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了!上海,女子继承父亲的房产,去办理过户时懵圈了,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做遗产继承公证,而公证处让女子提供去世100年太奶奶的死亡证明。女子觉得这纯属刁难人,问为何不要求出示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对方说,因为她奶奶去世时79岁,只有80岁以上去世的,才不需要提供,女子当场傻眼:难道我提供不出来,房子就没办法继承了吗?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凌芸最近愁的焦头烂额,她从来没想到,继承一套房产,竟然这么繁琐。 甚至有那么一刻,她都想放弃继承,就这么住下去不进行过户了,但想想又不现实。 于是,她还得打起精神,硬着头气去完善各种手续,整个人都疲惫不堪。 原来,凌芸家2000年买了一套售后公房。产证上写了4个人的名字,分别是爷爷,父母,和凌芸。 房子买下的第二年,她79岁的奶奶因病去世,15年后,她90多岁的爷爷也寿终正寝。 爷爷去世后的第六年,凌芸的父亲也病逝了,经过一番生活变故,当初其乐融融的家,只剩下她和母亲。 房产证上的4个人走了2个,2024年年初,凌芸决定开启继承手续,准备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虽然凌芸没学过法律,但是一些基本的东西,她还是懂得一些的。 因为房产证上,爷爷的名字也位列其中,但爷爷去世的突然,没来得及写遗嘱。 所以,她爷爷奶奶的7个子女都是继承人,只有他们放弃继承,她才能开启继承第一步。 还好,这些叔伯姑们没有刁难凌云,都主动放弃了继承,让凌云松了一口气。 接下来,她直接来到房产交易中心,提出更名,但让她始料不及的是,对方说需要她提交遗产继承公证。 这个凌芸还真不懂,她赶紧按照对方说的,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又遇到了问题。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凌芸,这套房子他爷爷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她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 凌芸说奶奶的7个子女都放弃继承了,但工作人员说奶奶的父母没放弃继承。 凌芸告诉工作人员,奶奶的父母早就身故100年了,但对方说那也得提交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 凌芸当场石化,她都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去世百年的人的死亡证明如何提供?这不是为难人嘛? 这个不难理解,如果奶奶父母早于奶奶去世,就没继承资格,如果晚于奶奶去世,就有继承权。所以,他们的死亡证明至关重要,口说无凭。 凌芸气愤的问,为啥光提供奶奶父母的,而不要求她提供爷爷父母的?对方的回答,直接把她气笑了。 对方说,因为她奶奶去世时是79岁。而她爷爷是90多岁去世的,根据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去世后,就不需要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了。 也就是说,奶奶再晚一年去世,就不会这么麻烦了,凌芸真是没脾气,她只能想尽一切办法,去找奶奶父母的资料。 可查了奶奶的户籍资料,人事档案,还先后前往属地派出所,凌芸一无所获,奶奶父母的资料,根本查不到。 无奈之下,凌芸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她通过诉讼,让法院来确认遗产继承的相应份额。 也就是说,凌芸可以把这个难题抛给法院,法院找不到她奶奶父母的资料,就会要求所有继承人承诺没有其他继承人,然后做出判决。 这繁琐的继承程序,就像笼罩在凌芸头顶的乌云,律师的话,犹如拨云见日,让她如释重负。 接下来她准备去法院起诉,然后一切都交给法官,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她就可以顺利继承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公证处要求凌芸出示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虽然繁琐,但合理合规。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凌芸的爷爷去世时未留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爷爷名下的房产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而奶奶的父母和儿女,也是法定继承人,7个儿女放弃继承,公证处要求凌芸出示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是有法可依的。 2、公证处要求提供去世百年太奶奶的死亡证明,是需要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证法》第28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处要求提供死亡证明,正是为了核实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资格,以及遗产范围,确保公证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凌芸采取诉讼解决继承问题,化繁为简。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凌芸作为遗产的潜在继承人,与遗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查继承人的资格、遗产范围以及遗产分配方案,并作出判决。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傻眼了!上海,女子继承父亲的房产,去办理过户时懵圈了,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做遗产继承
史涣评案
2024-09-27 1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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