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名大叔花费200元和一名女子在酒店内发生关系。一年以后,警方通过女子的交易记录,锁定大叔,认定大叔涉嫌PC,依法对大叔处15日拘留,罚款5000元。大叔不服,理由三:一是,警方无法证实是PC行为;二是,自己受警方诱导,承认了PC事实;三是,即便是PC,也已经超过6个月追诉时效,依法不应处罚。大叔一怒之下,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法院的判决却让大叔傻眼了。 老张(化名)结婚后,生育了一对子女,依靠着夫妻共同努力,生活本来可以非常美满,但一场意外,只有老张一人独留世间。 自此之后,老张一蹶不振,常常买醉。在父母及兄弟姐妹劝说下,勉强愿意面对现实,重新找了一份工作。 老张这份工作比较辛苦,每天早出晚归,忙完之后,腰酸背痛,经常要去洗浴中心做腰部按摩。 一次偶然的机会,老张认识了女技师小美(化名),小美在提供按摩服务时,暗示老张多加200元,可以提供深入服务。 老张自然知道小美的意思,但当时提不起兴趣,商量改日再约,并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 事发当天,老张又是累的疲惫不堪,忙完就找了个饭馆,喝点小酒,想起小美不仅可以提供按摩服务,还有其他,心理直痒痒。 老张先是去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后联系了小美,让其去指定的酒店,并给了房间密码。 小美到了酒店后,老张和小美商量价格。老张要求这次就不用按摩了,单纯发生关系,费用200元。 小美本想涨价,但考虑到之前和老张认识,就同意了这个价格。商定后,两人顺其自然就云雨了一番。 此后,老张没有再找过小美,但小美在和老张结束这次交易后,始终一直在做这个服务。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3个月后,小美在提供服务时,恰逢警方例行检查时,被警方一锅端了。 警方在调查小美时,小美承认曾和老张有过一次交易,但小美无法提供老张的具体身份信息,警方也无法确认。 老张在那次交易后,每天都有点心惊胆战,但听说只要过了6个月没被警方抓,就没事了。 好不容易熬过了6个月,老张彻底放松了,暗自发誓以后也不再做这个事情了。 万万没想到,老张在1年半左右的时候,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让其到警局配合调查。 老张自认为不会被处罚,也不怕去警局,就去了。 警方等老张到了后,告诉老张他曾涉嫌PC,但行为超过6个月了,只要老实交代就没事。 老张信以为真,如实交代了一年前的事情,承认了其与小美的事情。 警方等做完笔录,依法对老张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和罚款。 老张都懵了,认为被警方诱供了,在执行完毕处罚后,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老张指出,警方系诱供取得其口供,依法应非法证据排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在本案中,老张陈述,老张之所以在警方讯问时,承认了自己与小美之间曾经以金钱交易方式发生过关系,是因为警方曾对老张说,因为老张的PC行为已经超过6个月追诉期,只要老实交代就行,不会处罚。 从老张陈述来看,警方的行为有诱供嫌疑,而警方因此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2、老张认为,其PC行为已经超出6个月,依法不应受任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老张与小美在酒店交易的时间到被警方传唤到案,有超过1年时间,远远超出6个月的追诉期限,而警方在此期间,一直未找过老张,依法应当经过追诉期,不应再对老张处罚。 3、警方认为,对老张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警方已经在老张与小美发生交易后三个月就立案了,只是身份未确认,并不存在超出6个月追诉期的问题。 同时,除了老张的口供了,还有小美的口供,以及小美与老张的转账凭证,即便老张的口供被排除了,也足以证实,老张存在PC行为。 警方对老张顶格处罚并无问题。 4、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法院认为,警方超出期限对小张进行处罚,确有程序违法,但老张有PC的事实,证据充分,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警方的处罚决定程序轻微违法,对老张权利不产生四季印象,依法确认警方处罚决定违法,不予撤销。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我就想笑! 转帐200就是pc??? 这货也是二,还承认了。 怪谁???
现金的没法追了
我一般都用现金
花200,人家一下弄走5000,真划算。
警察也太胡搞了。这些事无足轻重。能否把大案要案跟得这么紧。效率这么高。
王思聪社会道德败坏!!!渣男!玩换女人!王思聪女朋友最终结局成为别人的老婆!!!
现金现金现金
还好意思起诉!!!! 必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