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上了!”湖北宜昌,一男子与人发生冲突,到商铺买把尖刀,刺向被害人左胸,好在被胸口的手机阻挡,尖刀被拗断。男子不服,再次购买尖刀返回现场,准备二次行凶,但被现场群众制止。案发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该男子,但法院却认为是寻衅滋事,只判处了男子10个月,检察院不服,选择抗诉!
赵某是湖北宜昌人,因为一些琐事在酒店大堂和受害人起了冲突。
两个人从语言冲突上升到了肢体冲突,由于对方身体强壮,比赵某高出了半个头,所以赵某并没有讨到半点便宜。
此时的赵某非常的生气,他一定要让受害人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更要让自己出一口恶气。
于是赵某在一众围观群众的注视下跑出了酒店大堂,在最近的商店里买了一把非管制的尖刀。
重新回到酒店大堂之后,赵某径直地来到了受害人旁边。
受害人本能地伸手推搡赵某,而赵某则一只手打开了受害人的胳膊,另一只手则掏出刚刚买的非管制尖刀,朝着受害人的胸部刺去。
由于事发突然,所有人都没有做好准备,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赵某手中的尖刀朝着受害人的胸口刺去,可是突然之间赵某手中的尖刀断了。
这是因为受害人的手机放在了胸口附近,这才让受害人幸免于难,围观群众长舒一口气,而赵某则气急败坏地扬长而去。
在受害人心有余悸的时候,赵某又突然出现了。
第一次没有刺中受害人,赵某心有不甘,于是他再次来到了旁边的商店购买了一把非管制尖刀。
当赵某手提尖刀出现在酒店大堂的时候,受害人连连向后退去,而旁边的围观群众则组成了人墙,阻止赵某进一步行凶。
好在人多力量大,赵某的恶行被及时制止,这才没有酿成更大的祸害,随后赵某被赶来的警察抓捕到案。
了解了案情经过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一旦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话,也就意味着赵某最少要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本来以为这起案件会进展得非常顺利,可是一审法院却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而是寻衅滋事,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的情况,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赵某则在酒店大堂内寻衅滋事,两次都没得逞,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但是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随后提起抗诉。
检察院坚持认为赵某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
结合酒店大堂提供的监控,可以看出赵某是在受害人不备的情况下掏出了尖刀,整个过程中他非常地用力,而且直指受害人胸口。
如果不是那部手机的话,也许受害人早就被赵某杀害了。
当赵某发现第一次并未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时候,他又去买了一把尖刀,虽然尖刀不属于管制刀具,但是锋利无比,依然可以造成受害人死亡。
所以,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其杀人未遂而已。
赵某虽然不承认有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是酒店大堂的监控视频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因此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赵某刑事责任,并且依法提出了抗诉。
我们总说冲动是魔鬼,其实生活中很多的矛盾都是因冲动而起的。
因为被情绪控制,丧失理智,做出了让自己抱憾终身的事情实在是很可惜,希望所有人都能够学会控制情绪。
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是两种罪行,在量刑方面也截然不同。
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出了对生命的尊重。
如果真的是寻衅滋事罪的话,那么大可不必先后两次到商店购买可以伤害他人性命的尖锐刀具。
如果真的是寻衅滋事罪的话,大可不必在第一次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选择第二次伤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要保证不被邪恶之人利用,赵某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将故意杀人的罪行轻轻放下。
一旦让他得逞,未来情绪激动之时,亦会有人遭无妄之灾,检察院此举既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更多人的利益。
(来源: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确实是故意杀人了,顶多算是杀人未遂!明显照着心脏捅的!
都对着心脏捅刀子了,还不是故意杀人?再说了,没有照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原因一次是因为手机挡刀,一次是因为群众的阻止,并不是嫌疑人主动停手。
一审法官免职了吗[???]
法官简直就是混蛋!
支持检察院!
唉,持刀行凶还没造成恶劣影响,非得用刀一次干死就造成恶劣影响了
这有相当硬的关系,否则也不可能弄寻衅草草判决
路虎女打人出血了也是拘留十天,罚款1000元,比一比谁利害。
支持检察院
法官犯了包逼罪
应该把一审法官查办!!!这明显是故意杀人
抛开事实不说,刀一捅就断,厂家没有责任吗?
为检察院点赞。
我关心两点,第一,什么原因需要动刀捅,或者说:什么原因导致那个家伙第一刀捅了不甘心,接着买把刀继续捅,毕竟买刀需要钱不说,买刀需要时间,是什么原因让这个人去买刀到付款到返回都没有冷静下来?第二,被捅的人的心里阴影面积有多大?第一次没捅死,谁也不会想到还有第二刀!如果被捅的家伙做了什么丧天良的事,希望下次注意点!法律是底线!不要以为不犯法什么丧良心的事都去做!
前因后果呢?不能就凭一句看对方高大、心有不忿就去买刀杀人来解释啊[无奈吐舌]
这判决真是可笑之极
一个王佳佳倒下去,千万个王佳佳站起来
应该判故意杀人,枪毙
这是明显的故意杀人!
这法官可以下岗了!普通老百姓都比他懂!
有些法官就是垃圾
这种持刀的,应该严惩,长期关押,不能出来
法院院长是不是得了什么好处,又戓者是凶手的亲戚??如此这般为凶手开脱
捅一次被手机挡了 第二次又买刀去捅 很明显是故意杀人未遂
有后台
一审法院该下课了!
