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在年轻时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一气之下立下协议,和父母断绝关系,几乎不再往来。此后一别34年,双方再未联系。34年后,父母去世,留下两套价值600万的房产,由一直照顾他们的女儿,也就是男子的妹妹掌控。男子得知此事后,多次找妹妹商量平分遗产,妹妹坚决不同意,认为他既然当年断绝关系,就不该再有继承权。男子一怒之下将妹妹告上法庭。然而,法院的判决出乎所有人意料。 庭审中,男子激动地说:“虽然我和父母断绝了关系,但从法律上讲,我仍然是他们的儿子,我有权继承他们的财产!” 妹妹冷笑了一声,反驳道:“你和父母断绝关系34年,他们生病、需要照顾的时候,你在哪儿?你什么都没做,现在就为了这两套房子找上门来,凭什么?” 男子涨红了脸:“我承认我当年冲动,但那是我们家庭的内部矛盾,和法律无关。法律没有剥夺我的继承权!” 妹妹怒不可遏:“那你当初立下断绝关系的协议是为了什么?父母走的时候,嘴里还念叨你,说希望你能来看他们最后一眼,你去了没有?你现在来分财产,有点良心吗?” 男子沉默片刻,接着说:“我不去,不代表我不关心。他们是我父母,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就算断绝关系,那也是年轻气盛。” 妹妹冷笑:“年轻气盛?你抛下他们34年,凭什么在他们去世后回来争这份财产?” 男子愤怒地说:“这两套房子是我父母的遗产,我作为子女,法律上有权利继承!” 妹妹咬牙切齿:“你知道这34年我为他们付出了多少吗?父亲卧病在床时,我一边工作一边照顾他;母亲得了重病,也是我在医院里日夜守护。你呢?你什么都没做,就想来分一半财产!” 法官听了双方的陈述,问男子:“你当年和父母断绝关系时,有没有留下书面协议?” 男子点点头:“有,但那只是当时气头上写的,法律上并不具有实际效力。” 妹妹急忙插话:“这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自愿与父母断绝一切关系,放弃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难道这不算数吗?” 男子有些尴尬:“那只是我一时冲动……” 法官打断了他:“遗产继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虽然你当时立下了断绝关系的协议,但法律上,亲子关系并未因私人协议而消失。只要父母没有明确的遗嘱,你仍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妹妹听到这里,气得眼泪都要掉下来:“那我们这么多年的付出算什么?他什么都不做,最后还能来分一半!” 法官叹了口气:“根据法律,你父母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虽然你照顾了父母多年,法律上会考虑对你的照顾进行适当补偿,但你不能剥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最后,法院判决,两套房产由兄妹二人共同继承。然而,考虑到妹妹多年来对父母的照顾,法院裁定适当减少男子的继承份额,判定其中一套房产归妹妹所有,另一套房产由双方共同分配。 男子听到判决,心中五味杂陈。他得到了部分财产,但也意识到自己34年的疏忽已无法弥补。妹妹眼含泪水,虽然得到了法律的部分支持,但心中却仍然觉得不公,因为父母离世时的寂寞无人可以替代。 庭审结束后,男子在法院门口沉默良久。妹妹从他身边走过时,冷冷地丢下一句话:“这些年你在外面过得再苦,也比不上我在父母临终前看到他们失望的眼神。” 男子低下头,默默无语。他知道,这次不仅是财产的争夺,更是亲情的审判。而那早已逝去的34年,是他一生中最难以追回的遗憾。
‘’自愿与父母断绝一切关系‘’这句话法律不承认是对的。但‘’放弃对父母财产继承权‘’这句话是真实意愿表达,法律应当予以认可。
这是湖涂的法官,这人象狗一样可以与父母断绝一切关放弃对父母的继承权没有,还判他有份,连父都不要善养畜生有什么资格分家产
此法官判案简直荒唐,都不以事实为依据了吗?该男子既然丝毫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凭什么还能继承父母遗产?
