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吉林,一男子开了家金店,拉着46公斤黄金去加工首饰,路上却被拦住

美仙仙 2024-08-24 21:32:14

“还有天理吗?”吉林,一男子开了家金店,拉着46公斤黄金去加工首饰,路上却被拦住,有关部门说他涉嫌非法经营,将他拘留,黄金也被没收。半年后,男子无罪释放,就去要46公斤黄金,可奇怪的是,相关部门拒绝归还不说,他一要黄金就被法院判刑,12年里,他4次被判有罪,又4次被改判无罪。然而,46公斤黄金早已被相关部门卖出。 12年时间里,金店店主于润龙4次被判有罪,又4次被改判无罪,历程可谓是如同过山车一样,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竟然令于润龙反反复复遭受4次牢狱之灾。 “于润龙到底有罪没罪?”也成为法律界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一方认为于润龙无罪,另一方认为司法机关的做法也没问题,于润龙应当是有罪的。 事情回到2002年,于润龙押送46公斤黄金金条,准备将它们从吉林押送往深圳加工成金饰卖出,赚取差价。 岂料,在半路上,于润龙被警方查获,称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这时候,于润龙是有金店经营许可证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国家允许金店售卖的是金饰,而非金条。 在当时,金条作为一种有极强金融价值的贵重金属,其买卖受到国家的严格管控。 其依据是国家于上世纪80年代颁布的一款法律,个人买卖金条必须通过银行来买卖,禁止个人之间相互交易。 而于润龙想要将这些金条炼化,加工成金饰出售,赚取差价,显然是违法了。 在他被查获之前,警方早已盯上他了。 如今人赃俱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移交检察机关。 这准备提起公诉期间,时间转眼到了2003年。 这一年国家颁布新法律,取消了黄金管理的行政审批的四项条款: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加工批发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那么问题了,这时候的于润龙是否触犯了非法经营罪? 司法机关里分成了两派,一方认为于润龙犯法是在新规出具之前,应当认定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另一方则认为,既然新规出来之后,就不应再对于润龙提起公诉。 在2003年9月4日,当地检察院先是决定对于润龙不起诉。 他出来后,向公安机关索要被封存的金条。 然而当地公安局不能苟同检察院的作法,认为只能说是新规出来之后,对以后不通过银行买卖黄金的人认定为不犯法了。 而于润龙是在新规出来之前犯法,更不能认为无罪。 同时,当地法院也是认为如此,于次年4月29日判决于润龙触犯非法经营罪。 在此之前,当地警方和法院询问了人民银行条法司和货币金银司,给出的答复是新规不适用于“个人”。 这一回应,成为了当地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这一判决结果出来,部门与部门之间吵了起来。 最后无奈,当地部门请示到了省高院,省高院也拿不准,请示到了最高院。 得知这一事迹后,最高院的同志也拿不准,一直就此事研究、争吵。 2005年7月份,最高院认为于润龙确实犯罪,但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听闻这则消息,于润龙既好笑,又无奈,他一个小老板何德何能,竟然被最高院认定为有罪。 当地司法机关重新审批这起案子。 这时候,他们认为当时国家虽说取消了行政审批手续,但依旧对个人黄金买卖实施监管,所以说,于润龙还是涉嫌犯法。 注意,法院认定的黄金指的依旧是金条,而非金饰。 不过这时候,有部门提出一个问题,于润龙到底是“个人”还是“企业”? 而在当时,于润龙有一金店。 如果是于润龙的行为属于“企业”行为,那么还是可以认定他无罪。 司法机关就此事又吵了起来,最后兜兜转转,于润龙4次被判有罪,又4次被改判无罪。 最后确定于润龙无罪后,于润龙喜极而泣。 他第一件事就是向公安机关索要他金条。 然而,46公斤黄金早已被公安作为“赃物”,卖给了银行。 不过既然如今于润龙无罪,也就不能认定为“赃物”,公安机关随即将卖出后所得,归还给了于润龙。 同时,在当地司法机关的协助下,于润龙获得了国家赔偿。 可时到今日,法律界依旧对“于润龙是否涉嫌犯罪”争论不休,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于文龙的案子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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