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男子退房时忘记带走3株兰花,等男子发现后,立刻赶到宾馆索要。没想到,这

小疯汇看社会 2024-10-26 00:06:42

山东烟台,男子退房时忘记带走3株兰花,等男子发现后,立刻赶到宾馆索要。没想到,这3株兰花被打扫卫生的女服务员带回家。男子气愤的说:这3株兰花价值3万,你这是盗窃!要求女服务员赔偿!女服务员却说:我这是在垃圾桶旁发现的,既然这么名贵,不应该妥善保管吗?你这就是想讹钱!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人物为化名)

陈强是个生意人,来烟台出差的时候,朋友送给他三株兰花,据说是名贵品种,价值3万元。陈强虽并非爱花之人,不过碍于情面,还是收下了。

在酒店退房后,陈强火急火燎的返程了。直到来到家里收拾行李时,才发现那3株兰花遗落在了酒店里。

考虑到兰花的价值,陈强第一时间返回,可是等他赶到酒店,跟酒店前台说明来意后,酒店前台却说,并没有见到陈强口中的“兰花”。

陈强再三强调,自己的兰花就是忘记拿走了,要是找不出来,那他可就要报警了。

警方赶到现场之后,通过查看视频监控,果然发现一条线索:陈强离开酒店房间后,大概十几分钟,服务员刘梦去房间打扫卫生,等离开的时候,手里还提着一个塑料袋。

见是酒店服务员拿了自己的名贵兰花,陈强气坏了,要求以“盗窃”严惩刘梦,并一纸诉状将刘梦以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法庭上,陈强提出以下理由:

刘梦所带走的兰花,是陈强的朋友赠与。陈强的朋友提供了购买发票等证据,证明兰花归陈强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民警通过查看视频监控,证明是刘梦将兰花带走。刘梦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私自将他人物品带走,已经构成盗窃。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致使员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经查明,刘梦与酒店方面,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梦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刘梦辩称:

刘梦承认自己带走了兰花,不过对于盗窃罪的说法并不认可。刘梦称:是在垃圾桶旁边发现的兰花,且发现时兰花的状态并不好。陈强称兰花品种名贵,理应妥善保管。

自己虽然喜欢花花草草,但是并非专业人士,并不能正确辨别兰花的真实价值。将兰花带走的行为,在主观上并无盗窃的故意。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强所遗失的3株兰花,是由刘梦带走,该事实已经得到公安机关的证实。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刘梦在捡到遗失物时,并没有报告给酒店,也没有送至有关部门,与主观上对兰花的价值认定错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虽然刘梦私自将兰花带走的行为不对,不过刘梦对遗失物进行了妥善保管,并没有导致遗失物受损。且陈强退房时将兰花遗留,本就有错在先。

综上法院判决,刘梦归还3株兰花,撤销陈强的诉求,判决刘梦无罪。

对此你怎么认为?

0 阅读: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