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辽宁沈阳,男子在路上行走时,突然一条恶狗冲出将其咬伤,在挣脱后又被追咬到小腿,男子最终忍无可忍将狗反杀。事后,男子因受伤住院花费1.8万余元,岂料,还没等男子找狗主人追责,狗主人竟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了法院,索要因男子的行为致狗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4万元。
(来源:时报观察)
“你的狗把我咬了,你还让我赔你钱?到底人重要还是狗重要啊?”
面对狗主人李小江上门的无理取闹,王帅霸气地怼道。
王帅怎么也没有想到,居然有人做人做到了这个地步,自己的错一点没意识到,出了事竟完全赖别人!还没等自己去讨回公道,对方居然“贼喊抓贼”,给自己告了,简直是岂有此理!
事情还要从王帅下夜班那个回家的夜晚说起。 当疲惫不堪的王帅踏入小区时,四周静悄悄的,突然,一条未拴绳的大狗如幽灵般从黑暗中猛地窜出,直扑向毫无防备的王帅。 王帅还没来得及反应,就已被扑倒在地,手臂瞬间被大狗的利齿死死咬住。 王帅虽然身强力壮,但面对这发狂的大狗,一时也陷入了困境。他拼命地用另一只手使劲击打狗的头部,边打边喊:“松开!快松开!”
然而,狗却像着了魔似的,怎么也不松口。 好不容易,狗似乎被打疼了,终于松了口。王帅刚挣扎着爬起来,还没跑出几步,那只大狗竟又发疯般地再次追上来,一口咬住了他的小腿。 他一边与狗拼死搏斗,一边慌乱地四处张望寻找工具。 就在王帅几乎绝望的时候,他发现居民楼窗台上有一把刀。
他仿佛看到了救命稻草,不顾一切地冲过去拿到了刀。 有了刀的王帅,心中多了几分底气,便朝着大狗进行狂砍,最终,狗终于松开了嘴。
王帅趁机跑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颤抖着拿出手机报了警,然后打车去了医院。 这一住,就是半个月。王帅不仅身体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还面临着高昂的医疗费用,共计 18000 多元。 出院后,王帅本打算找狗主人理论,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没想到,狗主人李小江却先找上了门,这才有了上面的一幕。
原来,事发当晚李小江找到那条狗时,狗已经身受重伤,躺在地上奄奄一息。在李小江将其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后,狗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一番调查,李小江知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但他第一时间想到的并不是自己的狗给他人咬伤的情况如何,而系自己的宝贝狗就这样惨死,必须要他人负责。
李小江看到王帅后,满脸怒容地吼道:“是你这个凶手杀了我的宝贝吗?那可是我花了 38000 块买的拉布拉多!” 王帅气愤地回道:“你还有脸来问我?你的狗没拴绳,把我咬成什么样了!”说着,他亮出自己身上还未愈合的伤口。 李小江对此却视而不见,依旧大声嚷嚷:“我的狗每天吃的比人好,待遇比人高,你给我把狗整死了,就得赔钱,4 万块,一分都不能少!” 王帅简直气炸了,大声反驳道:“我没招惹谁,平白无故被你的狗咬伤,受尽了痛苦还耽误了工作,我没找你要精神损失费就不错了,你还让我赔钱?这还有天理吗?” 最后,李小江一纸诉状将王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买狗的费用和抢救狗的费用共计 4 万元。
而王帅也不甘示弱,他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于是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李小江赔偿自己包括治疗费在内各项损失共计 2.2 万元。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对于王帅而言,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就是在行为人遇到危险时,可以以损害小的利益来保全更大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在李小江的狗袭击王帅之时,王帅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其可以对李小江的财产(狗)实施反击行为,最终导致狗死亡的结果发生,应当由狗主人李小江本人承担,王帅对此无责。
2、法院又如何判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李小江作为狗主人,未对狗尽到管护义务,最终导致狗对王帅袭击致其受伤,李小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王帅而言,院方认为其在将狗砍致没有任何攻击能力的情况,又继续对其加害,最终导致狗死亡结果的发生,王帅在此过程中亦存在过错,需要对李小江的损失负责。
最终,院方认定由王帅向李小江赔偿狗的损失1.6万元,而李小江向王帅给付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有人认为这个结果恰到好处,将双方之间的责任划分的非常清楚。也有人表示,王帅继续攻击狗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