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名男子打算开车回商丘老家,为了省点钱,就在某平台接了一单,以108元的

好大的瓜 2024-09-29 23:20:42

河南郑州一名男子打算开车回商丘老家,为了省点钱,就在某平台接了一单,以108元的价格将另一男子从郑州送到商丘。刚走没多久,就被运管查获,以男子从事非法营运为由,对男子罚款1万元。男子不服气,将运管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

男子武某在郑州工作,通常从郑州回到商丘时,就会在平台上接单,一来找个人说话,不至于打瞌睡,二来也可收钱,省点路费。

可是这次,武某刚出发没多久,就被路上的运管要求停车。在问清车里乘客和自己的关系后,运管要求武某停车,认为武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拟对武某处以罚款1万元。

武某当时就急了,这业务自己干了不是一天两天了,一年多以来,每当自己要回老家的时候,多多少少都会带一位同乡回去。怎么这次就突然蹦出来说自己违法了,要罚钱?

于是,武某将运管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具体到本案来说,武某是通过平台来获取运单,平台根据其出行分摊费用计算归责,推荐该行程的价格为108元,即运单金额的多少并不由武某决定;

其次,根据出行路线及收取费用金额数,均不能推断出武某存在盈利的目的。从平台系统中可以看到,在18个月的时间里,武某一共通过平台接单17次,他并非以此作为盈利手段;

因此,法院认为,运管对武某以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收到判决结果之后,运管立马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撤销对武某的处罚,属于认定涉案行为的定性错误。

运管说: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虽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但在本案中,武某的接单方式是乘客发布顺风车行程,他看到平台推荐的顺路乘客和价格,才接受平台的订单。

也就是说,武某在平台接单的行为,不符合私人小客车合乘驾驶员,根据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武某拉了一个乘客,收费108元,根据平台的规则,武某可获得100元左右。运管认为,武某百公里油耗约6.4公升,案发时92号汽油为5.75元每公升,加上高速通行费,武某的出行费用为124.88元。

按照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标准,乘客最多应该支付费用62.44元。武某收取乘客100元,远远超过了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费用,应被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因此,武某的行为是以顺风车的名义,提供非法网约车服务,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对武某的处罚。

可是,武某立马跳起来反对,他说:

1.在平台接单的模式,实际与运管描述的不一致,运管只是描述了自己看到的模式,实际模式为如果车主想接单,则必须发布一段出行信息,平台接着会出现一个待处理行程。之后车主才可看到乘客信息,才能邀请乘客合乘。

如果乘客有合乘意向,合乘才可开始,如果乘客因为行程有变化,则可以取消合乘,并可以不通知车主。

因此,车主接单的前提是车主必须在网络平台事先发布行程信息,这与司法解释规定并不冲突。

2.运管说,自己的车子是百公里油耗6.4公升,但是实际上应该是10公升左右,有图为证,并且自己的车是新车,一般不加92的油,而是95的,结合95号汽油价格,本次历程仅油费一项成本就在104.38元左右。

加上高速费以及车子色损耗,折旧等费用,本次里程出行成本至少是200元以上,运管所计算的出行成本为124.88元,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做支撑。

同时,法律上也没有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标准最多应为车主出行成本的一半。运管完全是对上述指导意见的单方理解,明显就是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

因此,武某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后认为:

1.武某的合乘信息及费用,均通过网络平台依据既定平台规则计算后在平台公示发布,应当认定为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

2.运管简单依据武某驾驶的车型,排量,油耗及行程里程等信息,简单推算武某该趟行程的盈利,没有考虑到实际油耗及行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客观因素,对运管的说法不予采信;

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武某以该行程作为盈利手段。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运管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因此,行政处罚依规行使,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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