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的电动车没电,请求一家店主帮忙充电,店主见女子带着孩子挺不容易,于是答

撒春艳 2024-07-22 13:47:47

安徽,女子的电动车没电,请求一家店主帮忙充电,店主见女子带着孩子挺不容易,于是答应。没曾想,4个小时后,女子悄悄把电动车开走,店主急忙追赶,要求女子支付2元电费,女子不仅拒绝,还报警称店主开的是黑店。 这天周末,方女士骑着电动车,载着4岁的女儿外出游玩,一路上,母女俩有说有笑,心情十分愉快。 中午时分,在郊区的一处信号灯路口处,电动车突然停了下来,方女士一看,顿时皱起眉头,原来电动车已经没电了。 方女士艰难的推着电动车前行,好不容易来到一条商业街,她想找一家商店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可没想到,好几位店主都拒绝了她的请求。 原来,方女士的电动车,使用的是老旧的铅酸电池,店主们担心会发生自燃,所以出于安全考量,统统给予拒绝。 来到一家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天空突然下起小雨,方女士和女儿十分狼狈,走进店里躲雨。老板李先生见母女俩落魄,还赶紧搬来两张凳子。 方女士看周围摆满了电动车,心想这里肯定可以充电,于是恳求李先生帮忙给自己的车充电,不然就回不了家。 李先生起初拒绝,他店里的电动车,清一色使用锂电池,铅酸电池若是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可经不住方女士的苦苦哀求,加上带个孩子出行挺不容易,于是同意帮她充电。 随后,方女士还要了一把雨伞,带着女儿前往附近一家商场玩耍。4个小时后,母女俩才回到店里,此时电动车的电量即将充满。 可没想到的是,趁李先生与顾客交谈之际,方女士居然连招呼也不打,就迅速将电动车开走。李先生发现后非常生气,急忙上前追赶,将方女士截停后,要求她支付2元钱电费再走。 不料,方女士一反先前的态度,怒怼李先生说:充电4个小时就要收2元钱,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李先生表示收2元钱不算贵,见母女俩可怜才让充电,不然这下雨天,两人非推着电动车回家不可,方女士不能恩将仇报呀! 哪知,方女士竟然理直气壮的说道:刚才不是说好帮忙充电的吗?既然是帮忙,怎么又要收费呢?这不是欺负人,是什么? 李先生万万没料到,自己的好心被人当成驴肝肺不说,居然还被数落一番,当即气得满脸通红。 不交2元钱电费,休想离开,李先生紧紧拽住电动车的车头,不让方女士离去。一怒之下,方女士报警,声称自己遇到了黑店老板的欺负! 办案警察赶到现场,得知事情原委后,觉得李先生并没有做错,充电4个小时收取2元钱电费也较为合理,于是要求方女士支付。 围观群众也表示,方女士做人太不地道,店老板好心帮其充电,怎能为了2元钱撕破脸,不给钱就想跑呢?况且还是当着女儿的面,为人父母,还谈什么以身作则,教育孩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方女士是否应支付2元钱电费?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李先生出于同情,为方女士的电动车进行充电,这是乐于助人的表现。 安徽省的电价普遍是一千瓦收费0.75元,初步估算,电动车充电4个小时,耗电量是2千瓦左右,也就是1.5元,因此从客观上讲,李先生收取2元钱电费并不过分。 其次,《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电动车充电,自然会产生电费。然而,方女士不仅拒绝承担电费,还对李先生进行道德绑架,此举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会让做好事的人寒心。 李先生是销售电动车的,他不缺钱,也不会靠给电动车充电赚钱,他为方女士提供帮助,收取2元电费是原则性问题,双方的纠纷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方女士抵赖,对李先生是不公平的。 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看待这起事件,方女士都是错误的一方。可在最后,李先生选择了放弃,不再索要2元钱电费,因为他不想这件事情,浪费太多的警力资源。 方女士露出得意的笑容,开启电动车后,载着女儿头也不回的扬长而去。望着那远去的背影,围观群众一片唏嘘! ·· 俗话说得好:帮忙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李先生见母女俩遇到困难,才伸出了援手,没想到方女士态度如此恶劣,还要污蔑他是黑店,这让他觉得做好事不值得。 难道说,好人没有好报?其实不然,那只是时候未到,为人处世,我坚信心存善念,天必佑之,心若善良,行必久远。 一句话:李先生善良做人,生意也一定会财源广进! 对于方女士拒付2元钱的行为,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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