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发现15岁女儿放学回家后不出房间,在男子的逼问下,女儿流着眼泪说:副院长把我叫到办公室,在我身上乱摸......男子火冒三丈,报了警,岂料,副院长只被关了5天就被放了出来,男子怕副院长报复女儿,冲进其办公室,对副院长一顿拳打脚踢,又报了警。警方将男子带走,又移交到给检察院,这才查出案中之案,随后,检察院将副院长起诉了,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件来源:深圳卫视正午看天下)
薛军冲进副院长的办公室,把副院长一顿揍,当场还有好几名老师,老师不明所以,目瞪口呆。
当老师们反应过来以后,副院长的鼻子已经被打出血了,嘴巴也被打歪了。
薛军打完人后,没有逃跑,一屁股坐在了沙发上,而是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以后,把薛军带走了,薛军在临走时,还冲着副院长,给出一个胜利的眼神,副院长被气得一拳头砸在了桌子上。
事后,副院长经医院鉴定,鼻梁骨骨折,面部软骨质挫伤,为轻伤二级。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薛军有一个15岁女儿薛佳慧,薛军夫妻视女儿如掌上明珠,薛家慧刚刚15岁就出落得亭亭玉立,不仅长得漂亮,人也非常恬静,人见人爱,人见人夸,薛军夫妻以女儿为傲。
有一日,女儿放学回来,什么话都没说,就钻进了自己的房间里,晚饭也没出来吃。
夫妻俩顿感不妙,想着会不会在学校里和同学发生矛盾?又或者被同学欺负了?女儿一向乖巧懂事,按理说不应该啊?夫妻俩心里敲着拨浪鼓,猜测女儿到底怎么了?
随后,女儿的房间里传出哭声,夫妻俩更急了。
终于,在夫妻俩的劝说下,薛佳慧开了门,她眼睛红肿,扑进了母亲的怀里,抽噎着说道:“我们副院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里,对我动手动脚,上下乱摸,我很害怕,不敢反抗.......”
薛军听后,握紧了拳头,有种想揍人的冲动。
最后,夫妻俩还是决定报警,让警方替他们主持公道,然而,让他们万万没想到,副院长只被拘留5天,就放了出来。
这件事好像对他根本没什么影响,依旧在学校耀武扬威。
夫妻俩开始惴惴不安,女儿还在那所学校上课,副院长会不会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女儿?
夫妻俩因为此事吃不好,睡不好,每日女儿上学前都要千叮咛万嘱咐一番,怕在学校里被欺负,女儿回到家后,紧张兮兮的去询问一遍,才能安心。
薛军夫妻在不安中度过了几天,最后,薛军眉头一皱 ,计上心来,决定必须亲自动手,解决这个祸害。
于是,他来了学校,溜进副院长办公室,将副院长一顿揍,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事后,警方以薛军故意伤害移交给检查院,检察院经过调查以后,却把薛军给放了,把副院长抓了起来。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薛军打了副院长,警方经过调查以后,以故意伤害移交给了检查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检查院经过调查以后发现薛军打人事出有因,是因为副院长先猥亵了他的女儿,报案后仅被关了5天,薛军担心副院长进而报复,才采取的殴打行为,所以,检查院发现这是个案中案,不能以单纯的打人事件盖棺定论。
2、检查院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后,决定不起诉薛军,将其移交给法院。
《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检查院认为作为一个父亲,发现女儿被猥亵后,报案没解决问题,进而做出过激的行为,情有可原。并且有自首情节,所以,检查院不予起诉,法院认可检查院的看法,对薛军予以当庭释放。
3、检察院以猥亵未成年罪起诉了副院长,法院是否认同呢?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认定事实清楚,认定副院长猥亵未成年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出狱后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行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法院还认为,副院长对薛佳慧不仅造成了身体伤害,还有精神伤害,副院长应向薛佳慧支付6万元精神损失费。
4、最后,法院判决学校接受薛佳慧退学申请,并退还其1.68万元的学费,另外,学校补偿薛家慧2.7万元。
检查院和法院做的对!
屁,15岁孩子上什么院?那个副院长干了啥?
这次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