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已婚男子旅游时认识刚满18周岁的准女大学生。男子为了追求女孩来到其所在城市后,多次与女孩开房。女孩父母得知后,不让女孩与男子来往。男子凌晨来到女孩家楼下后,为了见到女孩,自行爬管道上三楼,女孩父亲以为有小偷并打开窗户后,男子坠楼身亡。事后警方认定不构成犯罪,可家属仍告上法庭索赔89万元。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重庆市璧山区法院)
18岁女孩小洪高三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被报考大学录取。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后,小洪为了庆祝考上梦寐以求的大学,与几个同学相约一起毕业旅行。
小洪在著名景点旅游时,认识同是游客的男子徐某。二人认识当天,加了微信好友。并一起吃了餐饭。
之后,徐某改变行程,全程陪同小洪一行人旅游。
可小洪没想到的是,自己回家两天后,徐某也来到了当地,并将自己入住酒店的地址及房间号发给了小洪。小洪当时不相信,但徐某很快就录制了一段能够证明的视频,且还与小洪视频通话。
二人挂断通话后,徐某发信息说其想见小洪,但小洪回复称,半夜出门父母会责骂、明天起床后再说。
虽然徐某嘴上是同意了,但其却在凌晨1时许,打车来到了小洪家的楼下,并发信息告知了小洪。
之后,小洪偷偷离家并与徐某来到其入住的酒店。
小洪父母得知此事后,以会影响学习为由,不允许小洪与徐某来往,更不允许小洪晚上外出。
事发当天凌晨2时许,徐某再次来到小洪家楼下后,因小洪不能外出,表示自己可以顺着管道爬上来。
一开始时,小洪并不同意且还回复称,危险!不能这样做!可见徐某坚持要这样做后,小洪又在徐某爬管道的过程中,使用手机电筒功能给徐某打照灯,
可谁曾想,徐某快要爬到时,小洪父亲洪先生因听到窗外有异常声音,就打开窗户查看情况,导致徐某因一时紧张而从农村自建房接近三楼处掉到地面。
徐某坠落至一楼地面上后,小洪大叫了一声,住在二楼的洪先生先是看了一下三楼、后又看了地面上躺着的徐某。洪先生穿好衣服后,拨打110和120。
徐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抢救三天后,被宣告死亡。
后经鉴定,徐某系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小洪和父亲洪先生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徐某家属认为二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可其却自信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且还是因行为人自信或过于自信并放任该结果发生的。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前洪先生根本不知道窗户外面有人,因此,其并不能预见该结果的发生,故其不构成过失犯罪;而小洪已经第一时间反对徐某爬管道,事后为了尽量确保徐某安全,小洪还用手机电筒为其打照光灯,故小洪也不能预见且并非放任的。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洪先生及小洪均不构成犯罪。
但徐某家属拿到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通知书后,又以民事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89万元。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小洪认为:
其当时已经劝阻了,可徐某不听劝,其在徐某爬到一楼时,为了安全起见,还用手机给徐某打照灯,且案发后也第一时间予以施救,故不存在过错。
洪先生也认为,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洪先生、小洪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行为与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洪先生、小洪存在过错且应当要承担责任,也还要看被侵权人徐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洪先生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和庭审时陈述称,其当时是听到窗外有异常声音,误以为是有小偷才开窗查看的,且公安机关证实洪先生开窗后并没有威胁或者怒斥徐某行为,徐某是因体力不支、一时紧张而脱手的,故洪先生对此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虽然家属主张小洪可以通过大声喝斥等方式,来阻止徐某,但事发前小洪并不明知徐某会来到楼下以及爬管道,且也已经再三劝阻过徐某,故小洪与徐某之间并不形成义务关系、亦不存在过错。
最后,经查,徐某与妻子育有一个孩子,可其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外省来到当地并在隐瞒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多次与刚满18周岁的小洪开房,故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爬管道也是自行为之的。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徐某家属的所有诉求。
为这个三法官点赞
这才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点赞][点赞][点赞]
懒得扯这些废话!文的不行来武的!有胆子偷人,死了活该!叫什么屈?别说什么死者为大。不知道自己干了啥吗?还好意思来要钱!不想再死几个立马滚蛋!
卧槽,偷情偷人家里来了,死了活该
准女大学生,也这么好骗。恋爱脑?
二十多年前,我家住三楼,半夜一个小偷从厨房下水管爬到我家偷起一部手机被我发现了,在他原路爬出去时,我用厚重的砧板砸下去,幸好没砸到他,否则砸死砸残了,我这房子都可能没了
所以小洪真给他了?三观震碎
这女的天姿国色啊?急色急到了这种程度
癞蛤蟆死了也要恶心一下人
这么开放的么,还是憋的久了,旅游认识个男的就使劲开房?
