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就不能获意外险理赔?江苏泰兴,一男子骑电动车时突然倒地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男子是猝死,不符合意外身故险的理赔条件。无奈之下,男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来源: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男子黄林在一家餐厅工作了多年,餐厅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就给黄林等人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
事发当天,黄林骑着电动车去餐厅上班,谁知在半路上车头突然晃了两下,随后黄林整个人就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当时黄林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有路人见状立即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随后黄林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医院诊断,黄林因头部受到挫伤,导致了脑部出血死亡。
交警队也出具了事故报告,称涉事路段道路平坦,黄林是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在自行摔倒时头部着地,没有与其他车辆接触。
在处理完黄林的事后,黄林的家人在餐厅负责人的提醒下,去保险公司申请了意外身故理赔。
可是保险公司却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认为黄林是突然猝死的,而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了意外伤害的范畴。
即外来的、突发的、或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也就是说,自身疾病引起的猝死,不符合意外伤害险的理赔条件。
黄林的家属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他们认为黄林并非猝死的,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黄林是头部着地后,出现了脑挫伤而死亡。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谈妥,黄林的家属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得到公正的判决。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继续辩解称,黄林的家属在申请保险理赔后,却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尸检请求,所以无法确定黄林的真正死因,这是黄林家属自己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黄林的家属虽然未同意尸检,但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黄林是死于脑挫伤。
也就是说,黄林实际并非猝死,而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作出的诊断报告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2、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认为黄林是猝死的,不符合理赔要求,且黄林的家属未同意尸检,所以拒绝理赔。
但是这保险合同是餐厅为黄林购买的,黄林的家属并不知道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在黄林的家属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并未尽到提醒的义务,也没有告知黄林的家属必须要尸检报告,以及非猝死才能申请理赔。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既然保险公司未能有效提醒黄林的家属,那相关的条款对黄林的家属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黄林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黄林的家属50万元。
最后,这一案例不仅为黄林的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了一个醒,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其中的免责条款,以防止被坑。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大家,骑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头盔,这至少可以避免在摔倒时,脑部与地面直接接触而产生的伤害。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