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放弃就是放弃?!”陕西安康,男子向他人出借5万元,没想到此人没有偿还就病逝

陈士杰聊社会 2024-07-13 16:29:16

“你说放弃就是放弃?!”陕西安康,男子向他人出借5万元,没想到此人没有偿还就病逝。当男子向此人的亲属索要时,他们都说不清楚借款的事情,还说放弃继承其遗产。无奈之下,男子将他们全部起诉至法院索要。万万没想到,事情竟然有了转机!

(来源:红星新闻)

看着手里王某出具的借条,张某很气愤。气愤之余,他估计在暗暗发誓,再也不往外借钱了。

6年前,王某找到张某,说是想借张某5万元。

考虑之后,张某答应了。收到钱之后,王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条。

之后的3年多的时间里,王某一分钱也没有向张某偿还。

所以,在获悉王某去世时,张某很震惊,担心王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不认账。

火速找到王某妻子及他两个儿子后,他们果然不认账,说自己对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继承王某的遗产,自己没有义务代王某偿还这5万元。

数次索要无果后,张某决定改变思路,要通过法院讨个最终的结局。

可当王某妻子及两个儿子收到诉状后,他们也准备好了对策,纷纷书写了一个声明,内容是要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

原来,王某妻子及他两个儿子很清楚,只要是不继承王某的遗产,他们就不需要在继承王某遗产的范围内向张某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直接采信王某妻子及他两个儿子的声明,对张某来说,太不公平了!

为了讨回一个公道,张某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请求法院调查王某的遗产情况。

考虑到张某举证能力有限,法院同意了。

万万没想到,这一调查还真有收获,王某的二儿子竟然在王某去世后陆续从王某的银行账号内取出了9800元。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看待呢?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点,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产生及消灭来看,原则上,王某去世后,他的债务也就没有了承担主体,也会跟着消失。

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去世时留有遗产,那分割遗产时就得先清偿其所留下的债务。

这就是有条件的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情况。

所以,本案的关键就在于王某是否留有遗产。

按照法院的调查,王某去世时,他的银行账号内有9800元,这就说明他是留有遗产的。

但这9800元并非全部是遗产,毕竟王某与他妻子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这9800元属于王某与他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所以,按照前述规定,9800元的一半即4900元才是王某的遗产。

对于这一遗产,在没有分割之前,王某的继承人都可以放弃。如果已经分割了,王某的继承人就无法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具体到本案中,按照法院调查的证据,对于这4900元,王某的妻子及他大儿子是没有占有的,实际上是他二儿子占有的。

基于这个客观情况,王某的二儿子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要继承这4900元,已经开始了继承。

所以,王某二儿子放弃是无效的,而王某妻子和他大儿子放弃是有效的。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二儿子在继承王某遗产4900元的范围内向张某承担偿还责任。

尽管本案处于一审作出尚未生效的阶段,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即使上诉,二审法院也会维持原判。

至于本案是否为王某和他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是需要张某举证的。

如果张某举证证明案涉5万元的借款,王某的妻子是知情的。或者该5万元被用于了王某和他妻子的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共同经营,那这笔5万元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张某难以举证,那这笔5万元债务就是王某的个人债务。

所以,通过这个事情,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如果债务人的用途是为了家庭使用,还是建议债权人让债务人及其家人一并在借条上签字,这便于债权人日后主张权利。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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