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一男子以养牛为生。男子将22头黄牛放在山上散养。可当傍晚,男子准备将牛

运良说是非 2024-08-24 22:58:02

广西贺州,一男子以养牛为生。男子将22头黄牛放在山上散养。可当傍晚,男子准备将牛赶回牛栏时,发现少了一头一岁多的小黄牛。有人告诉男子,隔壁的村民也在山上散养了8头牛,很有可能小黄牛跟随村民回家了。男子来到村民家,要求辨认。可村民不同意。男子大怒,花了5000元,做了亲子鉴定。而后男子又一纸诉状起诉村民,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钟山县人民法院) 徐志勇以养牛为生,他养了22头黄牛,但是他的黄牛主要是散养,不是关在牛栏里,而是放在山上,让它们自由的吃草。 这种散养的方式成本低,而且卖的价格又更高,所以徐志勇一直采用这样的方式,从来没有出现过差错。 早上,徐志勇又像往常一样,将22头黄牛赶到山上,让它们自由的吃草,然后徐志勇去忙其他事了。 傍晚,徐志勇来到山上,将22头黄牛准备带回牛栏。 黄牛也很听话,乖乖的跟随徐志勇回到了牛栏,徐志勇在牛栏里清点黄牛的头数。 不点不知道,一点吓一跳,黄牛的头数竟然只有21头,少了一头。 经过仔细辨别,徐志勇发现少了一头一岁多的小黄牛。 徐志勇全身吓出了冷汗,虽然已是晚上,但还是叫上家人,拿着手电筒,来到山上,满山遍野的寻找。 然而徐志勇和家人找了好几遍,依然不见小黄牛的身影。 回到家的徐志勇辗转反侧,难以入眠。第二天,又发动村民寻找,依然不见小黄牛的身影。 徐志勇懊恼了好几天,要是自己早一点将牛赶回牛栏,也许就不会发生小黄牛丢失的事情了。 当徐志勇手足无措时,有村民告诉了徐志勇一个情况。他当天看到了隔壁村的钟建军也将他八头黄牛赶到了山上,是不是小黄牛跟着钟建军回了他的家呢? 徐志勇一听,觉得很有可能,因为小黄牛会跟群,也许自家的小黄牛就是跟到了钟建军家。 眼见自家的小黄牛有了线索,徐志勇马不停蹄,来到了隔壁村钟建军家。 徐志勇要求去钟建军家牛栏查看,钟建军问为何? 徐志勇就说,有人告诉他,自家的小黄牛很有可能跟随钟建军家的黄牛回了家。 一听这话,钟建军立刻激动起来,对徐志勇说,你说谁说的?让他来和我当面对质,根本没有这一回事。 随后,钟建军补偿说道,我家的小黄牛都是自家的黄牛生的,怎么可能是你家的呢? 看到钟建军断然否认,徐志勇也只好悻悻而回。 而不死心的徐志勇又偷偷摸摸的来到钟建军牛栏查看,发现有一头小黄牛很像自己家的。 小黄牛长得都差不多,就算自己认定是自家的,可钟建军要说就是他家的,徐志勇也没有什么办法,毕竟小黄牛在钟建军的牛栏里。 由于没有证据,徐志勇只好忍下了这口气,吃了这个哑巴亏。 原本事情以为到此为止,可有一天徐志勇听到别人闲谈,说,如果怀疑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可以做亲子鉴定。 徐志勇受此启发,心想,既然人可以做亲子鉴定,那么黄牛也可以做亲子鉴定。 所以,徐志勇找到了相关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告诉了徐志勇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徐志勇再次偷偷摸摸的来到了钟建军的牛栏里,找到了那头自认为是自家的小黄牛,拔了小黄牛的毛发,还抽了小黄牛的血。 徐志勇将这些东西和自家母牛的毛发和血送到了鉴定机构,交了5000元的鉴定费。 很快鉴定结果出来了,钟建军家的小黄牛的确是自家丢失的小黄牛。 鉴定结果出来后,徐志勇一纸诉状,将钟建军起诉到法院,要求钟建军将小黄牛归还并支付5000元的鉴定费,以及3000元的误工费。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1、钟建军构成侵占罪吗?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占罪的标准应当达到侵占他人财物2万元以上的,而且侵占罪还是亲告罪。 钟建军将他人丢失的小黄牛占为己有,如果小黄牛的价值达到了2万元以上,而且徐志勇又要追究钟建军的刑事责任,那么钟建军很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会受到刑事处罚。 2、徐志勇有权要求钟建军归还。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徐志勇作为小黄牛的所有人,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现在有小黄牛的鉴定结论,徐志勇就是小黄牛的实际所有人,所以,徐志勇可以要求钟建军归还。 3、法院是这样判决: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黄牛是徐志勇的,钟建军占有,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钟建军归还徐志勇小黄牛,并且支付5000元的鉴定费和3000元的误工费。 钟建军说,自己饲养小黄牛一年,应当收取3000元的饲养费。 徐志勇同意抵扣3000元。最终钟建军归还徐志勇小黄牛并支付5000元的鉴定费。(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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