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男子,两人恋爱后,女子也怀了孕。于是两家人打算商

米粒侃社会 2024-10-25 17:09:31

河南开封,一女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男子,两人恋爱后,女子也怀了孕。于是两家人打算商量婚事,女子也搬进了男子的住处,结果,两家人却没有谈成,男子一气之下提出了分手,女子表示无法接受。

孙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子张先生,张先生随后对孙女士展开了疯狂的追求,很快就抱得了美人归,两人顺理成章的发生了关系,而后,孙女士就怀了孕。

怀孕后的孙女士就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男友张先生,张先生也觉得自己就要当爸爸了,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友,两人就搬到了一起生活。

接下来,两家人打算商量一下结婚的事情,谁知,因为商量结婚事宜,双方竟然因此分了手。

原来,由于孙女士之前一个月的工资有一万多元,因为怀了孕加上以后坐月子哺乳期等,自己的收入肯定会下降,而孙女士的家人希望张先生每个月拿出1万元给孙女士,但是,张先生表示自己一个月也挣不到1万元,于是就拒绝了。

因为此事双方直接谈崩了,孙女士也搬离了张先生的住处,更是在网上斥责张先生不负责任,张先生随即也删除了孙女士的联系方式,并分了手。

可是,毕竟自己怀了孕,孙女士希望能够和张先生协商处理,张先生认为,现在双方也没有了感情,本身孩子这个事情就是个意外,自己也不想结婚不想要孩子。

有人说,孩子是意外怀上的,那么现在不在一起了,难道还要男的负责吗?

也有人说,做人一定要自爱,刚认识就怀孕,怀孕就住在一起,都不考察一下对方就敢随随便便发生关系,确实不合适。

显然,双方已经不可能在一起了,既然如此,那么女方如果做手术,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负责医疗费?

其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要有损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两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拥有谈恋爱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应当预见因恋爱发生行为所产生的相应后果。

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行为,虽然不被倡导,但也非法律所明确禁止。因此,如果女方向男方索要赔偿的请求,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不过,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如果孙女士做了终止妊娠,显然对其身心而言影响较大,依据风俗习惯或者公平原则,张先生应当孙女士因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

但是补偿多少,则需要看孙女士的实际损失予以确定。

最后,两人还是就此协商一致了。这里还是提醒大家,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有积极向上的恋爱观,应当自重、自爱。婚前同居已经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但是女性朋友还是应当始终以保护好自己为前提,男性朋友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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