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因为土地被邻居占有,便将此事告知了哥哥。哥哥与邻居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邻居报警。民警同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可邻居却带了一把杀猪刀上门。男子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将邻居打倒在地。男子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男子男子认为是正当防卫,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2年11月15日18点左右,46岁的杨小利发现自家的菜地被邻居杨大均霸占了。
杨小利找到杨大均,要求杨大均归还,但杨大均不理会杨小利,看不起杨小利。
为了要回菜地,杨小利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亲哥哥杨大明。
听说弟弟被人欺负,杨大明非常的生气,想要为弟弟出头,所以拨打了杨大均的电话。
杨大明在电话里指责杨大均,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眼见两兄弟欺负自己,杨大均报了警。杨大均希望警察能够出面调解双方的矛盾。
民警联系了杨小利,杨小利也同意了调解。
双方约定在杨小利家,在民警的主持下,组织杨小利和杨大均进行调解。
可到了约定的时间,杨大均却带着杀猪刀上门。杨小利和哥哥杨大明发现后,非常担心家人的安全,决定先发制人。
杨小利趁杨大均不备,将杨大均打倒在地。
杨小利害怕杨大均会打电话摇人,所以又捡起了水泥砖砸向杨大均的额部,打伤了杨大均。
杨小利当场被调解矛盾纠纷的民警抓获归案了。杨大均被送去医院医治。
杨小利被关10天后,取保候审。出来后的杨小利赔偿了杨大均5000元的医疗费用。
可杨大均做起了伤情鉴定,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
所以杨小利因为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1、一审法院认定杨小利是坦白。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小利当场被民警抓获,不属于自首,但是抓获后,杨小利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还认为,此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而且杨小利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杨大均的部分损失,杨小利又能认罪认罚,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杨小利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杨小利非常不服,提起了上诉。
2、杨小利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无责。退一万步讲,就算要判刑,也应当是缓刑。
第一,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杨小利辩称,杨大均带着杀猪刀上门,自己为了家人的安全,所以提前下手将杨大均打倒在地,是正当防卫。
第二,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杨小利辩称,就算自己事前防卫,不能算正当防卫,但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杨小利说,自己是主动投案的,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自己的罪行不是很严重,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本来是调解的,但杨大均却带着杀猪刀上门恐吓,杨大均具有重大的过错,而且自己也赔偿了杨大均5000元的医疗费用。所以就算要判刑,也应当是判缓刑,而不是判实刑。
3、二审法院却是这样认定和判决的: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审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此案进行了再次审理。
第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小利主张的正当防卫,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杨大均带着杀猪刀上门进行调解,行为有不妥当之处,但杨大均没有犯罪,而且当时有民警在现场,杨小利一家人的人身安全有保障。
可杨小利却先发制人,将杨大均打倒在地。杨大均的刀具被收走后,杨小利还捡起水泥砖对杨大均进行殴打,那么杨小利的行为不具有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小利是被在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的,所以不应当构成自首,但可以认定为坦白。杨小利将杨大均打成轻伤二级,不属于犯罪较轻,不能免除处罚。
第三,杨大均虽然带了杀猪刀上门,有不妥当的地方,但不构成重大过错,而且杨小利赔偿杨大均5000元医疗费,是杨小利必须承担的义务。
所以,杨小利主张应对其判处缓刑,是没有道理的。反而一审法院对杨小利判处实刑,更为准确。
2024年5月29日,二审法院驳回了杨小利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最终,杨小利因为一时冲动,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杨小利需要在监狱里待6个月,真的是得不偿失呀。(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杨小利是正当防卫吗?
根据二审,一审的判决。。日军侵华带了武器,也只是不妥之处,所以不应该抗日,属于犯罪?
算不算碰瓷?天天到你家骂你,身上带着菜刀让你主动殴打。返告。
这确实判得莫名其妙 第一 民警外场并不能保证被告的安全 因为民警被杀不是少数 连自己都保护不了 你怎么让人相信你能保护别人呢 第二对方带凶器去你家 你哪来的自信自己有能力制止犯罪 不让自己和家人受到伤害呢 这个判决完全是站在想当然的逻辑上的
当事人带刀上场本来就是过错,民警在场只能起威摄作用而不是保障作用,有民警在的地方发生杀人事件也难免,杨的事前防卫是恰当的,法院有重判之嫌!
对方带刀上门,难道非要见血才能判定自卫?警察在场,双方互殴动作这么大都不阻止,很难相信对方掏出刀来会第一时间上前阻拦!
