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14岁男生骑车站在路边,2名男子开车路过时,认为男生占道,朝男生按喇叭

晴澍聊社会 2024-10-10 16:51:34

河北沧州,14岁男生骑车站在路边,2名男子开车路过时,认为男生占道,朝男生按喇叭。男生骂了对方一句,怎料被对方1人下车一把抓住男生的头发,将男生拽下电动车.男生不甘示弱,当即踹了对方一脚,后与对方2人发生肢体冲突,结果,事后被警方互殴为由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虽然因为年龄不执行拘留,但是男生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一个未成年人,面对2名成年人的施暴殴打,即便反抗也应是正当防卫,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据悉,14岁男生傅某一天晚上骑电车出门与同学玩耍,走到一足疗店门口附近路边,驻足说话。

恰逢此时,男子华某、张某开车路过,认为傅某等人挡着了自己路,便朝傅某等人等人按喇叭。

傅某被吓了一跳,随后便骂了华某、张某一声。

华某、张某见傅某辱骂自己,怒不可遏,而后将车停在傅某等人身前,质问是谁骂了自己,而后与傅某发生口角。

双方争执过程中,华某突然动手,一把拽住傅某的头发,将傅某从电动车上拽下。

年轻气盛的傅某不甘示弱,当即踹了华某一脚,而后与华某打斗在一起。张某见状,也参与其中,上前抓扯傅某的头发,最终导致华某、傅某不同程度受伤。

傅某的同学而后报警,警方介入后,查明上述事实,而后以互殴为由,分别处罚了傅某、华某双方。其中对傅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1项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同时考虑到傅某刚满14周岁,对傅某作出不予执行拘留的决定。

虽然不执行拘留,但是也有了违法记录,后期肯定会对学习、工作、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同时傅某也认为自己是一个未成年人,面对2名成年人的施暴殴打,即便反抗也应是正当防卫,而非互殴,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法庭上,面对傅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傅某殴打华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警方对傅某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妥当。

但是法院审理后却有不同的看法。

法院指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项规定: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认为,虽然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但上述指导意见对本案仍具有一定的指导、参考意义。

警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一方系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为2个成年人,言语冲突过程中,第三人华某拽着傅某的头发将其拖离电动车,率先实施暴力行为,且手段明显过激,对于双方冲突的升级明显具有过错,虽然随后傅某与第三人华某、张某存在肢体接触,但结合本案案情,应当认定傅某的行为属于自卫性质。

警方认定当事人双方系互殴,显属不当,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第3项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本案中傅某要求对其所受伤害进行伤情鉴定,警方虽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中心并未出具鉴定结果,而是作出了案件不予受理通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警方未另行委托继续进行伤情鉴定,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警方对傅某的处罚,责令警方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后,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傅某的行为属不属于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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