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公司账上突然多出854万巨款,几分钟后,一个女子打来电话,声称她不小

运良说是非 2024-07-13 11:08:29

天津,一男子公司账上突然多出854万巨款,几分钟后,一个女子打来电话,声称她不小心付错了。事后, 男子却说这就是货款,拒绝返回。女子公司将男子起诉到法院,不仅要求男子将钱退回,还要求他支付60万利息,这可把男子吓坏了。 (案例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李梅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因为失恋她心情特别郁闷,心烦意乱的李梅脑海一片空白。 当天,老板王强让李梅给一家供应商支付854万货款。李梅打开电脑,快速操作完成。可就在她按下确认键后,李梅这才猛然发现,自己将货款转到了另一家跟他们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李梅惊出一身冷汗,惊慌失措的她立即将此事告诉了老板。 王强首先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让李梅赶紧跟那家公司的李总联系。当时,王强多留了一个心眼,特意让李梅通话录音。 李总在电话里得知这个情况,表示会将钱原封不动返回,让李梅不用担心。 李总跟王强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两人私交关系也一直很好,李总的这番话无疑是给了他们一颗定心丸,因此王强并没有让警方介入此事。 可谁想,李总嘴上答应得好好的,却迟迟没有将钱退回来。 而这边,王强因为错付了这854万货款,公司陷入了巨大的经济危机,为了履行承诺,他借了854万支付给另一家公司。每月光是利息就要十几万,他苦撑了9个月,最后连工人的工资都发不出来。 如果这笔854万的钱不能要回来,他的公司都没办法再经营下去。无奈之下,王强只能跟李总撕破脸,将他起诉到法院。 王强天真地以为,他手上有那份录音,这笔钱很快就能顺利要回来。 可让他万万没想到,法庭上李总公司的代理人却突然出尔反尔,声称他们公司跟王强的公司有业务往来,这就是对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并不是打错。 随后,李总还提供了他们双方往来的业务合同。 李梅被惊得目瞪口呆,当庭放出那段录音,电话中李总默认这笔钱打错了,还承诺会返回。 可哪知李总的代理人却说,李总因某些原因,已被公司罢免了他的职务,在他们看来,李总都不是他们公司的人,他所作出的承诺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算数。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民事诉讼中有一条禁止反言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也就是说,李总最初承认这笔钱是对方打错了,那么他就不能再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 而当时李总还是他们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的话代表的就是公司,即便是现在他被罢免,但当时他所做出的承诺,依旧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不能推翻之前他们的说法。 2、要想证明这笔钱是转错了,李梅还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光凭那份录音只能判断,李梅是将转错了,但也并不排除这是李梅支付货款之后,突然反悔,然后声称是转错了。 要想证明这笔钱是真的转错,李梅需要提供实际她打款那家公司的流水账,除此之外,还要证明他们跟李总公司的账目明细。 李梅提供了她转给另一家公司的854万记录,也整理出他们公司跟李总的业务往来,两家公司之前的账目都已经结算得差不多,王强就只欠了李总十几万货款,剩下的几个合同还在进行中,并没有到结算时间。 再结合李梅发现打错钱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 谁主张谁举证,综上李梅所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她确实是粗心大意付错了钱。 3、法院没有判决,通过调解成功解决此事。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种种证据都表明,李梅就是不小心付错了钱,这对于李总来说就是不当得利,可即便是证据摆在面前,李总仍然试图将这笔钱占为己有,他还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申请注销公司。 如果他的公司一旦注销成功,这854万想要回来就更难。 法官将双方约在一起调解,对李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说,如果他要一意孤行,这起民事诉讼案到最后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一旦法院判决,他们就会强制执行。 王强则说因为李总不愿将这笔钱及时返回,他的公司即将面临破产,因借了854万补这个大窟窿,他额外承担了60万利息,他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李总一并承担。 不仅如此,还有业界大佬当和事佬 ,劝说李总把眼光放长远一点,如果公司的信誉没了,到时候就没人再敢跟他合作,在他们的这个圈子可能会寸步难行。 李总怕了,最终同意将这笔钱分两次返回。 但法官对王强主张李总承担利息不支持 ,这件事他们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王强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按说支付这么一大笔钱,必须要签字审批,可李梅作为一个财务却可以独立完成。 金钱是人性的试金石,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起贪念。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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