带刀有杀人想法,甚至有杀警想法,应正当防卫,先杀预谋犯罪分子,维护自身和家人人身安全
法院的意思就是,就算他带刀了,但只要刀没砍到或者捅到人,就是正常行为。看你选择击倒他进监狱还是被砍伤捅死进医院了!
只能被捅刀后反抗才自卫[捂脸哭]
带凶器上门,叫“不妥当”,这是ai文吧?法院判决决不会如此行文。
带刀的意图是什么,不想杀人带刀干什么,
毛奇都能算主动向组织交代!这个怎么不算自首?[静静吃瓜]
等杀了人才能防卫?
现在的法院到底怎么了?为什么?与老百姓的认知越来越远了。
带刀上门,可以以二级谋杀论处,至少判十年,否则刁民咋管
民警在场调解,对方带刀可以做相应防备,提醒民警收缴其刀具,二审判决没有问题,刀具被收了还在砸,紧抓其带刀就正当防止,正当防卫有很多限制,就是防止有人滥用该权利,法官岩判这种情况无罪很容易,后果是什么?民事矛盾中某人持械威胁,另一个就乘机灭了他,正当防卫无罪是吗?站着说话不腰疼,网上随便喷没事。
可杨小利却先发制人,将杨大均打倒在地。杨大均的刀具被收走后,杨小利还捡起水泥砖对杨大均进行殴打,那么杨小利的行为不具有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 有这情节的话,判罚是对的。
又没去他家,如果你带刀去他家最少十年。
带刀上门还不属于重大过错?带原子弹才算?
真动刀了,穿制服的跑得比你还快信不?[抠鼻]
法院的判决是狗屎!
第一,首先要认定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宅基地谁对谁不对,谁是强占。因为这次事情的导火索,一点如果不占理,那至少要付整个事件百分之二三十的责任了。然后上门调解,居然带上刀,这就是有目的的了,这要负整个事件,3%到40%的责任了。然后剩下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很难判吗?
有人带到去你家,法官大人,你会如何行使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跪下求饶吗?
美国的军机飞入我国领空,没发射导弹,合法吗
处理方法不当,发现对方带刀,应直接告诉民警,由民警现场处置。
警察都不放在眼里了,还不能正当防卫了???
以后,有邻里纠纷,可以带刀上门,法官允许的
大家号忽略一个细节,对于携带凶器上门,被告都发现了凶器,警察为什么会无动于衷,没有及时没收预图行凶人的凶器,警察当时在干什么
要等他刀先伤了你:你才算正当防卫::
法院的意思是他带刀了但没把刀拿出来伤人如果把人砍伤了才算你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真搞笑
真的搞不懂现在的法律认定!
民警在场,杀人照有,做好防护无错。
不信谁,不看谁,不要不动手,动手不留情
民警在场就敢带刀闯如别人家,应该是携带凶器杀人未遂
见血才可自卫
现场警察有重大失职,不能控制事态发展,应该处分。
够法官总是包庇恶人
创造时机,等它亮刀后无限反击,一击必杀
刀是可以随便乱带入别人家的吗??
发观带刀,警察为何不先收?
带刀来调解分明是有预谋
制定和执行法律,其法理若不是从人性出发,那到底是为了干什么?
带刀赴约叫不妥当?遇到带刀的不先下手估计小命不保了!
这个法官是混蛋
挨一刀再反击就没事了?
把你头砍下来就才能自卫,知道吗??
二审是怎么认为民警在场就不会发生凶案的?
法官的意思是,他没杀你,你不能打他,得让他捅一刀再动手[捂脸哭]
这类文案天天能看不下十条[捂脸哭]
操,等到别人动了刀子才算吗?
带刀上门都不能反击?得多无耻啊
突然想起来了!那个龙哥。
带刀进我家,我直接搞死你,然后拿你的刀给自己一刀,挨一刀换一命[滑稽笑]
被砍了才可以正当防卫
家庭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占地,带刀。己经是威胁来临,难道等他拿刀行凶再动手就没能力动手了,就妥妥的正当防卫,
既然有民警在场杨小利的家人有安全保障,为什么杨大均还被打伤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法,法律???只有好人才会尊守,坏人是不🐤的
等他杀倒几个才算正当防为
强占他人土地,还带刀上门竞不让反抗?
民警不缴刀,犯渎职罪
这种法官就是疯狗
互殴呢???警察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