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男子去拉货,货车竟然被交警扣了,原因是强制险到期他没续,可把男子愁坏了,这

史涣评案 2024-09-14 00:42:26

青海,男子去拉货,货车竟然被交警扣了,原因是强制险到期他没续,可把男子愁坏了,这车是贷款买的,他还靠它养家糊口,朋友给他出主意,晚上去交警队把车偷回来不就行了。男子一听是个好主意,这下闹大了,男子被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他构成盗窃,男子却说:偷自己的车不算偷!法院的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青海海晏县人民法院) 陈启和哥们王超,趁着夜深人静,来到交警队门口,他突然打起了退堂鼓。 “我说兄弟,咱们还是回去吧,这也太冒险了!”陈启腿都直哆嗦。 “瞧你那点出息,都到门口了你怂了,我可真瞧不起你!”王超这么一激,陈启决定一咬牙一跺脚豁出去了。 两人小心翼翼躲过巡警,像两个幽灵一般,在交警队停车场游荡,终于找到了陈启的货车,偷偷摸摸开跑了…… 原来几天前,陈启开车去拉货,半路却被交警拦下了,直接把他的车扣了,理由是他的强制险到期他没续费。 陈启好说歹说,交警还是把车开走了,可把他郁闷够呛。 这辆货车是他贷款买的,一大笔贷款没还,他每天一张开眼睛就是欠着银行的钱,还要往一家子老小,每天都玩命干活。 车被扣了,拿啥挣钱呢?强制险好几千,他要有钱还能不去交吗,这不是没钱吗? 这天,他心里憋屈,就去找兄弟王超诉苦,王超给他出主意:活人还能让尿憋死,他不给,你不会晚上把车偷回来?今晚就动手,我陪你去给你壮胆。 “能行吗?这不违法吗?”陈启胆子不大,总觉得这事不靠谱。 “偷自己的车不叫偷,抓住了也不会判咱们盗窃,你怕啥?” 陈启一听,还真是这么回事,于是,两人相视一笑,陈启觉得王超鬼点子真多,王超也觉得自己有一套。 就这样,两人凌晨偷偷潜入交警队停车场,还真顺利的把车偷了回来。 一出交警队的大门,可把两人得意够呛,不费吹灰之力,车又回到了手里,让陈启开心不已。 可万万没想到,他们高兴的太早了,几天后,几个民警突然就把陈启和王超带走了。 这时的陈启,都快吓尿裤子了,他老实巴交,遵纪守法,没想到竟然被抓了。 王超也蔫头耷拉脑了,他后悔给陈启出了这馊主意,没帮上他,反而把他害了,又把自己搭上了。 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陈启一听直接吓哭了。 如果自己真被判了盗窃罪,自己一家老小咋办?没人开车挣钱,还不起车贷咋办?自己被判刑,以后对孩子的前途影响很大咋办? 他这个后悔呀,家里人一咬牙,借钱也给陈启请了律师打官司。 法庭上,陈启声泪俱下,他承认自己做的不对,但他不认为自己是偷。 毕竟,他是车的主人,开回自己的车不叫偷。法律可以追究他不配合执法的责任,而不是盗窃罪。 陈启坚持认为,这车是他的私有财产,有购买依据,交警只是暂扣,并不是没收。他偷谁的车了?自己只不过是违法,而不是犯法。 但检方认为,依据法律暂扣的东西已经不是陈启的了,这不是简单的保管。他就是属于盗窃。 有人调侃,这么一来怎么感觉交警队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呢?按照判决的逻辑,既然车主不是盗窃,而交警队以盗窃为由起诉,说明交警队把这个车辆视为自己的了,那不就是非法占有了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陈启的行为构成盗窃吗?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陈启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首先,陈某是货车的合法所有人,他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盗窃他人的财物。 其次,陈启取回自己车辆的行为,虽然方式不当,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的故意。 因此,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陈启取回自己车辆的行为属于方式违法。 《民法典》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陈某作为货车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虽然交警部门因陈某未续交强制险而暂扣了车辆,但这并不改变陈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陈启取回自己车辆的行为,虽然方式违法,但并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因此不应认定为盗窃。 3、法院判决做出判决。 《行政强制法》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交警部门因陈某未续交强制险而暂扣了车辆,但这并不意味着交警部门可以无限期地扣押车辆。 如果陈某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或者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交警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陈启和王超无罪释放,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扣押的车辆。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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