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大爷逛超市,买了瓶白酒,花了32元,大爷拿信用卡支付,谁知被超市刷走了3200元,大爷当时没注意,到第二个月才发现,大爷回到超市,要求退款,超市不认账,说大爷当时买了瓶酒,买了条烟,还买了个口香糖用来凑单,大爷大怒,我一个月工资才3000多点,不可能买烟酒花这么多钱!大爷要求超市拿出监控录像,超市老板却说,大爷买东西那一段刚好没有,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法治天下)
李富山有个爱好,喜欢喝一口钟爱的小酒,可是他退休工资不高,只有3000多元,为了维持这个兴趣,他买的酒都价格不高。
李富山活了62岁,生活极为简单朴素,退休金虽然不多,但足以维持日常的开销。
每个月中,他都会到附近的惠东百货超市,挑选一瓶实惠的白酒,一瓶酒可以喝一个月,他每天只喝那么一小口。
虽然李富山年纪大了,他还是很赶时髦,儿子用他的名义办了张信用卡,他用的十分顺溜。
时间一长,李富山养成了习惯,在超市购物,总是用信用卡支付。
他每个月都会准时还款,从无逾期。他觉得这样十分方便,还能攒下积分,年底换个礼品。
谁知在2014年2月的一天,发生了意外,李富山正在查看上个月的信用卡账单。
看到上个月的数额,他顿时惊呆,按照他的消费,每个月都花不过千,除了生活基本需求,他从不会多花一分钱。
账单上显示,1月16日那一天,他的信用卡在惠东百货超市消费了3200元!
这个数字对他来说,是不可能的存在,要知道,这几乎是他一个月的退休金,他不可能一次在超市花这么多钱!
李富山心里七上八下,他仔细回想那天在超市的每一个细节。
他记得清清楚楚,那天他只买了一瓶32元的白酒,怎么可能消费了3200元?
他心里着急,这里面肯定有了问题,他决定亲自去超市,非要把这事问个明白。
当他赶到超市,老板刚好不在,李富山通过店员,问到了老板的电话。
他焦急地拨了过去,电话那头,老板听完李富山的话,立刻表示,如果真的有误刷的情况,一定会把钱给予退还。
听到老板这样讲话,李富山心想,这个老板还挺不错,他里踏实了一些,以为事情很快就能解决。
万万没有想到,到了第二天,当李富山再次来到超市,老板的态度立马改变。
他一口咬定,当时结账时,他已经明确告知李富山付款金额,甚至还拿笔在交易凭证的金额上画了个圈。
当时李富山签字确认,并没有发生什么意外,因此这笔交易并没有问题。
李富山顿时就急红了眼:“我只是买了一瓶32元的白酒,怎么可能签字确认3200元的账单?”
老板却说,当时李富山买了一瓶酒不假,还拿了一条高档烟,为了凑整,又拿了一块口香糖凑单。
李富山大怒,这不可能,自己每个月只有3000多退休金,根本不会买什么高档烟,他一分钱掰两半花,更不可能拿一块口香糖凑单!
李富山提出要看监控录像,录像就是证据,一看就会明明白白。
他本以为这样就能找到真相,可没想到,超市的监控录像其他时段都是正常,偏偏他买酒这段时间的录像消失不见。
李富山看着超市老板,这明明是心虚,做了手脚,他质问老板,为和要故意删除监控录像?
超市老板却为自己辩解,说超市本来就对监控不太重视。
他们的电脑监控,经常会出问题,这次那段视频没有,纯属就是巧合。
李富山气的火冒三丈:你们这是在故意掩盖事实!
无奈老板就是不认,李富山退了一步,既然双方都没有证据,那么超市老板,退还自己一半的钱,这样总该可以。
老板拒绝,还说这笔钱对超市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
李富山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老板返还不当得利3168元。
1,李福山认为,自己只是买了瓶32元的酒,超市收走了自己3200元,超市必须归还不当得利3168元。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超市老板认为,李福山在小票上已经签字,签了字就必须要认这笔钱。
超市老板说,当时签字时自己已经做了提醒,还在金额上划了个圈。
是李富山自己签字确认过得,现在不能反悔否认这笔钱。
3,法官要求,双方各自拿出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
可是李福山说,当时超市并没有给他购物小票,所以他不能拿出只买了一瓶32元酒的证据。
法官要求超市拿出当天的小票,超市老板却说,他没有账目,也没有流水,也从来不计算利润,因此,他没有明细记录,也就拿不出当时的小票。
法庭休庭,暗中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到被告超市买了12.8元的物品,老板扫码后,给顾客撕了一张购物小票。
事实证明,老板是在撒谎。
因此,在这件事发生后的5个月后,法院宣判,超市老板返还不当得利3168元给李富山。
没想到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判决没有问题,驳回了老板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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