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支付65元购买1两发菜后,因怀疑是野生发菜而报警。民警确认属实后,

晴澍聊社会 2024-10-11 19:25:24

江苏南京,男子支付65元购买1两发菜后,因怀疑是野生发菜而报警。民警确认属实后,检察院对卖家提起公诉且法院判处卖家有期徒刑。网友们不可思议的表示:“难道发菜也是保护植物?”

(来源:极目新闻)

顾先生因家人喜欢吃发菜,经常网购发菜回家做菜吃。去年4月份,顾先生在网上支付65元买了1两发菜回家后,结果却发现与往常买的不一样。

后来,顾先生在网上查了一下,结果却发现自己购买的发菜可能不是人工合成而是野生发菜的。

更重要的是,顾先生还因此得知野生发菜在2021年时已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且保护级别为Ⅰ级、明令禁止非法采集和销售。

也就是说,顾先生在网上支付65元后,买到了1两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为了避免因此而惹上麻烦,顾先生选择报警处理此事。公安机关经鉴定后确认,顾先生所购买的确实是野生发菜,并根据线索找到了卖家田某。

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田某在网上同时经营两家打着原生态土特产旗号的店铺。

田某的货源是来自外地。经营两年时间非法收购野生发菜61.1千克,共计销售额不低于3.4万元。

据了解,野生发菜,别名发状念珠藻,蓝菌门念珠藻目的一种藻类,是高原特有的野生陆地藻类生物,生长于海拔1千-2千8米干旱和半干旱土地贫瘠地区,主要分布在我国的北方草原地带。

1、有网友表示,发菜也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第一次听说,如果不知道买回家吃,会被判刑么?

也有网友质疑称,顾先生是同行吧?普通人哪里知道怎么分辨是野生还是人工合成的?不然田某怎么会经营两年卖出去61千克都没有被发现呢?

2、那么田某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大家务必要明确一点,只要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记载的野生植物,必须要远离之,绝对不能采挖或者购买,否则违法。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只要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了。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田某涉案价值3.4万元属于上述第(四)项“价值二万元以上”的情节,故构成犯罪。

其次,刑法第344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并处罚金。

换句话说,虽然田某涉案价值未超过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应处3年以下并处罚金。

最后,田某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1235条同时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察田某认罪认罚,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可从宽处理、可从轻处罚情节,故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切勿因个人利益而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等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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