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34岁时才育有第一个孩子。因孩子是早产、住院三个月才出院,女子总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14 16:12:26

陕西西安,一女子34岁时才育有第一个孩子。因孩子是早产、住院三个月才出院,女子总共支付1.2万元请了一个月嫂。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月嫂上班第一天,婴儿就因“奶液吸入性空息而死亡”。女子接受不了并向收了近3千元中介费的平台讨要说法。可平台却说,公司买了保险、最多承担10-20%的责任。网友们质疑称,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告上法庭。

(来源:潇湘晨报)

今年1月份,34岁的李女士与丈夫生育了第一个孩子。因婴儿是早产,婴儿出生后在医院住了三个多月。

4月份时,医院和李女士说,婴儿的各项指标已经达标,可以办理出院手续。因自己没有经验,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李女士通过平台请了一个月嫂。

平台当时介绍称,月嫂名叫张某(化名),做过医护、之前也带过早产婴儿,在平台是属于铂金级别。

出于对平台的信任,李女士同意并为此给平台支付了2999元中介费,给月嫂张某支付了9160元工资。

李女士带着婴儿出院后,因张某无法及时上岗,平台曾派一名普通月嫂过来带了几天,这时都还正常。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预订的月嫂张某上岗当天就因给婴儿喂奶时一时疏忽,导致婴儿因呛奶窒息死亡。

李女士提供的视频显示,婴儿送到医院抢救时抽出不少奶液。事后李女士报警处理,后经司法鉴定,确认李女士所育婴儿符合因奶液吸入性空息而死亡。

李女士表示,事后其找平台讨要说法时,平台说公司买了保险的,公司最多就承担10-20%的责任。

1、有网友质疑称,上岗第一天就出事?这还是专业的?难道这种情况,还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么?

刑法对于行为人可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因其自信或过于自信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才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说,只有在能够证明月嫂张某未对婴儿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且其对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预见或应当可以预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有可能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否则,就是民事侵权。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也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通过李女士给张某支付工资、给平台支付中介费来判断,李女士与张某是个人劳务合同关系,李女士与平台之间是中介合同关系。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平台只是属于中介性质,即平台将月嫂张某介绍给李女士的。那么平台(中介)只要全面履行了其一方的义务,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平台没有将张某的真实情况,如实地告诉李女士,从而导致其做出了错误的选择,雇佣了张某的话,那么平台不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要把之前已经收到手的中介费,退还给李女士。

其次,如果张某是平台的员工,那就另当别论了!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简而言之,如果李女士是和平台签合同的,即代表月嫂张某就是属于平台的员工而已。因此,员工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最后,即便月嫂张某与李女士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合同关系,张某也应当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曲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大家都非常清楚,李女士愿意支付共计1.2万元,请人回来照顾自己的孩子,主要是想张某利用自己的专业手法、知识照顾好李女士的孩子,可结果上班第一天就因张某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死亡严重后果。

因此,即便公安机关没有认定张某构成过失犯罪,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就必须要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这里所指的违约责任不仅仅是退回9160元工资,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民事侵权责任。

3、还有网友质疑称:“上班第一天就出事、平台没责任说不过去!”、“为什么张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和事实依据是什么?”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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