这种无情无义,与畜牲无异之人,竟然还有脸来要遗产,,,
这就是说在金钱面前亲情一文不值!
父子关系不是一纸协议能解除的。但自愿放弃继承权是真实表达,而且在签订协议时,男子已经成人,思维正常。所以应该视为有效。
血缘关系,不是社会关系。被父母养大,不尽赡养义务,还分遗产,属于不当得利。怪不得大家觉得过份!
白纸黑字,他自己放弃对父母的财产继承权,法官非得给他一块。吃瓜群众是不是可以合理的怀疑(只是怀疑,没证据)法官与那不孝子合伙讹钱。
断绝一切关系不算遗嘱吗?
这法官也是他妈的混蛋啊。
第一,自己立了协议,与父母割断关系(这一点,不能否定血缘关系),自愿放弃继承父母的财产(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法律应予承认)。第二,客观上,三十四年未与父母联系,未尽义务。生不养死不葬,不孝至极。如果在过去,是大罪。 第三,说自己当年是年轻气盛,一时冲动。难道这个冲动,这个气盛,能延续几十年吗?这明显就是狡辩,说瞎话。你要回头,父母在世时,随时都可回头。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尽儿女的义务,却想享受继承财产的权利,我们的法官,为什么要支持他?
啥法官啊?
责任抛弃的无影无踪,从未尽过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他有什么资格和权利要求继承被他抛弃了的父母的遗产?文章里的这个儿子和判这个案子的法官都是畜牲。
这是他们父母的不对,应该写下遗嘱,让好人不吃亏
坚决要求将良序公俗,道德体系加入法律判决中,用做判决的一项重要标准,我相信,社会风气一定大为好转
就想问一下法院,假如父母死前留下600万的债务要偿还,儿子还会承担偿还债务吗
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就像我,94年我父母闹离婚争房产,结果父亲失败了,他和我奶奶合谋的离婚霸占房产,抛妻弃子回天津的阴谋泡汤了。没有得到房产的父亲听从奶奶的安排,去法院要求复婚,还买了一半西瓜回家哄我妈,我妈竟然答应了,然后就出卖了我,我是在妈的苦苦哀求下才答应支持她的。于是两人搬来了法官把我赶出了家门,然后卖了房子去天津投靠了爷爷奶奶和我弟弟。2013年父亲脑梗瘫在床上不能说话了,直到2020年9月和12月两人前后去世,26年了我都没去。自从94年以后我的心就死了,虽然也会触景生情想起他们,但是我的心里过不去那道坎。
和果碰到狠人也该下地狱去享受了?
没有尽赡养义务居然可以有继承权?
这法官也是个糊涂蛋,如果不是遗产而是欠了一屁股外债,这男子会一起还吗
男子这么无情,法官不应该判财产给他。
虽然法律上不能承认脱离父子关系合法,但他声明放弃财产继承权是他真实有效的意愿,法院应该依法判定生效。
应赔偿34年的赡养费,按月计算。
妹妹起诉要赡养费
34年漫长时间还不够你从一个少不经事的叛逆少年变得成熟?这么多年没有侍奉双亲,未能病床前尽孝,甚至临终都不愿意再见父母一面,心坚如铁。妹妹为父母尽孝送终,到头来却和妹妹翻脸争夺遗产。这不孝,不仁,不义的狗贼,天可谴之。
这是无情无义不忠不孝的畜牲
我觉得吧。。这个放弃继承权是真实表达。放弃赡养义务不能单方面确认,法律也不承认,但他实际上已经放弃了。
关系不是一纸文书可以断绝的,比如父母生病时法律要求男子出钱一样得出的。因为父母并没有注明两套房产都由女儿继承而开出了遗嘱,这样来说儿子一样是有资格继承的,这个法官已经算是不错了。600万财产,儿子150万,女儿450万。
因为断绝父子关系并无法律效应 这算什么事好歹还算亲生子来女争 二婚又离婚 抚养几年过的继子女来争继父母的财产的 还有富豪夫妻车祸死后 独生女新婚没多久丈夫要求离婚分一半遗产的才更冤
这个故事是否告诉大家,只要父母临终前立下遗嘱,就可以按照父母意愿执行遗产分配呢?
