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辅警开展工作时,与无关男子发生争执,后将男子拽倒、摔伤,事后警方虽然认定辅

陈大大看世界 2024-09-19 16:14:51

新疆,辅警开展工作时,与无关男子发生争执,后将男子拽倒、摔伤,事后警方虽然认定辅警在工作时将男子打伤的事实,但是认为属于辅警的个人行为拒绝赔偿。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晚上,当地一派出所辅警张某正在执行一项对蔡某的群众工作,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误会,却将无辜的冯某卷入了风波之中。

当时,冯某恰好途经此地,却被张某误认为是醉酒闹事者。张某走上前去,语气严厉地盘问冯某。冯某一脸愕然,连忙解释自己并未醉酒,只是路过而已。然而,张某却似乎并不相信冯某的解释,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

“你明明就是喝醉了,还狡辩什么?”张某的声音提高了几分,显得有些不耐烦。

“我真的没喝酒,你凭什么这样说?”冯某也毫不示弱,声音中透露出一丝愤怒。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其他民警及时赶到了现场。他们了解了情况后,迅速进行了调解,试图平息这场误会。在民警的劝说下,冯某本打算离开,却没想到张某突然追了上来。

“你还想跑?给我站住!”张某一边喊着,一边猛地扑向冯某。

冯某猝不及防,被张某一把撂倒在地。瞬间,疼痛从身体各处传来,冯某挣扎着想要起身,却发现自己的腿已经受了伤。

这一幕,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惊呆了。原本只是一场小小的误会,却因为张某的冲动行为,演变成了一场悲剧。

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因殴打他人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并委托同事向冯某赔偿了2000元,以期获得谅解。然而,对于冯某来说,这场风波并未就此平息。

冯某在出院后,向当地警方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张某作为辅警,在工作期间伤害了自己,应当属于国+赔偿的范畴。他要求警方赔偿自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然而,警方的审查结果却让冯某大失所望。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职务无关,因此不符合国+赔偿的条件。

冯某对此决定不服,他决定将警方告上法庭,为自己讨回公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这起事件应该如何评判呢?

首先,本案中辅警张某因殴打他人被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该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某因殴打冯某被行政拘留五日,符合该条款的处罚范围。

其次,关于国+赔偿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国+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条:“国+机关和国+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赔偿的权利。”关键在于“行使职权”这一表述。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冯某损害,而是在调解结束后出于个人原因实施的,因此不符合国+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后,法院经过慎重审理,认为辅警张某在执行群众工作时与冯某发生误会,并在调解结束后将冯某拽倒摔伤。这一行为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并非出于执行公务的需要,而是个人冲动和不当处理误会的结果,因此应视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由于张某的行为不属于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因此不符合《国+赔偿法》规定的国+赔偿适用范围。冯某要求国+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认定辅警张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符合+赔偿的适用范围。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冯某的国+赔偿请求。

冯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审查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确认了一审法院对辅警张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也驳回了冯某的国+赔偿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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