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遇害一案的凶手还未能绳之以法,广东一地又出现一“小恶魔”,果然不是所有孩子都天真无邪。
在广东梅州,一名年仅13岁的少年李某暗中跟踪一名女孩,并在她步入住宅楼时,突袭并强拉她至马路两旁的车辆之间施行猥亵。
尽管女孩奋力哭喊与抵抗,却未能阻止李某的恶行,他甚至企图将她拖往草丛深处,图谋不轨。
幸运的是,一位路人经过并听见女孩的呼救声,及时阻止了李某的暴行,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李某的惩处,仅限于矫正治疗,尚未触及需服刑的程度。然而对受害女孩而言,这可能已埋下深刻的心理创伤。
回顾大连那起10岁女孩淇淇被杀害的案件,凶手同样只有13岁,名为蔡某。他以有小仓鼠为借口,将淇淇诱骗至家中,欲行不轨。
在淇淇极力反抗的过程中,蔡某不耐烦地拿起刀具,连续刺了她七刀,刀刀致命。随后,他将尸体丢弃在附近的树下,并用垃圾掩盖。回家后,他清理了犯罪现场,处理了凶器,并用卖掉凶器的钱购买零食。在家中,他依旧沉迷于游戏,表现得似乎什么都没发生。
当周围的人都在寻找失踪的淇淇时,蔡某甚至若无其事地询问:“找到了吗?”
在得知尸体被发现的消息时,他故作镇定地问:“真的死了啊?谁干的。”
在警方破案过程中,他嚣张地现场直播,声称:“我不会坐牢,我才14岁。”
你以为这些孩子只敢向未成年人下手吗?事实是,他们同样敢挑战成年人。
在江苏某地,有未成年人尾随女性,并不断询问:“我能摸你的大腿吗?我现在就想摸一下。”
在湖南衡阳的一家便利店,一个十二三岁的男孩趁一位女性不备,对她进行非礼,然后嘻嘻哈哈地逃之夭夭。
是否注意到一个现象,这些孩子的无忌惮源于刑法定义的责任年龄界限为14周岁。低于此年龄,他们几乎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刑法规定,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在特定情况下犯罪也需负责,但这一法律条文太过狭窄。
它将犯罪类型限定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导致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结果。
即使行为恶劣,却往往不足以提起公诉。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在上述案例中,即便青少年犯下性侵罪行,也未必会受到惩罚,除非造成严重伤亡。
这反映出立法者未能预见到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趋势,不仅犯罪年龄降低,犯罪形式也更为多样。
这一规定反而成为某些少年的“护身符”。
实际上,我国的这一规定源自英美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条款的本土化。
在英美国家,该条款相对宽泛,主要考虑青少年在犯罪时的认识,只要他们知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具体的犯罪类型,并没有过多规定,因为谁也无法预知可能发生的情况。
若当前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多样化和低龄化趋势,那么我国是否应当考虑拓宽“恶意补足年龄”条款,将更多犯罪类型纳入其中呢?
邯郸那三个恶魔还没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