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男子花10000块买下一座老宅。7年后,他扒房子,却在屋顶横梁上发现1

刘昊东讲社会 2024-09-30 05:27:35

浙江衢州,男子花10000块买下一座老宅。7年后,他扒房子,却在屋顶横梁上发现128块银元,原房主听说后,要求分走64块,男子给他14块,原房主大怒,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下114块。男子反诉,要求对方返还14块。村委却说银元应该给村委,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2008年,詹明华花1万块,从汪明友那里买下一套旧房子。

7年后,他手中有了积蓄,准备把老房子扒掉重新翻建。

他叫来几个朋友帮忙扒房子,有人却在东墙横梁上发现一个筒子。

他们好奇地打开一看,都惊讶不已。

筒子里,用纸包着两种银元,詹明华把银元倒出来,数了数,一共128块。

朋友惊喜地说:“听说银元市场价每块几十到几十万,你发财了!”

詹明华也很高兴,本着见者有份的原则,他分给在场的人11块。大家都乐呵呵的。

都说好事不出门,詹明华家发现128块银元的事情,很快传遍了整个村子。人们仿佛听到一个传奇故事,都替他高兴。

汪明友又气又急,早知道祖宅中有这么多银元,打死他也不会一万元贱卖租屋,他怒冲冲找到詹明华,要求分走一半64块。

他说:房子是我家祖宅,我卖房给你,并没有把屋子里东西卖给你。

詹明华说:我买你房子,自然包括屋子里所有东西。

双方争执不下,詹明华被缠的没法,就给了汪明友14块。

半月后,汪明友听说詹明华私自卖掉15块后,再次找上门来,要求分给他一半。

詹明华自然不肯,汪明友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詹明华返还剩下的114块银元。

双方官司还没开庭,村委会也出来了,说这些银元的所有权应该归村委。

原来,汪明友当初卖给詹明华的房子,是他1995年从村委那里买来的,之后又转卖给詹明华。

这所宅子是他家老宅,原本是他小爷爷汪观金的,汪观金没有子女,年迈时是村委会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村委会应该继承他的遗产。

汪明友也知道他没有对小爷爷尽赡养义务,就打算撤诉。

不料村委却突然发布声明,不继承这些银元了。

詹明华得知这个消息后,大喜,他反诉汪明友,要求归还之前的14块银元。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村委说他们赡养了汪观金,有资格继承遗产,合理吗?

首先,如果这些银元属于汪观金的,那就是他的遗产,在他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应该由汪观金的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汪观金没有子女,他的哥哥又先于他而死,因此,他没有继承人。

况且,汪观金和他妻子的晚年都是村委赡养的,因此,如果确定这些银元是汪观金的,那村委会继承他的遗产,合情合理。

村委会忽然放弃这些银元,可能是怕激化矛盾。但村委的放弃,却让詹明华和汪明友再次争执。

2、要确定这些银元归谁所有,要先确定这些银元是否无主物?

在司法实践中,无主物一般指的是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

正常情况下,无主物是要上交给国家的。但同时也要考虑到有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所以,如果确定是无主物,应该交给村委,由村委变卖后为村民谋福利。

3、法院审理后发现,这些银元不属于无主物,属于隐藏物。

所谓隐藏物,就是藏于动产或者不动产,不轻易被人发现的一种。

根据事发当日证人证言,这筒银元是在东墙屋顶第二根横梁下,特意靠在那里的。说明是有人故意隐藏的。属于隐藏物。

那是谁隐藏的这些银元呢?只有找到所有人,才可以判断银元的归属权。

首先,这套房子是汪明友家祖宅,虽然他小爷爷夫妻俩居住时间最长,但夫妻俩生前日子过得很窘迫,且多次生病住院。

如果银元是他们的,他们不可能让银元放在那里,自己过着苦日子。

而这套房子旁边的宅子,是曾经的大地主汪成俊的,而汪明友的曾祖父曾经给汪成俊家里挑银元。

因此,可以判断,这些银元是汪明友曾祖父汪新佑留下来的。

汪新佑有汪观登和汪观金两个儿子,汪观登先死。汪观金没有子女,是村委赡养的他。

因此,汪明友没有继承权。

银元作为隐藏物,不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发生所有权改变。

詹明华对银元也不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综上,法院驳回汪明友的诉求,驳回詹明华的反诉。并扣押剩下的银元。

4、128块银元,送给村民11块,给汪明友14块,被他卖掉10块。詹明华自己卖掉15块。剩余92块银元全被扣押在法院。

如果有人在诉讼有效期内,有证据证明他是银元所有者,法院不仅会退还这92块银元,还会依法追回其余36块。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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