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对90后夫妻因为感情不好闹离婚。可妻子却擅自将价值18万元的13只乌龟拿走了。丈夫要求妻子将13只乌龟归还,对于买给妻子的名牌包包和手机,丈夫可以送给妻子。可妻子要求丈夫补偿10万元。法官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13只乌龟归丈夫所有,丈夫补偿妻子8万元。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雷明是一名90后,经营着一家宠物店,生意很好,收入也很多。
后来雷明认识了女友梅朵,双方谈起了男女朋友关系。在2021年,雷明和梅朵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雷明给梅朵购买了很多名牌包包和贵重的手机。
梅朵想要过二人世界,所以一直推迟与雷明生小孩的计划。
雷明也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经营宠物店上面了,渐渐的很少关心梅朵,但梅朵想要购买什么东西,雷明都大方的付款。
2024年年初,雷明花了18万元,一次性购买了14只宠物龟。
雷明原本想将这些宠物龟精心饲养,然后再卖个大价钱。可这时梅朵却闹起来了,说雷明不关心她,将全部的精力都用在宠物身上了。
两人渐渐的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梅朵干脆将宠物龟拿走。
2024年7月,梅朵直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雷明同意离婚,而且愿意将购买的名牌包包和手机都送给梅朵,不用分割。
雷明唯一的要求就是梅朵将14只宠物龟还给自己。
由于雷明和梅朵没有孩子,而且雷明又愿意将贵重的名牌包包和手机送给梅朵,所以他们的离婚只有14只宠物龟的归属有纠纷了。
2024年8月9日,法官组织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调解。
不料他们两人却在法庭上吵起来了。
梅朵带着13只宠物龟来到了法庭,雷明一看到宠物龟,急忙的来到了爬宠箱清点宠物龟的数量。
不数不知道,一数吓一跳。雷明发现,只有13只宠物龟,少了一只。雷明立刻指责梅朵藏起了一只宠物龟。
梅朵立刻反驳说,自己当初拿的时候就是13只宠物龟,自己没有藏起来。
随后两人又因为宠物龟的归属发生了争吵。
雷明先发制人说梅朵根本不懂饲养,如果将13只宠物龟判给梅朵,梅朵又没有销售的渠道和经验,宠物龟养不好也卖不出去的。
梅朵也承认了自己不懂养乌龟,但梅朵却是这样说的:这批宠物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13只宠物龟给雷明,可以,但雷明必须补偿自己10万元的折价。
雷明觉得,这批宠物龟购买的时候花了18万元,现在梅朵狮子大开口,竟然要价10万元的补偿,雷明不同意。
看着他们两人为了十几只宠物龟,吵来吵去的,法官便做起了中间人,采用了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
首先,法官对雷明说,你看,你是一个大度的人,对于名牌包包和手机,你都不争不抢的,为何对宠物龟锱铢必较呢?
雷明气愤的说,自己经营宠物店有丰富的宠物饲养和培育经验,十几只宠物龟在自己手上,可以发挥它们最大的商业价值和宠物价值。如果放在梅朵手上,那只能是白白的浪费。
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雷明说,13只宠物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强行分割的话,对于宠物龟来说,不是最好的归宿,要不你补偿一些钱给梅朵。
雷明同意了,愿意补偿。
随后,法官又对梅朵说,如果强行分割宠物龟的话,每人一半的话,由于你不懂技术,宠物龟不能得到最大的价值,对于你来说,是一个损失,要不让雷明补偿一些钱给你,你让一点,不要10万元。
在法官的极力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13只宠物龟归雷明所有,雷明给梅朵8万元补偿。
法官当场制定了民事调解书,这样13只宠物龟也有了稳定的家,能够得到最好的照顾,双方也对此很满意。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梅朵有权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现在梅朵与雷明的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是梅朵的自由。
只要双方就子女和财产达成协议,就可以离婚成功。
雷明和梅朵没有子女,在财产上也达成了一致的意见,除了13只宠物龟的归属有纠纷外。
2、14只宠物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14只宠物龟是雷明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梅朵也对14只宠物龟有一半的所有权。
3、法官可以调解吗?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由于当事人愿意调解,所以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而且这样的方式可以让当事方都满意,做到案结事了。
最终雷明和梅朵都得到了他们各自想要的结果,算是皆大欢喜。(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法官判的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