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如果说10000,难道我还要倒贴9000?”江苏溧阳,男子捡钱后承认自己捡了钱并表示愿意退还,但失主声称自己丢了6300元,男子却表示只有1000元。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为男子捡到63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最终判决男子退还失主6300元。(来源:大风新闻等)
据悉,事发当天中午,男子宁某外出回家途中,在路上捡到一沓现金,随后离开。
而后失主老韩报警,声称自己丢了6300元现金,民警通过监控找到宁某,询问宁某是否捡到了6300元,后见宁某予以否认,建议失主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老韩而后一纸诉状将宁某告上法庭,要求宁某返回6300元。
“他要是说丢了10000,我还要倒贴9000?”法庭上,面对老韩的控诉,宁某承认捡到了钱并表示愿意归还给老韩,但是却表示自己当时只捡到了1000元,而不是6300元。
对此,老韩声称事发当天,自己和合伙人一起去收废旧钢铁,因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便提前准备了些现金装在兜里。
购买废旧钢材时,因为需要支付给货主7570元,自己拿出现金清点了一下只有6300元,于是便合伙人用手机代为支付货款,而后将钱又原封不动地装进口袋。而后全部遗失,被宁某捡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老韩为了证明自己丢的钱确实被宁某捡到,且是6300元,不仅提供了拍到宁某捡到自己钱的监控视频、报警回执,还让自己的合伙人、货主出庭作证、同时提供合伙人代自己向货主支付7570的支付凭证。
法院怎么判?
1、宁某捡到老韩的钱,应当归还给老韩!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宁某如能及时将钱归还给老韩,还可以向老韩索要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宁某拒不将钱归还给老韩,还辩称捡到的只有1000元。老韩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维权。
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不同于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中,只要证据的证明效果能够达到高度可能性,在法官内心形成确认,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故而,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老韩庭审中的陈诉丢了6300元与其合伙人、货主的证人证言、以及老韩报警时的陈诉能够相互印证,老韩携带现金有正当的理由,发现现金遗失后,报警后第一时间的陈诉,也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反观,宁某捡到现金后,并没有及时联系归还失主,也未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民警找上门后,还予以否认。
综上,认为,老韩丢失6300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最终判决宁某退还老韩6300元。
最后,有人说,万一宁某确实只捡到1000元岂不是亏大了!
但是也有人说:这就是不诚信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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