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败诉!黑龙江,一男子因病去世后,留有3.7万元存款,不料妻子去银行取款时,却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0-19 14:06:11

银行败诉!黑龙江,一男子因病去世后,留有3.7万元存款,不料妻子去银行取款时,却发现只有3500元,且必须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才能支取。妻子和银行说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还钱。 (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法院) 男子马某到40岁的时候还没结婚,父母亦已去世,又无兄弟姐妹,可谓孤单至极。 原本以为此生就这样了,直到邵女士的出现,彻底打破了马某平静的生活。 邵女士温柔贤淑、勤俭持家,深深打动了马某的内心,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自然而然地同居了。 从此以后,两人便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可由于再无亲人,也没人给马某置办婚礼,所以就没领证同居,这一同居就是13年。 同居后,为了维持生计,双方均以打零工、干零活为生,所挣工资由马某负责存入银行。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近日,马某因急性心肌梗死,不幸去世。 马某去世后,邵女士便打算把马某存的钱取出来,以防时间久了被银行销户。 可惜,由于两人没有领证,担心银行不给取钱,于是邵女士拿着火化证明、死亡证明、银行卡复印件、证人证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去银行取钱。 可万万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邵女士,经过初步简单查询后,马某的卡里的钱并没有37000元之多,仅有3512.70元。 而且,邵女士需要证明该笔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的情况是,邵女士没有结婚证,无法证明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没有遗嘱或者其他公证手续,所以邵女士来取钱,不符合标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1、邵女士表示,马某从未取过卡里的钱,而且手里有存单作为凭证,银行就应该支付给马某相应的存款及利息。 《商业银行法》第3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现在的情况是,银行只认可有3512.70元,并不是邵女士主张的37036.81元。 为此,法院经过进一步查实,发现马某名下的子账户中还有一笔3万元的定期存款,加上利息,马某一共有37036.81元的存款。 2、《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邵女士称与马某以夫妻名义一起同居生活多年,双方靠打零工为生,二人所挣工资均由马某平负责存入银行,为证实上述意见,邵女士申请证人贺某、孙某出庭作证。 由于邵女士与马某均不是本地人,经查,邵女士与马某均未有其他婚姻记录,证人证言可证实邵女士与马某系同居关系。 所以,双方所挣工资应为双方共有财产,现马某因病突然去世,其名下存款本息合计37036.81元,可由邵女士支取。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名下的37036.81元归邵女士所有。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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