳可以向李明索要一定的合理费用,比如她为了归还手机所产生的交通费等。但是,王芳索要 2000 元甚至 1300 元的补偿费,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属于不当得利。
而且,王芳拿着手机威胁李明,如果不给钱,就自己用了,显然这是一种威胁、敲诈行为。
由于涉及的数额是1300元,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但是,其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其实,王芳的行为虽然在最后得到了纠正,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面对他人的遗失物时,要秉持着诚实、善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归还失主,而不是趁机索要高额的补偿费。
同时,对于失主来说,也应该对拾得人表示适当的感谢和补偿。这种感谢和补偿应该是基于自愿和合理的原则,而不是被拾得人强迫索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