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还有理啦?云南昆明,男子将器械卖给一家公司,对方却迟迟不愿支付尾款,男子

雪峰说法 2024-07-13 13:12:54

欠钱不还还有理啦?云南昆明,男子将器械卖给一家公司,对方却迟迟不愿支付尾款,男子只好和朋友一起上门讨要,但对方仍无动于衷,男子便准备拆卸器械零件,期间与对方发生冲突致伤,事后男子索赔8.7万元,公司却说男子的行为与小偷无异,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案例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蔡晓明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从事健身器械销售,为打开销路,他跑遍各大场所,还为一些高档酒店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且还支持欠款方式购买。 事发当日,蔡晓明约上一起参与本项目的2名兄弟,再次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来到其中一家客户果林酒店,准备协商沟通尾款的问题。 去之前,蔡晓明还特意发了一条短信给酒店的许总,告知对方要过来沟通收款的事,并希望许总能过来处理此事,但是许总没有任何回应。 到店后,蔡晓明再次拿出合同,告知对方货款未结清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归我方,再不支付货款的话,本人只能拿回我的设备,但对方仍然态度强硬不予理会。 蔡晓明等3人便准备动手拆设备,酒店方员工一拥而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蔡晓明被打成脑震荡,腹部和头部多处瘀伤,眼角出血,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接到蔡晓明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处理,出警简况中记载,蔡晓明报称其到果林酒店讨要器械款时,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引发打架。 民警告知双方先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果林公司认可本案参加与蔡晓明打斗的员工系履行工作职责。 打架事件发生后,蔡晓明2次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呈贡医院就医,诊断为头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产生医疗费2298元。 事后,蔡晓明将果林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治疗出行费等损失共计87558,并提出如下理由: 1.我带人讨要欠款,对方竟然说我要拆随我拆,如此冷漠强硬态度实在让人气愤,我无奈之下也只能让兄弟们去拆设备,结果对方老板唆使店内多人打伤我。 此次伤势对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但这种脑部伤害,CT等设备也检查不出,大夫也只能让我边治疗边进一步观察,等一段时间后看看症状会不会减轻。 我希望在开庭之前,我的症状能得到彻底好转,而不至于给后半生留下任何后遗症,也希望法院能酌情考虑,保留本人后期如再出现病症能继续治疗的权利。 2.他们不但不支付本人的血汗钱,还多人结伙故意攻击我,并且手持利器重伤我,对我有恶劣的侵权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具体可咨询当地派出所民警。 并且他们内部的两个人,当着警察的面公然威胁我,说是要打死我和要弄死我,当时被民警强烈呵斥住。 本人被打伤后出现恶心、呕吐、失眠、食欲不振、眼睛重影、眼角流血及流鼻血等症状,还伴有各种头痛、间歇性头晕,以及反应迟钝、记忆力减退等状况。 果林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是基于合同纠纷产生的本次人身损害,蔡晓明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朱荥,因公司法人变更迟延履行合同尾款。 在此情形下,蔡晓明在未与公司协商,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带领两名弟兄在酒店拆卸设备,公司两名值班工作人员在电梯口相遇时,拦住蔡晓明三人询问。 蔡晓明一行人态度蛮横,酒店员工基于正常的判断,怀疑蔡晓明三人系小偷进行阻拦,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蔡晓明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蔡晓明到酒店拆拿设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公司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蔡晓明三人系小偷的怀疑和实施自己维护公司财产的行为均为合理正常的反应。 若蔡晓明依据合法途径解决合同纠纷,相信就不会造成本次的损害结果,故蔡晓明对本次侵权事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免除或减轻公司承担的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果林公司的工作人员系本案实际侵权人,向对方的身体进行侵害,对于侵权后果的产生负有责任,但实施侵权行为是执行工作期间造成,故应当由果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蔡晓明在本案事故中,因未经法定程序,到果林公司拆卸物件,激化事故矛盾,自身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行为,认定果林公司承担80%责任,蔡晓明承担20%责任。 关于蔡晓明主张的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2298元、交通费200元,上述费用共计2498元,按照过错比例,由蔡晓明自行承担500元,由果林公司承担1998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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