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替卧病在床的母亲来银行办理业务,柜员表示,必须本人亲自来,家属不能代办。女子解释说母亲重病,下不了床,实在没法亲自来,能不能通融一下?柜员听后依然拒绝。女子走投无路,只好将母亲连人带病床,艰难地推到银行办业务。
(案例来源:新闻夜班)
余英华站在银行柜台前,双手合十,恳求着柜员能网开一面,让她替母亲把业务办了。
柜员却坚定地摇了摇头,说必须本人来办理,这是规定。
余英华听完,心都凉了一截,要不是她母亲确实难以到场,她也不会这样三番五次地求柜员。
余英华的母亲已到了垂暮之年,每日被疾病缠身,多半的时间都在医院的病床上度过。
为了给母亲治病,余英华的积蓄都快见了底,她现在得贴身照顾母亲的一切起居,也没法出去干活挣钱…
眼看自己要掏不出钱了,余英华每天愁的不知如何是好。
母亲躺在病床上,看出来余英华有心事,就问她发生了什么?
余英华并不愿在母亲面前提钱的事,她怕母亲觉得拖累她了,有心里负担。
但她架不住母亲的追问,就说出了自己的窘迫处境。
母亲一听,眼眶泛红地说:“英儿,真是苦了你了,妈还有点积蓄,花妈的吧。”
余英华心里满是愧疚,要不是万不得已,她怎么也不会动母亲的养老钱。
她来到银行,说母亲卧病在床,实在没法亲自来,提出想替母亲代办一下业务。
柜员表示,业务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家属无法代办。
余英华为难地说,可是我母亲重病在床,连路都走不了,怎么亲自来?
“能不能拜托你们通融一下?我母亲病的很重,急需这笔钱去治病…”
余英华觉得,规矩是死的,可人是活的,于是她再三希望银行网开一面,却屡次遭到拒绝。
余英华的心沉到谷底,她狠了狠心,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
她和医院打好招呼后,直接推着躺在病床上的母亲,一路辗转来到银行办理业务。
出门前,她专门把母亲包裹得严严实实,生怕母亲在路上受风,折腾这一下病情加重了。
进入医院大门的那一刻,母女俩瞬间吸引了大家的视线,周围人窃窃私语,已经分不清这里是医院还是银行了…
柜员看到这一幕,也惊呆了,谁都没想到,走投无路的余英华会出此下策,直接把卧病在床的母亲连床推来了。
可在铁一样的规矩面前,余英华又能怎么办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余英华这起事件呢?
1、尽管银行规定要求业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但在此特殊情况下,银行应当考虑是否存在更人性化、更灵活的处理方式,以符合民法典中对于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余英华作为民事主体,在尝试为母亲代办银行业务时,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银行作为另一民事主体,在执行其内部规定时,可能无意中造成了对余英华及其母亲权益的损害。
2、银行拒绝余英华的代办请求,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银行作为服务提供者,其内部规定可能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
银行虽然有权制定业务办理规定,但这些规定应当在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执行。
余英华及其母亲作为消费者,在面临特殊情况时,理应得到银行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
3、银行虽然有权按照其内部规定执行业务,但在保障业务安全性的同时,也应考虑如何兼顾客户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虽然商业银行法强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自主性,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忽视客户的合理需求和特殊情况。
银行在拒绝余英华的代办请求时,可能未能充分平衡其经营原则与客户权益之间的关系。
余英华的事件,引发了对于银行服务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冲突的思考。
银行在执行其内部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求,避免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内部规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程度,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客户。
对此,你怎么看?
不是不能办 只是太麻烦银行不愿意主动接这活 叫社区代办方便很多
很久以前吧,现在本人不能到,工作人员会预约上门服务
如果去银行挂了银行是不是得赔钱[哭笑不得]
如果病人死在银行,要追求银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