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妈见有人在宾馆门口发喜烟、喜糖便上前去抢,怎料抢到喜烟、喜糖后离开时,转身没走几步,就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经鉴定大妈系因突发疾病去世。大妈的家属耿耿于怀,认为新人一家和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新人一家和宾馆赔偿,遭拒后,将新人一家和宾馆告上法庭,索要147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半年前,男子薛某举办婚礼,由于新娘是湖南人,便提前入住当地一宾馆。
结婚当天,薛某父亲让薛某叔叔带领迎亲车队前往宾馆接新娘,薛某叔叔接到新娘后,按照农村习俗在宾馆门口,对来“沾喜气”的人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
张大妈恰巧看见这一幕,上前去抢了些烟、糖,怎料离开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院诊断,张大妈系突发心脏病,心跳呼吸骤停而死亡。
虽然如此,但是张大妈的家属不愿意了,认为薛某一家和宾馆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去薛某一家和宾馆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薛某、薛某父亲、薛某叔叔以及宾馆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7万余元赔偿。
面对张大妈家属的控诉,薛某一家觉得很冤,认为自身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
第一、新娘是湖南人,新郎家也不在宾馆附近居住,当天前来“沾喜气”的村民并不多,大多数都是宾馆附近的村民。
第二、由于现场人员并不多,也没有出现秩序混乱的情况,不存在争抢、拉扯等过激行为,自身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张大妈拿到烟、糖时没有身体不适的情况,其倒地猝死是离开现场后,因自身疾病发生的。
第四、发喜烟喜糖的行为符合当地的善良习俗,该行为也符合一般人在组织迎亲时的通常做法。自己不可能劝阻村民前来“沾喜”,也不可能预料到前来“沾喜”的村民的身体状况,在参与这样一种善良的风俗活动后有人突然死亡也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
宾馆也觉得很冤。辩称,张大妈是成年人,当天是在追要喜糖、喜烟等喜物情况后跌倒,继而是因自身疾病发生的死亡。
而且,薛某发喜物的行为,以及张大妈抢喜物、而后晕倒,均发生在宾馆之外,与宾馆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薛某一家作为婚礼的组织者对宾客、宾馆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均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薛某一家和宾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存在过错,且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除了查明上述事实,还查明张大妈去世前曾被检查出患有心脏病。事发现场多名人员在派出所的询问中均陈述,与张大妈一起参与抢喜糖、喜烟等喜物的人约四五个。现场光盘视频中也显示,张大妈抢喜糖、喜烟等喜物时,现场没有过分拥挤,也没有被推搡、拉扯等情况。
法院认为,张大妈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张大妈去世前已检查出心脏有相关疾病,其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身体状况仍自愿前往参加活动,对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自行承担。
薛某及父亲组织的迎亲活动中,薛某叔叔依农村习俗发放喜烟、喜糖等喜物(打毡、背毡),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发放过程中没有推搡、拉扯张大妈等抢喜糖、喜烟等喜物的人,也没有实施其他导致张大妈死亡的行为,对张大妈死亡不存在过错。
现场人数不算太多、没有过分拥挤,张大妈家属主张作为婚礼活动组织者的薛某一家以及场地提供者的被告宾馆未尽到安全审慎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张大妈死亡与其参与抢烟糖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薛某一家及宾馆均无需担责,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大妈家属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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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官点赞👍,这世道讹人的越来越多
不要脸到了这个阶段了嘛?正规法院为什么不判死人的家属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