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hr总监要求,对离职证明进行了升级,升级后两个版本并行:员工自己辞职或其他好聚好散的情形,用A版本;和公司发生不快甚至纠纷的用B版本… 关于A版本,基本没啥好说的,毕竟是体面分手,所以在离职证明上说一些“工作积极,表现良好”的好话,自然没啥好说... 可B版本可就不一样了。为了规避潜在风险,也避免被员工抓住把柄,所以总监指示要含蓄的做一些提示。所以就在离职证明上写“经调解后“这几个字,至于调解什么,就看下家单位是不是关注了... 如果关注,那就可以打后边“人力资源部的电话”了解了。这也是在后面要写上人力资源部电话的原因...到时候通电话的时候,公司这边怎么说,员工就很少能有书面的证据了...对于总监的做法,连作为下属的我都觉得这擦边球打的,可真是没谁了... 在这也顺带说一下,关于离职证明上是不是写了除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信息外,记录了其他信息就是违法这个问题,现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说这就是违法。 所以大家也别见到这样的字样,就说是给送钱了,事实可真不一定的哦~
B版违法,还有A版其实也违法,离职证明不允许提及离职原因,这种情况去劳动仲裁,一个告一个准。你们公司的hr是有多不专业
我会PS扣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