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人常去KTV,专点女服务员消费,中途却悄悄拍照。 回家之后,张某就将偷拍的照片整理,发布到网上,还特意艾特警方。 这些照片,是张某两人消费时的场景,还有女服务员的身影,张某认为,这些照片就是KTV存在色情服务的证据。 那些被挂网上的KTV负责人,看到帖子后,便会主动联系张某,表示想要删帖,张某则趁机开价,有的要3万,有的要4万,这些负责人也会还价,或2万,或9000元, 一旦价格谈妥,张某就让女子赵某,准备二维码收款。 3个月时间,三人得手7万余元,直到某次,张某的同伙,小张单独敲竹杠时,ktv负责人当场报警,小张老实等待民警自首,并且顺势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案发。 法院一审认为,这些KTV,并没有所谓的有偿陪侍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张某两人共同实施,借助删帖索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两人都是主犯, 只是,小张协助警方抓获了张某,有立功情节,在量刑上从轻,而赵某帮忙收钱是从犯。 最终,判处张某33个月,罚金1万,判处张某的同伙15个月,罚金5000,判处女子赵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罚金3000元 那么,以撤销网上曝光贴为由,索取各种名义的费用,算不算敲诈勒索? 有人拍手称赞,认为不是犯罪,理由很简单。举报、曝光这些方式,恶性没人身威胁那么大,而且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所以,不应该定性为犯罪。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是违法犯罪,假借举报索取费用,也会让企业产生恐惧心理,在字面上就符合敲诈勒索的定义。 在现实中,只要有假借举报索取费用的情节,不管被曝光者,是否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主动索取费用的行为,都会定性为敲诈勒索,比如,醉酒肇事双方有偿私了,很容易在事后被定性为敲诈勒索。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假借举报牟利有风险。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