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气?”浙江宁波,新娘与两女子约定二人出席婚礼充当伴娘就支付800元酬劳并提前支付200元订金。可事后新娘却以伴娘当天上了酒桌吃席、收了两个10元的红包、拿了礼物为由,拒绝支付600元尾款。网友质疑称:“大婚之日,有必要这么计较么?看来没人给她当伴娘是有原因的!”
(来源:九派新闻)
叶女士年轻貌美、气质高雅。为了增加收入,除了本职工作外,叶女士还兼职租赁伴娘工作。
近日,准新娘陈女士(化名)通过熟人介绍联系上了叶女士,并表示要在结婚当天,请两个伴娘且约定酬劳为800元,但要先支付200元定金。
按照双方事前的约定,婚礼结束当天晚上,要支付尾款600元。但因当时新娘没带手机约定后付。出于信任,叶女士当时也没多想,就同意了!
可之后叶女士再找新娘要尾款时却被拒绝了。理由是七八千元一桌的婚宴,两位租赁伴娘上桌吃席了,而且,还参加互动活动,拿了礼物和两个红包,叶女士同行伴娘还问伴郎拿了一个价值300元的玩偶,因此,新娘认为,可以抵尾款了。
可叶女士表示,向伴郎要玩具时,伴郎不知道她们两个是租赁伴娘,两个红包只是10元,之前也没有约定说不给参加婚宴互动游戏和上桌吃席。
叶女士还委屈的说,如果像木头人一样站在婚礼上,也会被主人家说不会调节气氛的。而且,如果不让租赁伴娘上桌吃饭,行规是要给餐费的。
目前,叶女士同意退回玩偶等为条件要回尾款。
1、有网友质疑称,难怪新娘有钱花七八千元摆一桌的酒席,但是,却没有人愿意给其过来当伴娘要花钱去请了。人品就摆在那!还不反思一下!
也有网友认为,大婚之日就是图个开心,即便是路人、陌生人也会主动让入席呢?不能太小气!
但还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新娘同意给叶女士二人支付800元酬劳、叶女士二人同意在婚礼当天给新娘提供相应的劳务,从民法上讲,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虽然租赁伴娘是新兴行业,但只要合同约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合同约定就受法律保护。
其次,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具体而言,当叶女士二人为新娘提供了劳务,那么叶女士一方就有权利向新娘索要报酬。除非叶女士二人有违约情形,否则新娘有支付的义务。
最后,现在双方最大的争议是叶女士到底有没有违约。想要证明这一点,就要看事前的约定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偏不倚!新娘想要不支付尾款,就负有举证责任。即新娘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叶女士二人有违约行为,否则,这600元尾款于理于法都要支付。
据了解,叶女士一方已经和新娘达成和解。即叶女士将收到的玩偶等小礼物寄回给新娘,新娘在收到后,同意将600元尾款支付给叶女士一方。
3、那么大家认为,新娘提出的要求合理么?
应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