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一男子不小心将6300元丢失,通过监控,他找到了捡钱的人,可是那人却只

白羊登义文 2024-09-18 17:27:42

江苏宜兴,一男子不小心将6300元丢失,通过监控,他找到了捡钱的人,可是那人却只承认捡到1000元。男子索要无果后,将捡钱的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让人大感意外!网友:我再也不敢捡钱了!

(来源:星视频)

老韩和李四是多年的好友,他们合伙从事废旧钢铁回收生意。

这天,他们接到一个工地的大单,一名自称冯老板的,说工地上有许多的废旧钢铁,让他们过来收,双方在协商好价格后,约好在工地交易。

老韩上了年纪,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老人机无法进行手机支付,所以他提前跟李四一起到银行,取了6300元的现金,并用一个袋子装着,放到了裤子口袋里。

来到工地验货后,他们觉得十分满意,在称重后,老韩发现,自己带的现金不太够,便让李四先用手机给冯老板付钱。

在准备回去的时候,他无意间摸了摸自己的口袋,发现里面空空如也。

老韩大惊,这6300元刚从银行取出来,他放进口袋后,再也没有拿出来,也没有去过别的地方,肯定是在路上掉了。

这每一分钱,都是他们风里来雨里去赚的血汗钱,平时他很节俭,一分钱恨不得掰成两分花,这么大一笔钱丢了,可不是要了他的老命嘛。

他们二人沿着来时的路,一路寻找,可哪里还有钱的影子,老韩苦着一张脸,差点哭出来,李四见了,心里也很不是滋味。

老韩抬头看了看周边情况,突然发现这一路都装有监控,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警方报警后很快赶来,并调出了事发路段的监控一一排查,果不其然,视频显示,老韩在经过一处颠簸的路段时,装钱的塑料袋突然从裤袋里滑出,而坐在车上的他们却没有察觉。

过了十分钟,一个男子骑车经过,顺手捡起了那个袋子,便急匆匆地走了。

当警察找到那名男子时,他倒是不含糊,直接承认,自己确实捡到了一个黑色塑料袋,但里面只有1000块钱,根本没有6300元。

这下,老韩不干了,他赶紧将口袋里的银行取款凭证拿出来,说:“我明明从银行取了6300元出来,不可能只有1000块钱,更何况,1000块钱的重量和6300元是不一样的,你提起袋子时,我看得清清楚楚,里面就不止那点钱。”

那名男子叫宁林,他见老韩这样说,也有些恼火,他大声说:“我就捡到了1000块钱,你说6300就6300吗?那你说你掉了10000块,我是不是还得倒赔你9000元啊,你想讹我是不是?”

老韩没想到,当着警方的面,宁林竟然也不承认,他老泪纵横,表示自己存下这点钱不容易,希望宁林行行好,把钱还给自己。

可不管他好说歹说,宁林都只有一句:“我只捡到1000元,如果钱不对,只能说明钱不是你的!”

可监控看得明明白白,宁林捡的袋子,就是老韩的,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得不可开交。

警方见状,认为此事是民事纠纷,便建议老韩到法院起诉解决问题,老韩在再次向宁林讨要丢失的钱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宁林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归还自己的6300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如果宁林捡到的是6300元,却只愿意归还1000元,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韩不慎将钱丢失,却被宁林捡到,那么,这笔钱的实际控制权就转移到了宁林的手中,他负有保管义务,在老韩找上门时,他却只承认捡到了1000元,拒不肯归还剩下的5300元,已构成了侵占罪。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而53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侵占罪为自诉案件,只有老韩追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

2、老韩如果要证明,自己丢的是6300元,就要提供有力证据进行佐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韩提供了银行的取款凭证,以及李四的证人证言,在取钱后,他并没有独处空间,也没有转移的机会,而且其报警的陈述,与冯老板及李四的证言一致,其携带该款项有正当的合理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老韩所提供的证据,可充分说明,其所丢失的就是6300元。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

老韩提供丢失6300元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法院予以确认。

如果宁林不服,就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只捡到了1000元,但宁林无法举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宁林须归还老韩6300元!

在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双方均未有再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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