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男子和新婚妻子蜜月旅行,入住酒店把婚戒丢了,酒店员工说没看到,男子要求

小鲨看法 2024-10-16 10:30:55

湖北仙桃,男子和新婚妻子蜜月旅行,入住酒店把婚戒丢了,酒店员工说没看到,男子要求查看监控,他这一看吓一跳,男子发现在他们夫妻俩做床上运动时,一名男服务员,半夜蹲在他门口偷听偷拍,他还把一根电线,从门缝里下面伸进房间里。酒店的回复亮了。

(来源:深圳新闻网)

周庆元和妻子颜敏正准备坐动车,赶往下一站时,突然颜敏惊叫一声。

颜敏把手举到周庆元眼前,只见她左手无名指上啥都没有,他们的婚戒丢了。

颜敏眼泪一下子掉了下来,她觉得婚戒丢了很不吉利,心情失落到了极点,又感到很自责。

她使劲回忆,应该是在酒店洗澡时,摘下来放在洗脸池旁,忘了收起来了。

他们赶紧退了动车票,心急火燎往前一晚入住的酒店赶。

周庆元和颜敏新婚燕尔,正在度蜜月,他们这次旅行预期10天,为了留下美好的回忆,周庆元做了周密的计划和攻略。

这家酒店,也是周庆元提前预订的,高档,卫生,舒适,服务也是一流,没想到,因为妻子的粗心,而节外生枝。

可酒店问了给他们房间做清洁的保洁员,说没看到卫生间洗脸池上有戒指。

但颜敏不信,她记得洗澡前,把戒指摘下来放在哪里了。

戒指很贵,这都是次要的,因为它象征着夫妻俩坚不可摧的爱情,是万万不能丢的。

在颜敏看来,一定是保洁把戒指据为己有了,毕竟面对熠熠生辉价值不菲的戒指,没几个人是不动心的,现在是考验人性的时候了。

周庆元看妻子这么肯定,酒店又不承认,就坚持查看监控,这一看不要紧,周庆元的脸都绿了。

他竟然发现,大半夜的,一男服务员鬼鬼祟祟的蹲在他门口偷听偷拍。

监控显示,该男服务员在走廊走来走去,像是在寻找目标,然后就停在了周庆元房间的门口。

他先是把耳朵贴在门口听,听见里面发出不可描述的声音后,他就蹲了下来,准备津津有味的感受一下。

而这个时间,夫妻俩毕竟新婚,即使逛了一天,还是精力充沛,洗了鸳鸯浴,然后就开始做床上运动。

他们哪里知道,门外不但有耳,男服务员觉得偷听不过瘾,竟然把一根电线,从下面的门缝伸进房间,周庆元猜测,那是监控设备。

周庆元戒指没找到,竟然发现夫妻俩的私密之事,被人看了个一清二楚。

夫妻俩很愤怒,尤其是颜敏,捂着脸痛哭流涕,这个蜜月过得真是太糟心了,戒指不但丢了,夫妻还被围观了。

周庆元直接报了警,警方控制住了男服务员,据他交代,他当晚路过周庆元门口,听到里面有动静,好奇心驱使下,就做了缺德事。

但周庆元可不这么认为,男服务员可不像是无意偷听的,分明是故意的。

而且,这样的事,他干的不是一次两次了,手里的偷拍设备那么专业,就说明了一切。

说不定,他这么做不是自己欣赏,还可能谋利呢。那夫妻俩可就惨了。

最终,戒指还是没找到,可能颜敏记错了,进入酒店前就丢失了,但现在戒指已经不重要了,他们的隐私被侵犯了。

周庆元要求酒店给个说法,但酒店却轻描淡写的说,这个男服务员心理有问题,这是他的个人行为,已经把他辞退了,酒店不给他善后。

但周庆元认为酒店推卸责任,如果说男服务员心理有问题,酒店为何招聘时不把关?

出事了就推卸责任,是酒店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这一案例,以下是从法律角度进行的阐述和分析。

1、男服务员侵犯了周庆元夫妻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酒店员工未经允许,通过非正常手段偷听、偷拍,试图获取并可能已获取了周庆元夫妇的隐私信息,这明显构成了对周庆元夫妇隐私权的侵犯。

2、酒店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对入住的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保护客人的隐私安全。

在此案例中,酒店未能有效防止员工偷听偷拍行为的发生,表明酒店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酒店可能需要承担因员工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

3、男服务员会受到什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酒店员工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该条文,该员工可能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如果酒店被证实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处罚。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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