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男子借给好友十多万,钱一直没能要回来。多年以后,男子突然发现朋友居然给

博仑有意思 2024-10-21 23:15:00

河北保定,男子借给好友十多万,钱一直没能要回来。多年以后,男子突然发现朋友居然给儿子买了一套房,还买了一辆奥迪车,这时他才明白,朋友不是没钱,而是压根不想还。男子去找朋友要钱,哪怕能还两万也行,可朋友却说钱都在他老婆那里。男子又去找朋友老婆要,结果女人不仅不还钱,还特别嚣张,一副“你能拿我怎么样”的态度。男子气坏了,揣着一把杀猪刀,把她一家七口都杀了,然后自己撞车身亡。 (案例来源:晋州普法) 早些年,熟悉李华和张华的人都清楚,他们俩是十几年的铁哥们。 他俩曾在煤矿工作过。后来张华想做生意,就跟李华借了十多万。 李华觉得好兄弟有难处就得帮,哪怕那十几万是他家的全部积蓄,哪怕老婆再三阻拦,他还是坚决把钱都取出来给了张华。 他的大方和义气,也让张华特别感动,连连保证,等有钱了马上还。 李华自认为帮了好朋友,心里挺有成就感。可他忘了,很多时候,借钱的时候开开心心,要钱的时候可能会翻脸不认人。 随着时间推移,这期间,李华也遇到了经济上的难题,老婆埋怨他,让他去把钱要回来,可他拉不下脸。 他觉得,不能在好兄弟有困难的时候去逼人家。 张华不还钱,肯定是真没钱。要是有钱,张华肯定第一时间就还了。 所以,不管老婆怎么埋怨,他都没去跟张华要钱。 就在这一年,他的生意又遭重大挫折,为了还债,他只好带着一家五口到四哥家借住。 他的这些遭遇,张华都知道,可张华还是不提还钱的事,老婆又埋怨起来,李华还是相信朋友。 转眼间,十几年过去了,张华一直没说还钱的事,李华还以为他没钱,顶着老婆埋怨的压力下,仍然没有去催。 有一天,李华接到一个电话,脸色一下子就变了。 电话是他一个朋友打来的,朋友说:你听说了吗?张华在市里给他儿子买了房,还买了一辆奥迪车。 李华一下子瘫坐在沙发上,这才明白,自己被忽悠了。 这些年,他以为张华没钱,宁可自己过苦日子,也不催着还钱。 原来,张华不是没钱,只是不想还而已。 他狠狠一拳砸在沙发上,自己把张华当兄弟,张华却把自己当傻瓜。 他去找张华,让他还钱,可张华说没钱。 李华生气:你有钱给儿子在市里买房,买奥迪车?却没钱还我十几万?十几年了,我住在别人家,都没催你还钱。你就这么对我?你怎么这么狠心?” 他拉着张华去村委调解,村支书调解之后,张华总算松口了,却说钱在他媳妇那,他做不了主。 李华知道他是找借口,马上就给张华妻子打电话,让她还钱。 可张华妻子说:我家刚买了房子车子,你明明知道没钱,还来要!我就不还钱,你能把我怎么样? 李华想起自己这十几年对这夫妻俩的信任,对方不但不领情,还能说出不知好歹的话。 于是,积攒多年怨恨全爆发了,他口不择言:你要是再不还钱,我就杀了张华! 张华妻子得意洋洋:有本事你就杀,反正我不还钱! 李华挂了电话,一个人愣了半天。到了晚上,他揣着一把杀猪刀去了张华家。 他在门口把张华杀了,又翻墙进去,把屋内六个人也都杀了。 从张华家出来的时候,一屁股瘫坐在地上,他知道自己肯定活不了了,拿出手机报了警。 警察赶到的时候,李华已经撞车身亡。 这个案例让人感慨不已,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呢? 1. 张华欠债不还,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张华在最困难的时候,李华借给他十几万,这份情谊,张华应该记住。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张华有钱了就应该马上还,李华心疼他,他也不主动还钱,反而给儿子买房买车。 他的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2. 李华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华借钱不还,虽然违背诚信,但罪不至死。 李华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讨债,可他却选择杀人出气。 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3. 李华不会被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李华连杀六人,应该被判死刑,可他已经撞车身亡。 所以,不会被追究责任。 4. 张华欠债不还,李华可以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他选错了路。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张华是个无赖。十几年,李华一家过得紧紧巴巴,从来没主动跟他要过钱。 当李华知道张华给儿子买房买车的时候,只要一两万,张华都不给。张华妻子还说出那么冷血、不知好歹的话。 在这种情况下,李华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就算张华不肯执行,有他买的房子和车子,李华也能要回自己的钱。 可他一时冲动,选择了杀人报复。最后不仅丢了自己的命,毁了自己的家,还连累了好几条无辜的生命。 这起悲剧,七条人命,都是因为张华不守诚信造成的。

0 阅读:66
评论列表
  • 2024-10-21 23:34

    写的又臭又长!却偏偏不说案件发生具体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