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浙江杭州,一大爷捡废品时,在电梯口看到一个纸箱子,误以为是垃圾,拿走

撒春艳 2024-07-19 20:47:45

“冤不冤?”浙江杭州,一大爷捡废品时,在电梯口看到一个纸箱子,误以为是垃圾,拿走打开发现后里面有2双破鞋和2盒未拆封的保鲜膜,后将鞋子扔了,将保鲜膜带回家中使用,事后被索赔6216.7元,法院判了!(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据悉,不久前,男子董某和女友搬家时,将一个纸箱放在电梯口忘记带走。过了不到10分钟,再次返回时,发现已经纸箱已经不见了。 董某和女友随后找物业调取了监控,发现被捡废品的大爷周某捡走,后找到周大爷,要求周大爷返回未果,报警。 警方介入过后,周大爷表示以为纸箱是垃圾,已经将鞋子丢弃,并当场将保留的2盒保鲜膜退还给了董某2人。 董某2人要求周大爷造价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周大爷告上法庭,要求周大爷返还纸箱内物品包括鞋子2双、全新保鲜膜2盒、全新青梅梅1盒,或者赔偿等价值的经济损失1216.7元;赔偿误工和精神损失5000元并当面或书面道歉。 法庭上,董某2人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解释2双鞋子,一双是2019年11月花798元购买的男鞋、一双是2022年7月以299.9元购买的女鞋、2盒保鲜膜总价37.9元、1盒全新的青梅果38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董某2人为了证明所言属实,还提供了监控视频、出警视频、接警说明、购物记录等证据材料。 面对董某2人的控诉,周大爷辩称: 第一、纸箱不是小物件,且董某2人主张价值为1216.7元,但董某2人搬走其他物品后,却将一个如此贵重的箱子“遗落”在公共区域的电梯旁不符合常理。如果是遗失物,董某2人也不会过了一晚再来找寻。根据一般人搬家时通常都有抛弃旧东西的习惯,结合本案事实,案涉物品应属于董某2人丢弃物品,而非遗忘物。 第二、董某2人在搬家过程中将纸箱放置在公共区域违反了社区公约,而自己将董某2人装有旧鞋子的箱子清理、丢弃,是该公约中提倡的主人翁行为,有益于公众安全和整洁,并不违法。现鞋子已被自己丢弃,自己并未占有,故董某2人要求自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2双鞋子都是旧鞋,董某2人按照原价主张的金额不合理。自己也未曾发现董某2人所说的青梅果,董某2人报警时也没提起此事。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对拾得物品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主观臆测为准,必须结合发现物品的场所、物品的经济价值、物品的特征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拾到的他人财物是否为无主物。 案涉纸箱位于楼道电梯口,附近并无垃圾桶,即纸箱所处位置并非小区业主抛弃垃圾的场所。而且,纸箱中还装有全新塑封的保鲜膜等物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与一般遗弃的垃圾或废品具有显著区别。监控视频亦显示,该纸箱为董某2人在搬家时随身携带的财物,董某2人并无故意抛弃物品的言语或动作,相反,仅在间隔9分钟左右便折返寻觅。因此,案涉拾得物应属于董某2人的遗失物。 第二、董某2人提交的购买记录显示的货物名称与监控拍摄的物品外观以及其前后陈述一致,相互印证。周大爷虽辩称纸箱内没有青梅果,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亦未能说明纸箱中与青梅果包装盒形状相符的物品为何物。 第三、周大爷在发现纸箱后,因疏忽大意,未加辨别,误认为是遗弃物而将其带回家中,对物事实上存在管领、控制与支配,即占有,已构成获益并进行了处置,致使董某2人遭受了经济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周大爷在将误认为的“无主物”据为己有后再丢弃的行为使所得利益灭失,并不能改变其之前已获利益的事实。 第四、《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除保鲜膜外,剩余物品周大爷未能返还,并自认已将鞋子丢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不同于侵权责任之债,依法仅须考虑受益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应考虑受损人的过错问题,也不能因受损人的过失而减轻或免除得利人返还所得利益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况且,本案不当得利主要系因周大爷取走纸箱的事实行为所致,董某2人虽将纸箱遗忘于楼梯口,但很快便折返寻找,故董某2人虽疏于照料自身物品,但过失轻微。周大爷以董某2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董某2人自行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 考虑到董某2人索赔的鞋子价款未考虑折旧因素,主张的误工和精神损失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周大爷赔偿董某2人450元。 最后,法院同时指出,现实生活中,邻里间误拾他人物品进行处置致使他人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于小区楼道里的物品,居民需要更加谨慎地甄别、妥善地处理,以免损害他人权益。在处理看似无主的物品前,拾得人应及时向物业或社区管理部门报告,避免因误解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自己的物品需暂时放置于公共区域,物主需要防范留意,避免遗失。 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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