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惦记别人老公的下场!”河南,一银行女经理,发现丈夫晚上跟一个女护士共处一室。丈夫却声称自己是在谈工作,还以妻子敏感多疑为由提出离婚,可离婚才3个月,男人就转身跟女护士结婚,还买了一套婚房。女经理心有不甘,冲进婚房割断了女护士的脖子。法院的判决让人难以理解。 (案例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萍是贤惠漂亮,她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年仅36岁的她已经是银行前台经理。她的老公是一个医生,夫妻俩育有一个懂事,聪明的儿子。 在外人眼中,这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 可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谢磊下班的时间越来越晚,跟妻子说的话也越来越少,对夫妻生活也提不起半点兴趣。 丈夫的一系列反常行为,让曹萍隐隐有些不安。 于是,她悄悄去营业厅打印丈夫的通话记录,让她感到难以置信的是,谢磊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竟先后跟同一个号码,联系超过500次以上,而且通话时长基本都是5分钟以上。 曹萍悄悄将这个神秘号码输入谢磊手机,得知电话的主人是女护士吴青青,这女护士年轻漂亮,身材也顶呱呱,曹萍的心顿时沉到谷底。 可当曹萍将这些证据甩在丈夫面前时,谢磊却反而埋怨曹萍不懂得尊重他的个人隐私,对他缺乏信任,声称他只是跟吴青青谈工作。 最后还越说越来劲,认为妻子无理取闹,连他对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与其这样还不如早点离婚算了。 曹萍见谢磊一脸无辜的样子,不禁有些疑惑,难道真是自己想多了? 为了弄清楚真相,曹萍悄悄在丈夫的办公室安装了一个窃听器。没过多久,曹萍就听见丈夫在电话里吴青青打情骂俏,那些不堪入耳的情话,把她气得浑身颤抖。 本以为这次有了确凿的证据,谢磊就能低头认错。可承想,他依然面不改色地说,自己值夜班的时候无聊,跟吴青青打电话随便开几句玩笑并不过分。 曹萍不依不饶让他解释清楚,谢磊反复就是一句话,你不相信我就离婚。 直接把曹萍气到抓狂,她想不通自己这么优秀,为什么丈夫还要移情别恋。而更让她气愤的是,明明是丈夫背叛了婚姻,就因为她没有确凿的证据,反而被说成是无理取闹。 万念俱灰的曹萍为了拿到证据,竟找人直接在医院蹲守,因为吴青青有一间单独的宿舍,这晚,谢磊推门而入。 听到风声的曹萍立马赶来抓现行,可即便是这样,谢磊还是面不改色地说,自己是在跟吴青青谈工作。 曹萍无奈之下,将此事告诉谢磊的父母,可这对不靠谱的父母,却站在自己儿子这边,都这个时候,他们还一个劲地说自己的儿子不可能是那样的人,然后认为儿媳妇不懂事,把事情闹这么大,让大家难堪。 最终,谢磊还以忍受不了妻子疑神疑鬼为由,提出离婚。 身心俱疲的曹萍对这段婚姻也早就不抱有什么希望,孩子判给谢磊抚养,两人痛快离婚。 可讽刺的是,之前还一直说跟吴青青没有关系的谢磊,离婚仅三个月,就火速跟吴青青领了结婚证,还买了一套婚房。 沉浸在新婚蜜月的谢磊,只顾着跟自己的小娇妻外出游玩,完全忘了自己的儿子。 原本就意难平的曹萍,得知儿子受委屈,怒火中烧。然后买了一把水果刀随身携带,这口怨气不出,她的心情难以平复。 这天,她又因为儿子的事跟谢磊在电话里大吵一架,谢磊不愿搭理她,挂断电话,受到刺激的曹萍,怒气冲冲跑去谢磊的新房,当时只有吴青青一个人在家。 吴青青破坏别人的婚姻,不仅没有一丝内疚,还以一个胜利者的姿态嘲笑曹萍,两人扭打在一起后,曹萍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割向了吴青青的脖子,导致吴青青当场死亡。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曹萍的亲朋好友一致认为,被害人破坏别人的家庭有错在先,曹萍做出这么极端的事,理应从轻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曹萍的亲朋好友联名写信,替曹萍求情,希望法官能够网开一面,毕竟是吴青青跟谢磊有错在先,假如吴青青没有破坏别人家庭,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谁主张谁举证,可法院审理认为,曹萍提供的通话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甚至是将两人堵在房间,这些证据只能说明人关系不错,但不能直接证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 2、被害者家属要求判曹萍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吴青青的家属看来,曹萍并不是激情杀人,而是早有预谋,所以才会随身携带刀,且她作案手段残忍,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在她婚姻存续期间,吴青青跟她老公有不正当关系。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曹萍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的性命。 3、法院这样判了。 一审法院判决曹萍故意杀人死刑,赔偿受害者家属4万元精神损失费。 曹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很多原配不满,你们觉得曹萍判死刑合理吗?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不合理,还有那个渣男呢,
确实不合理,为什么不剁了渣男?
不合理。
不合理
肯定还是离婚成本太低呀,你啥都没有怎么叫优秀?原因还是你太废
渣男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