比如开车撞人了,有驾照和没驾照的区别。不会开有证就是平常交通事故,反之…
这法官咋了
确实他是故意杀人,一次再一次,虽未遂,但己经是想有致人死亡的想法
给检查官点赞
这法官是小曰子嘛?这么能干!
冲突原因没有交代明白 不好评价 他两次买刀 说明已经是拼命的架势 被捅的那个到底怎么欺负他了
查查主审官
有迹可循!有案可查!此处应有掌声!
为什么争执,有意没说清楚。这么严重的事,事发原因不说清楚,模糊介绍??
哟呵,法院有人[滑稽笑]
当赵某手提尖刀出现在酒店大堂的时候,受害人连连向后退去,而旁边的围观群众则组成了人墙,阻止赵某进一步行凶。????这是啥情况?吃瓜群众这么勇猛?
法院主要还是看伤害结果定罪的,推论的东西只是拿来扯皮而己
典型的故意杀人罪,必须严惩不怠车裂,以正效尤
呵呵呵呵呵呵
一审法官该枪毙枪毙
请公布什么牌子型号手机?
这是结成鹰的一面之词,没看到不懂
第一次不打死他,让他走了
难以置信法院会判寻衅滋事,故意执刀胸口一刀就足够故意伤害或杀人罪了,湖北是南京的那个区?或南京法官回乡就业?
事出有因 行凶人这么气愤肯定是被欺负的一方
有后台吧!这种人应关他个10年20年的。
法官判的对,因为他的刀碰着骨头都会断,不是管制刀具,还没有木头硬,害人者知道这把刀不会伤人,也就是吓吓受害人,给自己找个面子,法官是看了他的刀具之后,才判的,有什么不对吗?
这个被捅的是傻子吗?挨了一刀都不知道躲起来
第一次杀人未遂,紧跟着第二次继续买刀准备杀人
检察院干的漂亮
法官就会说:不是你撞的,为什么你去扶[打脸][打脸][打脸]
有些似乎可以一次审定的案子,为什么要拖上二审甚至终审? 我想: 1,怕有隐情(按理可能性不多 )2,给犯人一次扳正/送礼/侥幸/心理压力等机会。3,给法官及律师及行业的机会,4,给社会反响的空间(法律的公正需要随时视案修正)。等等~都是猜的[静静吃瓜]
好好查一下判寻衅滋事罪的背后故事!
这就是故意行为!
万能罪名:寻隙滋事
打个架而已,何必非得动杀人之心呢?想不明白,明明打一架就能节气,非得把自己弄进去监狱。唉,可笑至极。
非管制刀具,不是凶器。所以只能算互殴。
那法院错判怎么处理的?不问责也不处罚,这次是被发现了,如果下次没被发现呢?
商店卖假货,罚款
检察院不服,这词用的好。
商店卖的刀质量不好。差评!
一看就知道抄能力起了作用
我从不拿家伙,但我可能随时打死人
这法院,这法官牛[点赞]
哎……
法官判多了怕被制裁
起因?
这都不查一下,凶手和法官之间的猫腻吗?
好
什么品牌手机?
要查一查这个法官和他的代理人
起因是什么?
纪委同志辛苦了!!
有的法官就是为了一点点利益昧着良心判案
这都俩次买刀去次人难道玩呢呢?杀人未遂应该没的跑吧?
法院以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来判定的。
法院大?还是检察院大?
一审怎么了?应该是有追责机制,一审判决后、终审改判的应起动追责机制,以维护法律公做者的合格率。对于不合格的一律清退,以免浪费国家资源!
法官是法盲,明知凶手故意去买刀行凶了还判这么离谱的结果
原因呢?水是有源的,树是有根的,两次买刀伤人肯定也是有原因的。我们不能只看到谁受伤就认为谁有理,伤人者就是十恶不赦。 如果对方仗着自己块头大欺负人,那就该捅,再买一次回来捅都不为过。现在人人都被FL带进了一个误区,那就是挨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还手过程中伤害到对方那就是故意伤害……没得就了[并不简单]
以后法官不能断案就直播公决
乌合之众
不打靶都算是轻的
一审法官的水平真是一言难尽
这么明显的故意杀人还他嘛寻衅滋事
当然是故意杀人了,拿刀桶人都知道可能会让对方死亡的。而且有二次行凶行为。情节恶劣!虽然没有严重后果,但是主观恶意很明显。
两次想伤人性命,还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应重判
目的明确,下手决绝,并且已经可以预测到结果了,而且是一次不成还执行了2次,妥妥的故意杀人啊,这要是当寻衅滋事就大错特错了,不判刑结果可想而知很快会再次杀人。再次杀人显然是法官错判造成,应追究法官责任让法官偿命,看那个法官还敢如此草率不。
故意杀人未遂
就是故意杀人!法院瞎判!
假新闻
这样的人危害太大 十个月确实太轻
一审法院
这法官好像是外行。
怎么样才算是社会恶劣影响?死了人吗?一定要等到死了人才算是恶劣影响?
请问:什么牌子手机?厉害[滑稽笑]
捅了它爹看看会不会判重点!
青岛路虎女要是碰上这个法官,十天的拘留都免了。
这明明就是故意杀人,怎么是寻衅滋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