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便尾随妻子。妻子先是送孩子去辅导班,而后又跑去酒店

运良说是非 2024-08-17 22:52:08

山东淄博,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便尾随妻子。妻子先是送孩子去辅导班,而后又跑去酒店了。男子闯入酒店房间,看到了不堪的一幕。男子用手机拍照,然后殴打了第三者一拳。对方愿意出2.5万元私了。谁知,事后对方指控男子敲诈勒索。法院判处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妻子也趁此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出狱后,男子做了这样一件事。 (消息来源:红星新闻) 杨勇在监狱里度如年,他因为一时冲动殴打了出轨妻子的刘某,接受了刘某提出2.5万元私了的请求,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杨勇与妻子结婚多年,生有孩子,孩子已经上小学了,两人的感情渐渐的淡了。 杨勇明显的感觉到妻子对自己很敷衍,便怀疑妻子有了外遇,所以暗暗跟踪妻子。 案发当天,妻子张某打扮的非常漂亮,杨勇感到很奇怪,妻子张某只是送孩子去上辅导班,何必这么精心打扮呢? 生了疑心的杨勇认为,妻子张某很有可能是去私会情夫,所以在后面跟踪张某。 果然张某将孩子送去大厦的20楼辅导班后没有直接回家,反而是去了大厦的39楼,而39楼是一家快捷酒店。 杨勇气血上涌,果然自己的猜测是对的,张某出轨了。 杨勇直接跑到酒店前台,要求前台工作人员给房卡。可前台工作人员说,不能给陌生人房卡。 杨勇怒气冲冲的说,房间里面是我妻子,她正在跟人鬼混,那我有没有资格拿房卡进入呢? 前台工作人员吓坏了,急忙将房卡给了怒气冲冲的杨勇。 当杨勇用房卡打开房门时,看到了张某正在床上与一名陌生男子缠绵。 是可忍,孰不可忍。杨勇气血上涌,快速的用手机拍了照和录了视频,然后对着陌生男子打了一拳。 妻子张某吓坏了,蜷缩在角落,杨勇踢了张某一脚。这可把陌生男子急坏了,陌生男子说,你不要打她,这是我们两个男人之间的事。 这个时候,杨勇才知道这名陌生男子叫做刘某。 可被抓包了,刘某不但不害怕,反而挑衅自己,杨勇决定不放过刘某。 杨勇对刘某说,那你怎么解决呢?要不你给我6万元,我就放过你们俩。 刘某说,自己没有6万,如果要6万,那我只好报警了。 杨勇觉得自己被戴了绿帽子,刘某应当补偿自己,既然6万没有,那就退而求其次,给个3万。 看不到刘某说,3万也没有,只有2.5万元。 杨勇想着,自己受到了精神伤害,2.5万元就2.5万元,少总比没有好,所以就答应了和解,接受了刘某2.5万元的转账。 事后,妻子张某也向杨勇提出了离婚诉讼。 杨勇想不到的是,在这期间,刘某竟然向警方报警说,他被杨勇敲诈勒索了。 很快杨勇因为敲诈勒索被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前妻张某也出庭作证。 张某说,她与刘某认识了三年,以前通过微信联系,后来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案发当天,她送完孩子上辅导班后,与刘某在酒店开房,可后来杨勇闯入房间,对着他们拍照录视频,殴打了刘某和自己。 杨勇向刘某索要6万元,但刘某说没有那么多钱,后来杨勇又降价到3万元,最终刘某只愿意转账2.5万元。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杨勇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杨勇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5000元罚金。 1、杨勇不服提出上诉。杨勇是这样为自己辩解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杨勇说,妻子张某和刘某有过错,两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给自己戴绿帽子。自己作为受害者,当然有权利拍照录视频了。 作为一名男人,看到妻子张某和刘某在床上缠绵,当然会义愤填膺,所以殴打了张某和刘某也是情有可原。 刘某主动提出补偿2.5万元,双方是在协商之下达成的,自己没有恐吓刘某,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 2、二审法院却是这样认定: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和刘某有过错,但这只是道德范畴,杨勇可以报警。 可杨勇没有选择合法的方式维权,反而一进门就是拍照录视频,动手殴打被害人,囚禁刘某。 刘某出于害怕被杨勇曝光的心理,所以才违心的表示愿意出2.5万元和解,杨勇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一审法院对杨勇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和合理的,二审法院驳回了杨勇的所有诉讼请求。 就这样杨勇被关进了监狱,所以就出现了开头杨勇在监狱里度日如年的一幕。 3、杨勇出狱后做了一件事。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出狱后的杨勇觉得自己很冤枉,为了洗刷自己的冤屈,所以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可杨勇没有灰心,再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所以下达了再审决定书。 虽然高院的再审,还没有结果,但杨勇毕竟看到了翻案的希望。(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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