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70岁大爷看街道举办喝啤酒大赛,一轮5个人比赛,谁喝的快,奖励谁一件啤酒,大爷馋虫一下子被勾起来了,也想把那一件啤酒抱回家,就凑上去狂喝,万万没想到,大爷喝完后竟然倒地猝死,主办方给了10000元,家属觉得是在打发要饭的,开口索赔180万。这下子闹大了。 (案例来源:封面新闻) 这天,刘大爷在街上闲逛,看到一街道正在举办喝啤酒大赛。 现场人头攒动,有想上台跃跃欲试的,有围着看热闹助威的,他也被吸引了,就停下脚步凑了上去。 主办方举办这个活动,就是为了娱乐民众,烘托节日气氛,让大家开怀畅饮,与国同乐。 比赛分2轮,一轮5个人参加,谁赢了奖励一件啤酒。 主持人阿亮看到刘大爷站在舞台的右侧,笑得合不拢嘴,精神头也很足。 他热情的上前跟刘大爷打招呼,问他是不是也想参加喝啤酒比赛? 没想到,刘大爷正有此意,他本来就不服老,平时也爱喝两口,看着冰爽啤酒早就被勾出馋虫,比就比,谁怕谁?花落谁家还说不定呢? 于是,刘大爷上了台,跟其他4个比赛的人一字排开,对即将开始的比赛充满期待。 按照比赛规则,身体有疾病的人,孕妇,和未成年人是不能参加的。 这5人都是成年男性,阿亮挨个人确认,他们身体是否有一些基础或者慢性病? 包括刘大爷在内的5人,都一口咬定自己健康得很,阿亮就放心的一声令下,开始了比赛。 比赛过程中,刘大爷大口大口的喝,可以说是喝一半洒一半,现场一片欢呼,给他们呐喊助威。 刘大爷虽然没获胜,但过足了豪饮的瘾,开开心心走下了台。 这时候,悲剧发生了,刘大爷刚下台,竟然身体一歪,倒地不起。 现场顿时一片混乱,吓得阿亮赶紧跑上去掐刘大爷人中,做心肺复苏,还有人打了120。 可刘大爷被送进医院,抢救无效身故,挺热闹的一个活动,竟然出了这么大的事,大家心情都很沉重。 尤其是举办方,赶紧给刘大爷家属送去10000元表达歉意,但家属不干了。 在刘大爷家属看来,街道就不该让自己父亲上台比赛,他古稀之年了,即使他要上去比,也应该拒绝,何况主持人阿亮还问父亲。 父亲爱喝酒不假,平时都是小酌一杯,这个场合那么刺激,也不是小酌慢品,而是咕咚咕咚大口喝,父亲一把年纪了,不出事才怪,所以举办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否则,父亲不会出事,他离开家时还好好的,这么一会功夫就撒手人寰了,家属根本接受不了,直接跟举办方提出180万索赔。 举办方知道自己有责任,但责任不大,毕竟阿亮只是看刘大爷有些跃跃欲试,问了一嘴,是刘大爷自愿上台比赛的。 而且,比赛前,阿亮确认了,大爷说他身体倍棒,吃嘛嘛香没问题,事发后,他也进行了及时的救助,还主动赔偿一万元。 刘大爷知道自己身体不好,进行隐瞒上来比赛,这完全是他占主要责任。 举办方表示,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合理合规的赔偿。但不是谁死谁有理,家属索要180万,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都可以这样讹人,那就没天理了,所以举办方拒绝赔偿180万。 喝酒比赛的活动,不应该提倡,拔河,猜谜,下棋,书法等等之类的比赛,比较有意义。 允许70岁老人参加喝啤酒比赛,本身就存在危险性,俗话说: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就是防不测!主办方还是太大意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举办方同意70岁老人参加喝酒比赛,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主办方举办喝啤酒大赛本身,可能不违反法律,除非当地有特定规定禁止此类活动,但让70岁的老人,参加此类可能对身体造成负担的比赛,却可能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公序良俗要求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让高龄且可能患有基础疾病的老人参加刺激性强的饮酒比赛,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 2、主办方确实存在过错,给予受害者家属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主办方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主持人在比赛前询问了参赛者的身体状况,但仅凭口头询问,可能不足以充分评估参赛者的健康风险。 如果主办方未能采取更严格的健康筛查措施,或未明确告知高龄参赛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导致参赛者因比赛受伤或死亡,主办方应该因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但刘大爷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对参赛行为及可能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 3、双方对陪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应该走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如果法院判决,会根据实际情况,各打50大板,或者判决双方说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四川眉山,70岁大爷看街道举办喝啤酒大赛,一轮5个人比赛,谁喝的快,奖励谁一件啤
史涣评案
2024-10-01 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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