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陈明因去北京出差,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停车费46元/天,40天后来取时

嫦娥的胡子 2024-07-24 20:45:52

广东广州,陈明因去北京出差,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停车费46元/天,40天后来取时无法充电,陈明只好回家·,等他下次来取车,已是3年之后,酒店要求陈明支付59000元停车费。陈明:要我支付3年停车费,门都没有! 陈明·化名·是一家公司员工,平时在广州上班,某次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他独自一人到北京出差,由于航班原因,陈明打车不方便,于是自行驱车前往飞机场。 到了飞机场附近,陈明找了家酒店,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停车费为46元/天,想着等回来后开票报销,可这一去出差,时间比预想的长很多,直到40天后,他才回到广州。 一下飞机,他就到停车场取车,却发现车子没电无法发动,酒店负责停车场的员工,由于临近·已经回家,陈明无法搭电,只好自己想办法回家。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就是3年,酒店要对停车场进行改造,停车场内的其他车子早已清空,唯独陈明的车子还在那里一动不动,上面停满了灰。 酒店仔细查找后,发现这竟是3年前停的车,通过电话联系上陈明后,酒店要求他支付停车费,按照当下标准56.41元/天计算,1044天总价格为58893元。 陈明感觉酒店简直是狮子大开口,这辆车子车况本就不好,他平时只是代步用用,现在放了3年没开,就算卖了也不值这么多钱。 陈明对酒店的要求不予理睬,之后更是不接酒店电话,酒店联系不到陈明,甚至还通过登报寻找,当再次找到陈明时,停车场改造工程已动工。 此时的酒店也很生气,因为陈明的车停在那里,已经影响工程进度,因此除了58893元停车费,酒店还要求陈明赔偿误工损失。 这下陈明直接炸锅,他认为自己不仅不用付钱,酒店还要帮他修车,因为酒店员工不在,导致他车子无法搭电,这才没把车开走,责任完全在酒店方。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酒店直接一纸诉状,把陈明告上法庭,并提出3项诉求:1.支付近3年的停车费;2.赔偿施工误工损失;3.支付诉讼费用。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陈明认为:自己把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该提供搭电服务,但店员因放假回家,导致自己无法搭电,这才会停车3年。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陈明觉得,酒店方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自己车子损坏的损失。 酒店觉得,陈明简直不可理喻,为证明自己主张,酒店提出以下几点: 1.车子停在酒店3年,陈明却从未来取,即便工作再忙,也不符合常人行为模式,陈明应支付停车3年的费用。 2.酒店和客人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酒店享有依法收费的权利,承担依法妥善保管的义务,3年间酒店保管车辆,并无明显过失,因此酒店无需担责。 3.事中酒店曾多次联系陈明,但他均未理睬,造成酒店施工进度延误,需要赔偿酒店方面损失。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酒店要想主张赔偿,需要证明2件事,一是车子确实已经停放3年,二是停车行为确实影响酒店施工。 1.关于车子停放3年。 酒店提供了以下证据:入住记录、停车场收费公示牌照片、车辆入场和停放位置图,以及双方聊天记录,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车子确实在酒店停放3年。 陈明却拿不出证据,证明酒店需提供搭电服务,也就是说酒店是依约而行;此外,车在酒店停放3年不动,陈明作为车主,本身就有过错,需要为此付出代价。 综上,酒店要求陈明支付3年停车费,符合合同规定,不过根据《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也就是说,陈明停车时的停车费是46元/天,1044天没来取车,损失应为1044元×46元/天=48024元,法院审理后,决定支持酒店此项诉求。 2.关于酒店误工损失。 酒店在施工过程中,完全可以将车挪走,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因此酒店主张的误工损失,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陈明因为自己疏忽,把车停在酒店三年,即便车子不值4.8万元,但他必须为自己的过错,付出这么多停车费。 此事也提醒我们,无论多忙,自己的东西要及时取回,否则不仅会给他人造成麻烦,最终可能需要自己买单。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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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ae2086 15
    2024-07-26 23:31

    大家有没有发现现在某些名不经传的自媒体起了个博眼球的昵称就叽叽歪歪带节奏乱说一通寻衅滋事唯恐天下不乱的

  • 2024-07-25 23:03

    怎么会停三年呢,停车费那么高自己应该心里有数吧

  • 2024-07-27 17:15

    自媒体没底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