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好人寒心!福建厦门,女子因与男子存在房屋合同纠纷,离开派出所后一路跟随对方,因追赶不上情急之下大喊“抓小偷”,路人信以为真将男子按倒,导致男子脑震荡和多处挫伤,事后女子被拘留5天,男子向女子索赔1.2万元,女子却说:又不是我弄伤的人,凭什么要我赔? (案例来源: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谢碧红与陈立强是租客与房东的关系,谢碧红多年前到厦门打工,后租住在陈立强家,两人因为租房问题一直有矛盾,经过多方调解仍未解决,后来直接闹到当地派出所。 事发当日14时许,谢碧红与陈立强到派出所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合同,谢碧红说:警官,我租陈立强的房子已经很久,但是他突然违反合同约定增加租金,我想退租他却扣我押金,简直毫无诚信而言。 陈立强说:物价都在上涨,我此前房子低价租给谢碧红,现在提升租金是正当权利,押金也是根据合同约定扣除。 警察表示这属于民事纠纷,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解决,陈立强听警官说完后离开派出所,谢碧红愤愤不平,一路跟随陈立强,要求他解决问题。 陈立强不满谢碧红一路跟随,便开始跑步离开,谢碧红一路小跑,但因男女体力悬殊无法追上,情急之下她急中生智,大喊一声“抓小偷”。 此时梅冬海正好路过,他一直是个热心肠,经常见义勇为,听到谢碧红的喊声后信以为真,便快步赶上陈立强要求他停下。 陈立强想解释自己不是小偷,但说时迟那时快,梅冬海用起擒拿技术,一把将陈立强推倒在地,造成陈立强身上多处挫伤。 事发后,警方经调查认为,梅冬海主观上是见义勇为,且采取的措施并未超过“抓小偷”的必要程度,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 但谢碧红故意扭曲事实,造成陈立强因此受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谢碧红处行政拘留5日。 陈立强受伤后,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检查,初步诊断为有多处挫伤及脑震荡,后陈立强住院治疗5天,共支付医疗费4342元,出院诊断结论为脑震荡;多发浅表损伤。 医生还嘱咐陈立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如有不适门诊复诊,禁止吸烟并适当运动,出院当天,医院向陈立强出具《证明书》,诊断陈立强身体多处挫伤及脑震荡。 事后,陈立强认为,谢碧红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陈立强身心重大伤害,并导致陈立强遭受经济损失,故要求谢碧红赔偿各项损失12621元,因协商未果,陈立强向法院起诉。 陈立强主张,谢碧红应赔偿医疗费3342元、误工费1629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谢碧红辩称: 1.谢碧红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陈立强所谓的“受伤”,是由梅冬海的行为导致,谢碧红与陈立强没有直接接触,不是实际侵权人。 2.陈立强在起诉状中称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挫伤,但根据陈立强提供的证据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放射科诊断报告,双膝关节、颅脑CT平扫和全腹部CT平扫都是未见异常,本案实际上没有损害事实。 3.谢碧红喊“抓小偷”的行为,不会导致陈立强受伤,谢碧红的行为与陈立强的“受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谢碧红主观上没有过错,谢碧红喊“抓小偷”的本意,是希望陈立强留下来协商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陈立强不愿协商问题,逃跑后才与梅冬海发生意外,陈立强自身存在过错。 5.退一步讲,即使谢碧红需要承担责任,谢碧红对赔偿项目和各项损失金额的计算也有异议,陈立强主张的各项费用标准均过高,请法院酌情确定。 6.谢碧红与陈立强在派出所调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陈立强拒绝调解选择逃跑,之后与梅冬海发生相应行为,陈立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谢碧红与陈立强之间发生纠纷没有得到解决,谢碧红在追赶陈立强过程中大喊“抓小偷”,导致路过的梅冬海听到信以为真,将陈立强推倒在地,造成陈立强身上多处挫伤及脑震荡。 梅冬海主观上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陈立强拒绝协商纠纷本身与损害后果也无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胡谢碧红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陈立强要求谢碧红赔偿医疗费3342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700元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陈立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00元。 由于陈立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职工人均工资82975元的标准,按照误工期5天计算,陈立强的误工费应为1137元。 陈立强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谢碧红认为应按住院天数每天10元计算,故交通费应为50元。 陈立强并未达到轻伤以上,要求谢碧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谢碧红应向陈立强赔偿医疗费3342元、护理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1137元。 对此,你怎么看? 果麦 法治的细节
六七千,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