别忘了法律还有一条原则叫公序良俗,法官这样判决,就不怕违反公序良俗吗?
这个男人用行动告诉我人可以无耻到什么程度
还好国家只准生一个没有矛盾,好坏都是他的,不可能拿去送人吧!
现在网上都是这些烂文,是不是有幕后黑手啊!
法律就是冰冷的条款,但法官是有温度的个人,如果只是需要按例判罚,我认为计算机可以做的更好
法律是法律,你没道德就是个屁
算一算这么多年的护理费就行了
这法官姓王!
葫芦僧
在金钱面前,啥都可以不要,哎
法律要修正!这样不行
父母应该写个遗嘱公证了就没啥事了
明显百分之25的和浠泥做法。
法律鼓励你可以用断绝父母关系的做法不用赡养父母,还能拥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法官的错?还是对法律的误用?
父母住院需要交医疗费时找不到儿子,分房子时不请自来,这个男的真他妈不是个东西。
这个男人是个冷血动物,父母养育之恩不知道回报,断绝关系还立字据,分明就是父母的天敌,34年了不知道每天在干什么?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动物最常见的狗都知道和主人打交道,父母心在很能丢下你吗虎毒不食子呢,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句话当父母离开后悔拍大腿,父母对孩子是什么心态,只有自己对孩子亲身去体会
第五、某男与其的父母在生前断绝关系,也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在其父母的内心深处已经没有这个儿子,断绝父女关系就不再拥有继承权符合民间传统,我们应该尊重民间传统。在法律规定与民间传统、权利与义务、良心与道德之间适当权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某男长达34年不尽赡养义务,符合民法典的1130条第四款剥夺其继承份额的规定。
男的应该分,换一下,父母老了,来找这孩子养老,这孩子拿出这协议,说我不接受他们财产,他们也不需要我养老,能行吗
可以把赡养老人的发票拿出来要求对方出一半费用,这样才算公平
狗屁法官,就算给他一半,那这么多年来赡养父母,照顾父母的费用不算吗?就妹妹付出?何来公平公道?老两口在方一世界得知财产落入此逆子手中,坟头都得冒烟
遗弃老人罪不罚了?
真正的儿子早死了!这儿子是冒充的!
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自愿与父母断绝一切关系,放弃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声明放弃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估计法官要研究了。
断绝关系了,但是父母也没有写遗嘱,把两套房子都给女儿,这说明父母还想他的儿子
法律对引导社会风气起着巨大作用。民法典应该明确规定有赡养能力而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甚至遗弃父母的应当丧失继承权!这样才能弘扬中华民族的美德!
正如当初双方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父母在离世前都没有立遗嘱修改约定,那么当初约定的合法内容仍然有效。并且该男子一直没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属于违法,更不能支持其分遗产的主张。这个法官打这法律名义,行枉法之事,该撤
应该提前立好遗嘱公证一下
没赡养老人法院是可以判一分不给的吧
第三、在某男父母生存期间,某男以放弃继承为条件拒绝承担抚养父母的义务,是其真是意思的表达,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民法典关于抚养父母的法律规定,丧失了人伦道德的基本底线,应该受到否定性的评价。长达34年不理不睬,实际上属于遗弃行为,而且情节严重,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仍然允许其继承遗产,将对社会大众产生不良引导,有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三项“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这些年你在外面过得再苦,也比不上我在父母临终前看到他们失望的眼神! 这是道德对不肖子的审判,比法庭上的审判更加神圣。
这种人留于世上已失去了意义
法官是个糊涂蛋,法盲
真要断绝关系,直接立好遗嘱进行公正。
人可以不要脸到什么程度,这货刷新了公众认知
父母生前将房子过户给女儿,或立下遗嘱,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就不会是这样的结果,人要脸,树要皮,这个男人不要脸到了极致,自私自利到了极致!
