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在瑜伽馆预存了6500元,办了张健身卡,还找了一位帅气的男私教,

小峰聊社会 2024-08-19 06:49:15

陕西西安,一女子在瑜伽馆预存了6500元,办了张健身卡,还找了一位帅气的男私教,结果才上了一节私教课,男私教就离职了,这让女子十分伤心,也无心锻炼,于是提出退卡。谁知瑜伽馆却称女子的这种卡,属于不退不换的特价卡。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女子将瑜伽馆告上法院,要求退费并解除服务合同。

(来源:陕西西安雁塔法院)

李女士是一位白领女强人,她不仅工作出色,也十分的自律。由于工作的原因,她对自己的形象要求很高,所以平时都吃一些低热量餐食,然后坚持运动,而瑜伽则是她最爱的运动之一。

不过,瑜伽如果没有专业的指导,光自己瞎练是练不好的,所以李女士就在朋友的推荐下,去了一家口碑不错的瑜伽馆体验了一节瑜伽课,感觉十分满意,于是签订了《会籍合约》,并支付了6500余元预存了一张健身卡。

之后,李女士让瑜伽馆给自己安排一位帅气的男私教。这位男私教不仅帅气,体态也十分优美和柔软,他的讲课方式也很直接,专门针对李女士最迫切的需求。

因此,李女士对这位男私教的能力十分满意。可万万没想到,由于李女士有一段时间很忙,所以没有去瑜伽馆了,等她再次去瑜伽馆找男私教锻炼时,发生男私教竟然离职了。

李女士对此大为不满,这才上了一节课,男私教就离职了,这瑜伽馆实在没有安全感。

既然男私教离职了,那李女士就打算找瑜伽馆退钱,可瑜伽馆却给出了一个让她无法接受的答复:“根据我们的《会籍合约》,你的季卡已经到期了,而且合约上明确写着‘特价卡不退不换’,所以我们不能给你退款。”

对于瑜伽馆的说法,李女士自然无法接受,她明明还没有真正开始使用这张健身卡,怎么就到期了呢?而且“不退不换”这样的规定,岂不是霸王条款?

在多次和瑜伽馆沟通无果之后,李女士决定将这家瑜伽馆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瑜伽馆坚持认为,根据合约规定,他们无需退还费用。而李女士则认为,自己尚未真正开始使用这张卡,理应有权要求退款。

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预付式服务合同是指消费者为了获得未来的服务而提前向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自愿与瑜伽馆签订了《会籍合约》,并支付了预存卡费,双方即建立了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得到特别保护。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瑜伽馆在《会籍合约》中特别备注了“特价卡不退不换”的条款,这一条款实际上加重了李女士作为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她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的选择权和合同解除权。

况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法院查明瑜伽馆并未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提醒李女士这个“特价卡不退不换”的规定。

由此可见,瑜伽馆并未对该格式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那该条款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2、合同条款无效,所产生的效果就是,与该条款有关的法律关系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因该条款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李女士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接受服务,且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

如果李女士存在违约行为,瑜伽馆有权在扣除已消费的费用和合理的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李女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终,法院经过调解,要求瑜伽馆向李女士退还费用5000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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