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上海,一9旬大爷无儿无女,临终前将一张30万的存折,赠送给自己的老同学

晓瑞聊社 2024-09-09 12:11:53

“暖心!”上海,一9旬大爷无儿无女,临终前将一张30万的存折,赠送给自己的老同学。可是,当老同学拿着存折和遗嘱,去银行取钱时,却碰了一鼻子灰。正当老人以为银行想赖账时,银行却给老人出了个主意,最终老人顺利取到这笔钱。

樊强是50年代的大学生,可身为天之骄子的他,虽然长相帅气,收入也不错,但他却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无儿无女。

樊强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他待人真诚,为人热情,平时还会经常帮助生活困难的同事和朋友。

所以尽管樊强孤身一人,他从没有感到孤单。

上世纪80年代,跟樊强玩得最好的大学同学杨伟回到上海定居,再次重逢的他们把彼此视为自己的亲人。

彼时,樊强的父母已经离世,他唯一的哥哥也因病死了,只有一些远房亲戚。而杨伟的情况就更糟糕。在外面漂泊了大半生的他,不仅一事无成,而且还是孑然一身,经济十分拮据。

面对这个落魄的同学,樊强总是尽可能地给他提供帮助。

两人相惺多年,这段跨越几个世纪的友情让人动容 。

然而,这世上没有不散的宴席。

这年,樊强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预感自己大限将至。樊强提前为自己的后事做好安排,将他唯一的房子卖掉,拿出一部分钱给他的侄子侄女们,另外他又给自己单独存了30万。

这天,杨伟来看望病重的老友,樊强紧紧拉着他的手,想到即将就要跟老友天人永隔,留下朋友孤单一人,樊强眼里闪着泪光。

为了让老同学生活安稳,老有所依。樊强将那张30万的存折赠送给杨伟,不仅告诉了他密码,还贴心地写了一封遗嘱,樊强还特意叫来了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当证人,樊强明确表示,自愿将这30万赠送给好友。

但这份遗嘱并没有去公证。

写完遗嘱没多久,樊强安详地离开了人世。

杨伟连着好几天,把自己关在房间,每每想起樊强就泪流不止,这辈子两人虽然没有血缘关系,却比亲兄弟还要亲。

半个月后,杨伟拿着朋友留给自己的存折和遗嘱去银行取钱,可银行却断然拒绝,声称无法辨别遗嘱的真伪,他们不敢贸然将钱取给杨大爷。

杨伟想不明白这是为什么? 自己手上的遗嘱有证人签字,怎么就不是真的呢?情绪激动的他,以为是银行想赖账。

银行经理得知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感动得泪流满面,他给老人出了个主意,让杨大爷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来辨别这张遗嘱的真假,如果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他们银行会按照约定将钱取出来给老人。

杨伟听从经理的建议,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银行要求老人证明遗嘱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有错吗?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银行就是没事找事,故意刁难老人。事实上,银行这么做并没有错,他们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银行作为储蓄单位,以他们的资质无法辨别遗嘱的真假这能理解,没有把握的事,银行就不能马虎大意,毕竟30万不是小数目,万一遗嘱真是伪造的,银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他们拒绝为老人办理这项取钱业务,在法律上并没有错。

2、没有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回到本案中,樊强老人可以在生前,自由支配他的遗产归谁属有,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和阻拦。

樊强留给好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虽然没有公证,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他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立遗嘱时头脑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134条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审理认为,杨伟手上的遗嘱书写规范,且字迹清晰,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按照相关规定,遗嘱效力要大于法定继承,因此,法院判决银行10日之内履行合同,尊重储户的个人意愿,将这笔钱30万的存款以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杨伟。

拿到钱的那一刻,杨伟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下,心里暖暖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1 阅读: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