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离婚,带着女儿生活,不久后得了重病,把女儿送回前夫家里,并变更了抚养权,女子病危,想见女儿一面,前夫不准,女子心寒,立下遗嘱,把自己的房子存款全部留给弟弟,女子去世后,弟弟为她办了后事,前夫和女儿找来,要房子要钱,遭到拒绝后,女儿把舅舅,姥爷姥姥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母亲遗产。
李梅做完晚饭,一家三口吃完喝完,李梅又刷锅洗碗,收拾完桌子又开始拖地,一个人忙碌个没完。
女儿乖乖的去写作业,丈夫王顺往沙发上一躺,打开电视,看不见李梅的辛苦,也看不见满屋子的凌乱。
李梅心里憋屈,再也忍受不了王顺的冷漠,她抱着女儿大哭,生活过得一地鸡毛。
2012年的时候,李梅和王顺离婚,女儿小雨愿意跟着李梅,李梅得到了房子,给了王顺部分房子的折价款。
从此后李梅带着女儿生活,虽说孤单,但生活平静,再也没有了争吵,她拼命工作,想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李梅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查,竟然得了重病,这是晴天霹雳,打乱了李梅的人生计划。
李梅需要长期治疗,一边还不能放弃工作,她的状况根本无法再照顾小雨。
无奈之下,李梅只好将小雨送回了王顺那里,她以为,毕竟小雨是王顺的亲生女儿,他应该会好好照顾孩子。
但没想到,王顺直接拒绝:“既然抚养权归了你,就该你照顾女儿,我现在已经有了新的生活,不想再被打扰。”
李梅心如刀割,她已经没有了力气去吵架争辩,只好带着小雨离开,心中对王顺又加了一分怨恨。
李梅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小雨的抚养权,可是王顺拒不接受。
转眼又是一年过去,李梅病情越来越重,她预感到自己可能活不了多久。
她再次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并拿出了医院的病例,请求将小雨的抚养权变更给王顺。
法院看到病例,经过一番审理,认为李梅确实无法再照顾小雨,而王顺作为小雨的父亲,有抚养她的义务,法院将小雨的抚养权变更给了王顺。
李梅治病期间,一直是她的父母和弟弟李军在病床照顾,亲人的关怀让李梅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然而,随着病情的恶化,李梅知道自己即将走到生命的尽头。
生命的最后一刻,李梅最想见的就是女儿小雨,她打电话给王顺,请求他让小雨过来,见自己最后一面。
但王顺绝情的告诉她说,小雨现在学习很忙,没时间来医院探望。
李梅的心彻底凉透,她做了最后的决定,立下了遗嘱,将自己的房子和存款全部留给了弟弟。
李梅离开了人世,弟弟为她办理了后事,父母痛断肝肠了,在葬礼上哭泣不止。
谁知王顺得到消息,他带着小雨上门大闹,王顺以女儿的名义要求继承李梅的房产和存款,遭到李军拒绝。
王顺很不相信,李梅没有给小雨留一分财产,他觉得这不可能!
小雨将舅舅,姥姥姥爷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母亲遗产。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小雨认为,自己还未成年,母亲去世,应该为自己保留部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小雨作为未成年人,显然缺乏劳动能力,同时也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完全依赖于母亲的抚养。
李梅在立遗嘱时,应当为小雨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如果遗嘱中没有为小雨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法院会在执行遗嘱时,从遗产中扣减出一定的份额给小雨。
2,舅舅李军拿出李梅遗嘱,遗嘱上是李梅亲笔书写的遗嘱,李梅还有部分债务,全部都是李军在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李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
3,法院认为,遗嘱真实有效,但必须给未成年的女儿小雨保留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在认定遗嘱真实有效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小雨作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有权在执行遗嘱时,从遗产中扣减出一定的份额给小雨,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小雨作为未成年人,依法有权要求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李梅的自书遗嘱虽真实有效,但如未为小雨保留必要份额,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的同时,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小雨继承母亲10万元遗产,驳回其他要求继承房产遗产的要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应以遗嘱为准则!法院横加干涉更改遗嘱!死者死不闭眼!
死都不来看,断都断了,还有什么权利要钱
法官要通盘考虑,但他显然没有考虑前夫拒绝希望女儿探视的因素。
有抚养人的就不该强行改变遗产安排。
遗嘱为大。
这可怜的娃,亲爹不待见,遗嘱10万估计也不轮到她用,全给她爹用来养二婚
既然法院判女儿继承10万,那么同等原则,女儿也应该继承部分债务,不能只让她弟弟还债。
这前夫太没人性了
要是她妈没有钱财只有债务,那法院会判女儿接受债务吗?她又不是没有父亲怎么不能生活!
给女儿留一部分 应该给姥姥家人留一些毕竟还有债务 全部留给女儿太不公了 只是便宜了爸爸留给继母用了
法院算个屁!判决不公啊!母亲有权处置自己的一切财产!
女儿还有爸爸抚养呢,应该以遗嘱为准
本来离婚时女方要了女儿就多分了财产,里面就有女儿的抚养费,后来送回女儿时这部分给了没有?
既然有这样一点,下次分百八十块出去吧
遗嘱经过法律进行公正了却得不到尊重!是知法犯法!
应该一分都不给!
写的乱七八糟,糊里糊涂的!
在中国,你的遗嘱多半都没用。
抚养权给前夫,抚养费可以让舅舅按照协议到18岁就可以。这个10万拿去,应该是给前夫了
女儿上学了,没说女儿多大了,如果初中毕业了,那她妈不给她留1分钱应该的,如果是上小学1一4年级还能留的,反至1分钱不留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