死了活该,就该死
自作孽不可活!
现在的女孩真是不检点,这样就答应约起开房。
肯定很舒服
开房这么容易。。。。
哪有这种事?
认识就好就和别人开房,这女的太随便了。男的也是活该
赔一条毛。
结了婚,竟还做起玩弄女孩的小偷?还色胆包天,还凌晨爬管道?色鬼真成色鬼?
编的
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已婚男子能单独出去旅游,你应该说他是出差
明明就是这男的想老牛吃嫩草,尽快把这女学生办了
色字头上一把刀
徐某半夜爬墙,意图强奸抢劫未遂。
死了活该,一个已婚大龄男勾引涉世不深的小姑娘,丢人
刚认识的有妇之夫就上床,18岁都不爱惜自己的身体这么贱吗?你说都是同龄人献身了谁也不吃亏,也就算了,未来老公知道了也不会想这么多
使劲编,我信你个鬼
支持法院的判罚,关健还是已婚男,只能说活该!
多次开房,这女生也太随便了吧,刚刚高中毕业认识个男的就多次开房,到了大学成什么了
支持这样的判决
很明显男的是想寻找刺激,想在女孩的房间***,想到如何得手女孩,没想到自己的结果
这个判决风向就对了
就该这样判。
看完就两个想说的, 第一个小女孩别保护的太好,旅个游就让人盯上拐跑了。 第二求小红的心理阴影面积。
做了个风流鬼,
情窦初开的女人基本上没脑特别是偷吃过禁果之后更是难已自拔,我这边有一句话十七八烂扒扒意思是十七八岁的姑娘对这方面是最上瘾的除非她没尝试过一旦尝试过就情不自禁。
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今天不出事明天说不定就出事,早晚的事多大点事。风流人物不好做啊,自诩风流的人不是得病就是被打,这个结果算好的了
这小洪也是个洪水猛兽
太猴急了。等一个晚上,第二天不是可以彻底圆梦了吗,搞得自己彻底圆寂了……我佛慈悲!
活该呗
这才是爱情
支持这样的法官!
这个男子如些厚颜无耻,不知进退,死有余辜。看其父母为人,真是上鿄不正下梁歪,这样的家庭就是个坃。幸亏父母阻止,不然前途美好的少女将暗然无光。
为情所困所累
色令智昏
色迷心窍
隔壁老王😂😂😂
这几晚上估计女孩已经变老娘们了
苍天有眼
男人还是管好自己的下半身
为掰生为掰死
这个臭不要脸的自己有家庭,玩人女儿摔死活该,他家属也都是无赖!谁请你去玩了,白嫖和还要钱,无耻无赖,该死
真的也不是啥好鸟
要是女孩家住30楼,叫人怎么爬哟
好家伙
精虫危害极大,如果入脑,人就会变傻
合情、合理、合法这才有利社会
接着编故事,我想听
看到没,追女生脸皮要厚,成功率高!!不过还得别上头,保命要紧。[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生个这种女儿够操心的。
这个和小偷去爬窗盗窃摔死了,然后小偷家属索赔,法院驳回一样。
这哥们就是俗话说得好,在找死
这男人是"能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爬楼有风险,约人须谨慎
女孩应起诉要青春损失费
姓徐的不是好人,洪姓女子也不是好人!
你是不是到18岁的女生有多青春,20多30多的都算老女人了[微笑]
开局一张图
这就是色字头上一把刀
“石榴裙下死做鬼也风流”,这货死了也值了。
变凶宅了 再告他家一把
开头一张照片,故事全靠编
异外死亡
真是不知羞耻结婚还乱搞,死了还敢要钱,不叫她们赔钱都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奸贼,老天要收了你,怨不得别人
这种Ai文,就是误导道德和常识
这男的智商欠费脑子里油水不够缺斤短两!法医鉴定:生的窝囊死的肮脏!
这男的那个猴急,不能等到天亮吗
18岁高中会做这事???[并不简单][并不简单][并不简单]
死不足惜。 有家有孩子。 这种畜生对得起娃吗
诱奸成年少女[捂脸哭]
这事在村里能传一百年[哭笑不得]谁谁谁不要脸的爸爸到谁的爸爸的爷爷[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然后男的得艾滋了
花下死!风流鬼!
就这么骚吗?一定要上去
这女人不是好鸟
男的是真不要脸啊
出来玩迟早要还的
当真easy?
这是好饥渴
cs东西 死不足惜
爽了几天,欲罢不能。
真该死
死有余辜
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色字头上有把刀
不要让身体控制脑子
人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吸引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