如果当初这个家伙所说的都去公证处作了公证的话,这样才有法律效力,他就啥也得不到
这么说来,请问法官,那个白纸黑字的借条欠条、合同、协议匀不具备法律效应。
600万的官司,律师费和律师公关费一定不少吧?如果不这样判原告一定没有钱付费,这个钱根本不是给原告地。
都新世纪了,该改改法律了,应该明确孤寡老人由谁照顾,遗产归谁,而不是某某不孝子女那点可有可无的血缘关系,那顶啥用,
法官完全可以以自愿放弃遗产权来断定 每个人都有年轻气盛的时候既然冲动就要为此买单 整整34年买了这单不是理所应当 真不知道法官怎么判的
这老啃得理直气壮,不要脸不如去猪圈。
ai进化了
那叫不孝子,就是分到一部分财产,你也无福消受,几十年连父母的面都不来见,已不为人子,好好先学做人
妹妹可以起诉他不赡养老人啊[大笑]
这男的没有担当没有孝心,无能又嘴硬还铁石心肠。不应该分给他财产。这个妹妹做的对
这社会就是这样,人不要脸,天下无敌。不要脸的总是能占便宜。
只有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才能断绝,亲生的法律上断绝不了,譬如,父母需要赡养,子女一句断绝关系,就可以不赡养了?法官断的没有错,可以就女儿尽了赡养义务多判给女儿一些,要说这父母口头上没有儿子,心里都是儿子,他们要是真有心,生前立个遗嘱,或者生前就过户给女儿不就得了
写这文章真的小学生水平都比你强
人家自愿立协议放弃,你法官凭什么不认可?
请问法官,如果父母欠600万的债,哪该什么讲?
如果父母留下600万元债务,这个男的会不会回来继承债务?
我个人见解分析如下,第一、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不能处分身份关系;第二、根据民法典1124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应该在继承开始后做出意思表示,在继承开始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以后会有很多人效仿不赡养老人还能继承遗产
都在说法官判的不好,我在想他父母离世的时候会不会也在后悔当初的决定,也想着给儿子一点财产补偿,只是碍于他妹妹的感受不好留遗嘱,这纯是我个人对于父母的理解,孩子再不好父母还是放不下。
如果留下的是600W债务呢?
权利和义务相等,义务都没尽谈何权利
自己怎么能单独放弃别人的财产呢?别人的财产当然由别人来处置。父母的财产当然由父母来决定分配。父母未决定的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决定并公证
协议没有去派出所盖章,也没有登报公示,当然是无效的,根据法律儿子就是第一遗产继承人。你们以为的只是自以为是,程序必须对,不然问题更多
年轻的时候写下了断绝一切关系,父母去世的时候不年轻气盛了吧
这个有误导作用,违背了信用原则,不该分也不会分。
当心以后(百年后)家庭房产纠纷,最好办法就是;把房子以买卖方式卖给子女,买卖手续成功完成后,任何人都无法夺取。包括亲父母也无法再要回来。
遗嘱很重要,这对父母可以给他留34块,让他来取。不留遗嘱是对女儿最大的不公,养老送终是女儿操劳的。
这个妹妹是个大笨蛋,归根结底是个法盲,没有保护自己的手段。不会要父母立个遗嘱啊!让这个畜牲哥哥占了那么大的便宜,自己还气死。
不赡养哪来的继承权?这判案的是阎王的兵?
父母没有了,连亲妹妹也没有了,这官司打的???这B装的???
现实中不是这样的,不尽赡养义务的也都判可以继承,只不过是少一点
还有脸来抢
这样判应该没问题吧,除非断绝关系是经过公证的
这些年你在外面过得再苦,也比不上我在父母临终前看到他们失望的眼神,这个儿子是多么的不孝,还有脸回来要父母的遗产?
幸亏遗产多啊,房产如果不够妹妹出来医疗费,还的拿出一部分钱分给哥哥,可真有的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